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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防雷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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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及对取得雷电防护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制,每年5 月、11 月为集中受理时间. 第五条 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采取网上预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资质申请相关电子材料. 预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六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由省级气象学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资格证》,并符合上海市气象学会防雷专业人员资格有关规定; (二)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满足相应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证明);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家、购置日期、检定/校准有效期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责任制度、作业制度和具体安全措施)。 第八条 满足相应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3)和通过市气象局组织的质量考核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证明;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任书等.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当为资质申请单位;符合本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相关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会保险可由原单位缴纳,并提供离岗创业等相关批准文件。 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应由本市社保部门出具,并能反映具体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质正式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按一式五份提交市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第三章 资质评审与审查 第十二条 市气象局受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组织并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 29号)的要求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由评委会安排现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由2名以上评审专家和不超过2 名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到场人员介绍; (二)宣布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及评审纪律; (三)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四)逐项考核评审项目; (五)汇总并制作现场考核记录; (六)双方签字确认。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评审小组提出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询问和考核,并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操作.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现场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一)资质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虚报情况的; (二)技术负责人理论知识考核存在明显不足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考核中有两个以上检测项目存在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未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有不安全操作行为或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验结论的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完毕后,由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考核记录确认并签章.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现场考核小组作现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并提交市气象局。 第二十条 市气象局对资质评审的文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作出认定。资质认定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上公开。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单位.分包的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原受托检测单位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体现分包的项目内容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报送受检单位、检测时间、检测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制度。防雷装置资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信息生成的,将作为本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入系统。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市、区气象局及外省市气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活动信息; (七)年度报告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制度.市气象局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情况,以“双随机”方式定期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质量考核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上公开。 第二十七条 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资质认定、延续、整改、撤销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取得外省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本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通过系统提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和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气象局定期向资质颁发单位通报对取得外省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在资质延续、升级评审时,提供给评委会参考。 第三十条 市、区气象局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市气象局官网上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气象学会负责本市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颁发《防雷检测资格证》,对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格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2016 年10 月1 日前本市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2017 年9 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资质核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原A类、B类资质单位经申请并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相关事项后,对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核定为甲级或乙级。原C类资质单位经申请并承诺后,核定为乙级。 未经核定的检测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17 年9 月30日前在原资质认定范围内继续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气象局在收到核定资质申请及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资质核定决定,并制作《防雷检测资质证》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对核定资质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核定资质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资质核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 年11 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表1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时间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 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 工 人 单 位 概 况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专业 职称 工作岗位 从事防雷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防雷装置检测 资格证书编号 其他证书编号 附表3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物防雷类别 合同编号 完成时间 质量考核情况 备注 一 二 三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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