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贸业务员激励方案
一、目的
1、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激发外贸部业务人员的热情,实现公司的销售目标。
2、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3、体现员工的绩效,贯彻多劳多得的思想,促进部门内部有序的竞争.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外贸业务员。
三、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落实绩效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性原则 。
4、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
四、内容
1、薪酬模式
(1)总体收入=基本工资+津贴+提成
(2)基本工资=岗位级别基本工资
(3)津贴=住房津贴+工龄津贴+学历津贴+资格证书津贴
2、薪酬模式说明
(1)业务员入职后根据工作年限、行业从业经验、外语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定级,根据等级发放相应的岗位基本工资及津贴。
(2)业务员根据业绩能力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资深级。岗位基本工资根据其级别进行划分,业务等级根据业绩累计总金额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及发放标准如下:
业绩指标(元)
岗位 等级
薪酬等级
基本工资(元)
住房津贴(元)
备注
业绩累计50万
初级
P1
2300
200
员工上升1个等级后,原等级内业绩清零,进入新等级后重新开始累计,直至升至下一个等级,以此类推.
P2
2500
200
P3
2700
200
业绩累计300万
中级
P4
3100
200
P5
3400
200
P6
3700
200
业绩累计600万
高级
P7
4000
300
P8
4400
300
P9
4800
300
业绩累计1000万
资深级
P10
5200
400
P11
5700
400
P12
6200
400
(3)提成及奖励
为激励业务员积极性,促使业务员业绩持续稳定,现根据业务员季度业绩将业务员分为铜牌业务员、银牌业务员、金牌业务员、钻石业务员,并根据业务员称号给予相应提成奖励,详见下表:
季度业绩(元)
称号
提成奖励
兑现时间
备注
≥60万
铜牌
+5%
下一季度
1、提成奖励比例主要是指下一季度的业绩提成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的部分.
2、季度业绩在评定业务员称号后清零,重新累计,每季度进行评定、公示,作为下一季度提成数据来源依据.
≥100万
银牌
+10%
下一季度
≥150万
金牌
+20%
下一季度
≥300万
钻石
+50%、双休
下一季度
(4)案例
业务员小C为中级P4级业务员,基本工资为3100元/月,基础提成比例为2%,小C第一季度业绩87万,第二季度业绩125万,第三季度业绩为166万,第四季度业绩为102万,按照激励方案,小C应获得奖励如下:
时间
业绩
获得称号
本季度提成比例
本季度提成
提成奖励比例
获得提成奖励金额
总提成
第一季度
870000
铜牌业务员
2%
17400
0
0
17400
第二季度
1050000
银牌业务员
2%
21000
5%
1050
22050
第三季度
1560000
金牌业务员
2%
31200
10%
3120
34320
第四季度
900000
铜牌业务员
2%
18000
20%
3600
21600
合计
4380000
/
/
87600
/
7770
95370
注:前3个季度总业绩=348万,达到岗位升级要求,岗位等级上升1级,第4季度开始从P4升为P5级,基本工资调整为3400元/月.
3、共有的客户业绩,按比例计算业绩金额。
4、已计算清零的订单业绩,若出现订单取消或减半发货等减少订单销售额的情况,则将在当期累计业绩中扣除之前取消或减少的销售额部分。
五、保级要求
1、业务员等级自中级P5级开始有保级要求,P5及以上等级业务员每半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销售指标的,基本工资降1级,以此类推。具体绩效要求如下:
等级项目
初级业务员
中级业务员(P5/P6)
高级业务员(P7/P8/P9)
资深级业务员(P10/P11/P12)
备注
业绩指标(半年度)
/
100万元
160万元
300万元
2、业务员保级业绩每半年清零1次,半年内保级业绩未达业绩指标,业务员等级下降,期间升级业绩仍可累计计算,直至重新升级后再度清零,重新开始累计,以此类推。
六、其他规定
1、提成结算:每年6月底发放上一年度6—12月份已收回货款的订单提成(包含奖励部分);当年12月底发放当年1—6月份已收回货款的订单提成(包含奖励部分)。
2、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必须保密,违者按保密制度严肃处理.
4、员工自己辞职的,在辞职之日尚未进行奖励发放的,不再发放.
5、公司辞退的,在辞退之日尚未进行奖励结算的或已进行结算但尚未发放的,公司将在发放日按规定继续发放.
6、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销售责任人更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发放.
7、员工应严格按公司的销售政策及管理规定执行,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激励薪资。
七、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依新制度为准.
XX人事行政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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