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独立核实 全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多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和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其它 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同意 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事项,应该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
2、注销手续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 反应财务情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权益,并接收主管财政机 关监督检验。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推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估计、计划、 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置时必需有法定资本金。法定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含国 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员以其正当财产
3、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投入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 产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第一次筹集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而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企业应 当依法追究投资者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投资,其所占百分比通常不得超出注册资金 。因情况特殊,需超出,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
4、资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但最高不得超出注册资金。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九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 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受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它资 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法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协议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必 须根据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负担企业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须 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全部权即为全部者权益,包含资本金、 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
5、企业净资产按其出资百分比或协议、协议要求享受全部权并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公积金包含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含: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 金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定或协议、 协议约定资产价值和原帐面净值差额;接收捐赠现金、其它资产和按国家 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其它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含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根据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要求可用於填补企业亏损,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
6、资本金后留存企业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 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负债包含长久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久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年或超出年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债务。 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应付长久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年内或超出年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债务,包含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它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各项长久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实。已经发生而数额 还未确定负债,应该依据相关凭证合理估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长久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经营期间, 计入
7、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 关利息支出,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之前,计入 购建资产价值。 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及多种存款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 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帐面余额和库存金额查对相符,银行存款和银行对帐单金额 查对相符。 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 应收政策性补助、其它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该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根据面值计价,
8、发生 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据实计 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坏帐损失,超出上十二个月计提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少於上十二个月计提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具体提取百分比,由企业依据估计出现坏帐情况在要求范围内 自定。 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贮备商品、材料物 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销、贮备或加工商品、材料物 资等视为企业存货;企业代其它单位销售、贮备或加工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
9、为企业存货。存货按下列标准计价: 购入,商品按取得时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 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可直接认定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根据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根据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加工费、缴纳税金和扣除加工过程中相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根据市价计价;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缴 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根据相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多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择优异
10、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部分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依据存货特点, 选择不一样计价方法,同一个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 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存货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 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很损失部分,扣除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 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题用於填补商品
11、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损失)。 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进价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年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 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核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 费用计价,国外购入还包含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 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
12、确定价值或按协议、协议约定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要求价款加企业负担运输、 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收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金额加上由企业 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根据同 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 业吞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
13、术改造在 还未交付使用前发生支出,包含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 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 险企业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净损失,在 筹建期间发生,计入创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器、仪器 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设备
1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 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 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国家要求不提折旧其它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常应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 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同意部分设备也可选择加速折旧法, 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基础上制订具体固定资产目录和折 旧年限。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额通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率和分 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
15、值。法律法规另 有要求从其要求。 (一)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方法: 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根据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估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根据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估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根据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估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应该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
16、以前年内, 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需 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净收入和其帐面 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差额,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17、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可分 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出年。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及企 业申请书约定金额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收捐赠、从境外引进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 经评定量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具体资料,包含全部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制件、作价
18、 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计价,应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商 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收商誉投资时才能评定量价。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协议、 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要求期限及有效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 则确定: 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使用年限,根据法 定使用期限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要求使用年限孰短标正确定。 法律法规无要求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要求使用年限,根据合 同或企业申请书要求使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或使用年限,按估计使 用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估计,根据不少
19、於年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计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含创办费、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净支出等。创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 费用,包含在筹建期间人职员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 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创办费: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为取得 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该计入工程成本利息支出等。 创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年。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
20、定资产改良支出,根据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 标准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其它资产包含特准贮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 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贮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与生产经营经国家同意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指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或购置其它单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 投资分为长久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久投资包含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在年以上资金和持有在年内不准备 变现多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含企业购入期限在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多种
21、有价证券和不 超出年其它投资。 第四十条企业应该在确保能立即足额向国家缴纳多种税利和国家专题资金专 项利用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题储 备物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它按国家要求不得用於投资资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按下列标准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它单位投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按投出时协议、协议约定价值或评 估确定金额计价。资产评定确定价值和帐面净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含已宣告发放股利, 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
22、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和债券面 值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 外汇投资作价和帐面价值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 价差)。 第四十二条企业以赔偿贸易方法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 格和引进价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於偿还引进设备价款,按 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以联营方法对外投资,必需和联营方签署协议或协议。企业 (不包含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企业或购置房地产和开设帐 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必需经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
23、办理“股份申明 书”、“委托代理申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含有法律效力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实;拥有控制权, 采取权益法核实。 采取权益法核实,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百分比调 整长久投资。企业收到分来投资收益时,应对应降低长久投资。 第四十五条企业集团关键企业在实现和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统一过 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施控股,要采取购置法合并紧密层企业产权和损益; 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要采取股权结正当合并紧密层企业产权 和损益。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 入企业利润总额。 企业对
24、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实收款项;和投出时帐面净值 之间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要求应缴纳营业税股票买卖等投资 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 利,应按分享产品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企业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和经营活动相关 支出。包含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企业商品进价成本分为中国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 进价成本。 (一)中国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含中国购进商品原始进价和购入步骤缴纳 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
25、产品时支付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 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抵达目标港口以前发生多种支 出。包含: 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到岸价( )。如进口协议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抵达目标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 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税金,包含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 或增值税。 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於进口,按 要求结转待转外汇价差。 委托其它单位代理进口还包含支付给受托单位相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生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经确定索赔收 入冲减商品进
26、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出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第四十九条企业商品流通费包含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步骤所发生多种费用,包含由企业 负担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 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 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 生各项费用,包含由企业统一负担管理人职员资及职员福利费、职员待业保险 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劳动保险 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
27、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 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修理费、创办费摊销、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费用。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整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不含万元)以下,不超出年营业收 入;整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万元(不含万元) 部分,不得超出营业收入;整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亿元(不含 亿元)部分,不得超出营业收入;整年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部分,不 得超出营业收入。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职员资总额计提拨交工会经费。 (三)职员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员学习优异技术和提升文化水平而支付费用
28、, 按职职员资总额计提。 (四)职员福利费按职职员资总额提取。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标准上实施一次性摊销措施,数额较大可实施分期摊 销法。 (六)企业发生修理费用通常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发生 不均衡或数额较大,能够采取待摊或预提方法。实施待摊方法,发生修理 费用在年内平均摊销;实施预提措施,预提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 生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出部分冲减当期 管理费用。一个企业只能采取一个措施。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折而发生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各项费用。 (九)董事会会费是
29、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组员为推行职能而发生各项费 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员离退休金、价格补助、医药费、易地安家 补助费、职员退职金、怃恤费、按要求支付给离休职员各项经费和实施社会统 筹措施企业按要求提取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 等发生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各项费用,包含企业经营 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筹。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以后,只 付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30、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发生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 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财产;国家要求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其它支出。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各项收入,包含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企业通常应该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货款凭证后确定 为营业收入实现。 第五十五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各 种收入,包含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商品相关直接 费用,依据协议或协议向委托方
31、收取;定额结算费用差额或预收费用和实际支 付费用差额中无法识别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标正确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法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凭证、发票帐单和 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不管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法销售,以本期收到价款或以协议约定本期应收款日期作 为本期销售收入实现。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法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采取委托其它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 后,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出口商品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
32、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 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假如出口协议确定价格不是 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 到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商品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部分:实施货到结算,在货船抵达我 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 )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实施单到结算,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 作为销售收入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要求实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
33、出,对应冲减当期 销售收入。发生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发生已经确定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冲减销售收入; 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八条企业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 收支净额和国家补助收入等。 企业按要求取得减免税退回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五十九条营业利润包含主营业务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净额。 (二)其它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它业务收入减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 税金后净额。 企业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生产经营活动所取
34、得多种 收入,包含企业发生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 等。 其它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它业务活动所发生相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和企业对外投资到 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於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於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 值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一样外币折算发 生价差和汇率变动发生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差额。外币
35、业务较少企业,也 可将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实。 第六十二条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亏和变卖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 定转作营业外收入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或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难 等造成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企业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停工损失、技术 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助性捐赠等。 第六十三条国家补助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要求经营某类商品取得补助,包 括国家财政拨补专题贮备商品、特准贮备物资、临时贮备商品补助和其它补 贴收入。 第六十四条企业发生年度
36、亏损,能够用下十二个月度利润填补;下十二个月度利 润不足填补,能够在年内延续填补;年内不足填补,应该用税后利润填补。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和超出用利润抵补期限可用企业公积金填补。 第六十五条企业纳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要求 扣减或增加相关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关键企业按要求集中依法 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按下列次序分 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滞纳金和罚款。 (二)填补超出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期限按要求用税后利润填补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金超出资本金总额时,可
37、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关键用於企业职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能够并入本年度向投 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按下列次序分配: 支付优先股股利。 按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支付一般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在 用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尤其决议,可按不超出股票面值比率 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於注册资金 。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外币业务是指不一样外币折算和用记帐本位币以外货 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企业通常
38、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企业, 也能够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按下列标准核实: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在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办理竣 工决算以后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并入创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於年 期限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接收外汇投资时发生,计入待转外汇价差。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和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 款户,或从外币
39、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 方法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 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能够采取集中结转方法计算汇兑损益,即 平时结汇按当初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 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 能选择一个措施,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折合措施,应和往来结算帐款折合措施相一 致。 第七十二条企业自有外汇是指
40、企业按要求取得或留成归企业支配和使用 外汇,包含购入、借入外汇、接收投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 国家要求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於调剂所得人 民币收入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差额及按要求有偿上交国家所得人民 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於支付进口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及贸易从 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要求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和国家外汇牌价之 间差额和接收外汇投资所作价格和国家外汇牌价之间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 差,并依据购入外汇不一样用途,立即按下
41、述方法处理: 购入外汇用於进口商品,待转外汇价差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 购入外汇用於归还外汇借款,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 购入外汇用於对外投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能够选择逐笔识别法或加权平均法,选择某种方法后, 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经 同意宣告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方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企业自宣告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组成当 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收取企业债权、偿还企业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
42、未缴纳出 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经过后处理企 业剩下财产。 第七十六条清算财产包含宣告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 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财产相当於担保债务部分,不属於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 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部分,属於清算财产。 第七十七条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 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法处理 企业财产。 第七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法 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清算期间发生清算机构人职员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 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企业在宣告终止前个月至宣告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 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