资源描述
YWSC-1100607000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
许可业务手册
昆明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30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 1 -
一、受理范围 - 2 -
二、办理依据 - 3 -
三、实施机关 - 3 -
四、许可人员 - 3 -
五、许可条件 - 4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 4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4 -
六、申请材料 - 5 -
七、许可时限 - 7 -
八、许可收费 - 7 -
九、许可证件 - 8 -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 8 -
十一、中介服务 - 8 -
十二、指定培训 - 8 -
十三、资质资格 - 8 -
十四、许可办理 - 8 -
(一)通则 - 8 -
(二)申请 - 8 -
(三)受理 - 9 -
(四)审查 - 8 -
(五)决定 - 10 -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 10 -
(七)决定公开 - 11 -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 11 -
(九)许可服务 - 11 -
十五、 监督检查 - 11 -
(一)通则 - 12 -
十六、投诉举报 - 12 -
附件 - 13 -
前 言
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5年08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7日修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昆明市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等进行编制。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业务手册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决定、证件文书送达及日常监督检查而编写。本业务手册不能代替相关文件,仅作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办事人员的工作手册和依据。
本业务手册为第一版,最终解释权归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官渡区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单位食堂。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04月24日发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5年08月31日发布,2017年11月7日修正)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3.《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228号文件,2015年09月30日发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现场检查、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分为1.许可受理人员:由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人员进行办理。该人员应具备:(1)经相关处室进行过相应业务培训及考核通过。(2)熟悉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2.许可核查人员:为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食品监管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延续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2. 不符合《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要求。
(三)补发的予以批准的条件:
《许可证》原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补证要求。
(四)依申请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
六、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网上填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 网址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2
营业执照和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食品经营单位管理组织设置说明;环境影响勘察表(或排污许可证);经营场所(地)房屋产权证明有关证明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3
经营场所布局图(含食品仓库、厨房、专间、设备、卫生设施布局);食品经营工艺流程图(含厨房工艺流程图);餐饮具消毒方法和设施说明
清楚、明确、与现场一致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购进验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注: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2.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3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网上填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 网址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清晰、有效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3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加盖公章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
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如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晰、有效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变更经营范围
提交拟增加的经营品种目录
如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需要提供制作专间布局图、设施设备登记表;如增加自酿酒,需要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变更主体业态
提交企业网络备案凭证、企业网络平台截图
清晰、有效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申报,应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法人办理的出具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授权证明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1.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3.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网上填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 网址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清晰、有效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3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与新办一致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1.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4.食品经营许可补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网上填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 网址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2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证明性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1.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5.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网上填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 网址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清晰、有效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3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所注销公司已经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原公司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公司承担的承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1.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七、许可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无)
十一、中介服务(无)
十二、指定培训(无)
十三、资质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
到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号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地址:1.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云秀路2898号)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公交出行:乘坐232、253、A12路公交车至官渡区政府站下车
2.各市场监管所服务窗口
(一)关上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 0871—67183282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霞巷2号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乘坐地铁1号线至日新路站下车乘78路、171路到官渡广场(国贸路)站下车;乘坐地铁1号线至福德站下车乘A9、110路、57路到官渡广场(国贸路)站下车
2.公交出行:乘5路、26路、28路、62路、78路、A12路、103路官渡广场(民航路)站下车;57路、110路、140路、171路到官渡广场(国贸路)站下车
(二)金马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3924287、66305886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凉亭粮食批发市场分场内
交通方式:
1. 地铁出行:暂未开通
2.公交出行:乘坐28路、D27路、98路、111甲路、117路、D30路、72路、A13路、51路、257路路公交车 凉亭车站
(三)太和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3172891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6号(康辉旅游大厦一楼)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乘坐地铁1、2号线至环城南路站下车,从D出口沿环城南路直走至春城路口右转至永安路(红河宾馆)再右转前行大约100米左转到永丰路6号康辉旅游大厦一楼。
2.公交出行:乘坐2路、32路、47路、58路、59路公交车至昆明站(站前路)下车往春城路方向前行200米至永丰路6号(康辉 旅游大厦一楼)。
(四)、六甲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7395905
地址:福保路六甲街道办事处
交通方式:
1. 地铁出行:暂未开通
2.公交出行:乘坐32路公交车至桃李村站下车
(五)、吴井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3304084
地址:环城东路488号海棠饭店1号楼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可乘坐的地铁2号线至环城南路站下车,沿环城南路东行至东站路口
2.公交出行:(附近的公交路线)
乘111乙线、111甲线、114、122、149专线、188、1、238、25、28、51、5、75、 98、 D27、 K17、 167、 161、 103、 105、 117、 145、 254、 78、 A1、 K1路公交车至东站车站下车,步行
(六)、小板桥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7368068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食品城A10幢6楼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乘坐地铁1号、2号线至昌宏西路站下车,沿昌宏西路西行广福路方向至新华丰食品城,左转直行至A10栋。
2.公交出行:乘A12路公交车至王家村站下车
(七)、官渡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7327831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官渡古镇二期F2幢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地铁1号线星耀路站下沿彩云路行至云秀路右转至官渡古镇二期。
2. 公交出行:259、908、K15、K42、D28、A12、C85、C143、31、165、169174、185、186、232、253、255至官渡古镇(广福路)下
(八)、矣六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0871—66088106、66088107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7区4楼环型车道、三期28区3楼环型车道
交通出行:
1. 地铁出行:乘坐地铁1号线至南部汽车公交枢纽站下车,沿商博街前往。
2. 公交出行:乘坐C12路、C13路、C14路、K15路、103路、154路、162路、178路、185路、186路公交车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4.收件凭证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等内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在申请阶段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受理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业务科室经办人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窗口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对审查合格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核查完成后,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在检查结论上签字确认结果。科室经办人将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送交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审批人审批。(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决定
审批人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主体业态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2. 食品经营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3.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云秀路2898号)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各市场监管所服务窗口
(七)决定公开
许可信息由行政许可科汇总审核,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审核后,在昆明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在受理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以正当理由撤回许可申请、或申请人涉案、涉诉在查应当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许可服务
1.咨询服务
(1)窗口咨询。1.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云秀路2898号)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各市场监管所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17784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0871)67196854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五、监督检查
(一)通则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十六、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1.官渡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云秀路2898号)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台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投诉:(0871)67196854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1.官渡区政府(云秀路2898号)三号楼市六楼场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650000。
附件
附件 1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 2 相关文书及表单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填写范例
附件 2 相关文书及表单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
官食许受字(2018)第xx号
云南xx餐饮有限公司二分店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8年xx月xx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 章)
2018年xx月xx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XXX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
官食许受字(2018)第xx号
云南xx餐饮有限公司二分店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8年xx月xx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 章)
2018年xx月xx日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云南xx餐饮有限公司二分店 :
你(你单位)XX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受理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部门(盖章):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收(签字):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本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补正材料通知书
:
你单位的有关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下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正:
以上材料,请于 年 月 日前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作放弃申请。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
昆食许受字(2018)第xx号
云南xx餐饮有限公司二分店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8年xx月xx日提交许可的申请,经审查,我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 章)
2018年xx月xx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
昆食许受字(2018)第xx号
云南xx餐饮有限公司二分店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8年xx月xx日提交许可的申请,经审查,我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 章)
2018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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