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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
实施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2. 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按规定报送审查。”
3.1 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搞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4.同1。
5. 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安全防控方案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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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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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措施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装卸、过驳作业操作方案,装卸管系及设备配置使用方案,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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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在港区内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备案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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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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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各项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
实施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地方航运企业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确需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的备案
实施依据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部属航运企业报交通部备案,地方航运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备案,并严格按限额要求装载。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七条 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限额要求,部属航运企业报交通部备案,地方航运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备案,并严格按限额要求装载。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4.决定公布责任:
5.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游艇俱乐部的备案
实施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3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的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4
权力类型
其他(备案)
权力项目名称
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的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指导)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因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
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
责任主体
安全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主管机关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因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
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指导)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设航标的行政指导
实施依据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航运渡管股
责任事项
(1)指导责任:依法对专设航标配布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2)监管责任:对专设航标配布及维护情况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同上。
3.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17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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