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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禮制研究及倡導國民禮儀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5001885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602054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90112488號令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加強禮制研究、宣揚孔孟學說及推動倡導國民禮儀,以弘揚尚禮精神,建立優質社會環境,提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私立學校、研究機構、依法登記或立案一年以上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有關國家禮儀制度、儀典文化之研究或研討。
2.舉辦孔孟學說之研討、座談或宣導活動。
3.舉辦提昇有關成年禮、婚禮及喪禮等生命禮儀或其他國民禮儀之研討、座談或宣導活動。
4.辦理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禮儀宣導活動或出版、製作相關宣導品。
5.舉辦孝道之研討、座談或宣導活動。
6.辦理殯葬相關研究或舉辦提昇殯葬文化相關之研討、座談、展覽或其他宣導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目的,就計畫書所提活動之規模、影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目的,就計畫書所提活動之規模、影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五、申請期限及表件如下:
(一)對一般性補助,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備具規定文件逕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前款規定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
3.經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學校、研究機構免附。
4.最近一年經費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但學校、研究機構免附。
六、經同意之補助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
七、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接受補助經費分析表(格式如附件二)及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送本部核銷;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送本部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核銷期限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接受補助單位使用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接受補助單位,經本部發現補助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具體情事,本部除命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九、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包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等之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十、接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序裝訂及加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附件一)本表申請單位可依實際需要放大填寫
內政部推動禮制研究及倡導國民禮儀活動補助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
名稱
登記或立案之核准機關、
日期、文號
負責人
地址
聯絡人
職稱
姓名
姓名
電話
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期間
民國 年 月 日起
民國 年 月 日止
計畫內容
概 要
預期效益
計畫總經費
縣(市)政府補助經費
申請單位自籌款
其他單位補助經費
(含收費)
中央機關補助經費
直轄市政府補助經費
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
最近2年曾獲內政部補助之計畫名稱及金額
檢附:一、計畫書1份。
二、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戳記)
(負責人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中央部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他單位補助經費等欄,請詳實填寫;
未接受補助者,請填寫無。
二、經費單位為新臺幣(元)。
(附件二)
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推動禮制研究及倡導國民禮儀活動
經費分析表
接受補助單位名稱:
活動名稱:
(經費單位為新臺幣元)
計畫名稱
內政部同意補助日期及文號
一
原計畫總經費
二
內政部同意補助經費
三
自籌經費
四
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
機關或單位名稱
補助經費
合計
五
實際支出經費
六
原始支出憑證共 張,計新臺幣 元
經手人
出納
會計
單位負責人
備註:表內「實際支出經費」指「內政部同意補助經費」、「自籌經費」及「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之總計。
(附件三)
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推動禮制研究及倡導國民禮儀活動
支出憑證黏貼存單
憑證編號
經費項目
經費
用途說明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經手人
出納
會計
單位負責人
支出憑證黏貼處
備註:1、憑證請按編號編列,並依序黏貼。
2、經費單位為新臺幣(元)
(附件三之一)
經費支出明細表
支出日期
經費項目
用途說明
原始憑證
編號
金額
年
月
日
百萬
十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合計
備註:1.憑證號碼請依序按(1)、(2)、(3)……等編列。
2.支出項目欄請依預算明細表所列依序填寫。
3.經費單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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