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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
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
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
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
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
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
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
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 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
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
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
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
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
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
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 显微镜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
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
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 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洗手盆 诊察桌
处置台 听诊器
诊槌 注射器
紫外线灯 纱布罐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 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
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
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
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
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
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
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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