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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集团年薪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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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能化集团企业经营者 业绩考核与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集团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和经营者年薪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管理积极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2号)和《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控体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根据集团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其薪酬标准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是指集团所属各业务板块(含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下同)及其所属单位、集团直属单位和集团总部的现任正副处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经营者业绩考核原则 第四条考核下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实行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企业绩效评价与经营者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实施经营者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集团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对所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二)按照“直接考核一级,监督检查两级”的原则,实行集团对业务群、业务群对所属单位两级考核。集团直接考核各业务板块及直属单位的经营业绩;由业务板块负责对其下属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须经集团审计审核后备案。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通过业绩考核,建立对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作为其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六条根据各业务板块及所属单位的业务定位、经营范围和工作性质,集团统一设置考核要素,分配考核权重,下达考核指标,建立统一的业绩考核体系,确立集团对所属企业的考核导向。具体考核体系和考核计分办法每年初下达. 各专业化公司和事业部可根据集团业绩考核体系要求,闭合分解考核指标,制定业绩考核细则,建立业务群对所属单位业绩考核体系,并报集团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和权责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经签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经营指标时,由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调研论证,提交集团研究批准。 第十条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经营者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综合考核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经营业绩审计制度。由集团监察审计部牵头,经济运行部、财务资产部、规划发展部等部门参与,对所属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评价企业年度经营业绩。 第十二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或经济责任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经济责任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将所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档次.依据不同的业绩档次分别核定企业经营者薪酬.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集团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持集团各业务板块、煤矿单位与非煤单位、重危化工单位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收入合理的比例关系。 (三)坚持收入申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依法规范下属企业经营者收入行为,维护集团经营者年薪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集团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板块和集团直属单位经营者薪酬由集团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核定;专业化公司和事业部所属单位由业务板块进行业绩考核后集中上报考核结果,由集团统一确定其经营者薪酬。 第五章 经营者年薪构成及确定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基础年薪 基础年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企业经营规模、难度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采用分类评价的办法确定。 (一)各业务板块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经营者基础年薪标准,以本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本企业资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产销量)规模和安全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公式为: W=W0×G×R W-企业经营者正职基础年薪。 W0—基础年薪系数. 基础年薪系数=资产规模系数+销售收入(产量)规模系数+安全难度系数。经营者基础年薪系数按照按下表每年度确定一次。 资产规模系数 (权重30%) 销售收入(产量)规模系数 (权重30%) 安全难度系数 (权重40%) 资产规模 设计系数 规模系数 销售规模 设计系数 规模系数 安全难度 设计系数 难度系数 30亿元以上 1。9-2 0.57—0。6 70亿元以上 (300万吨以上) 1。9—2 0。57-0。6 井下一类 1。8—2 0。72—0。8 20—30亿元 1。7—1.8 0。51—0。54 30—70亿元 (240—300万吨) 1.7—1。8 0.51-0.54 井下二类 1.7—1.8 0.68—0.72 10—20亿元 1。5-1。6 0。45-0.48 10-30亿元 (180-240万吨) 1。5—1.6 0.45—0.48 井下三类 1。6-1。7 0。64-0。68 3—10亿元 1。3—1。4 0。39-0.42 5—10亿元 (120—180万吨) 1.3-1.4 0。39—0。42 地面一类 1。4—1。6 0。56-0.64 1—3亿元 1.1-1.2 0。33—0。36 2—5亿元 (60—120万吨) 1.1—1。2 0.33-0。36 地面二类 1.2-1。4 0。48-0。56 1亿元以下 1-1。1 0。3—0.33 2亿元以下 (60万吨以下) 1—1.1 0。3—0。33 地面三类 1—1。2 0.4-0.48 G-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集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时,参与薪酬计算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集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执行(下同). R-基础年薪调节系数.根据地质条件、煤炭质量、机械化程度、资产负债率、期末职工人数、退休人员占职工比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宏观经济形势、集团整体效益以及其它不确定因素进行确定.基础年薪调节系数R取值范围1.0-1。3。 (二)各业务板块及所属经费事业单位、集团直属经费事业单位 经营者正职的基础年薪按本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1。5倍执行. (三)集团总部机关 集团总部机关处级人员的基础年薪按集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执行。 第十九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依据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所确定的报酬.绩效年薪以基础年薪(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得分和档次,分类进行确定. (一)各业务板块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10,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5×(考核分数- C级起点分数)/10],绩效年薪在1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5+0.5×(考核分数- B级起点分数)/10],绩效年薪在1。5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础年薪×[2+(考核分数— A级起点分数)/10],绩效年薪在2到3倍基薪之间。 (二)各业务板块及所属经费事业单位、集团直属经费事业单位 经营者正职核定绩效年薪为本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2倍。 年度实得绩效年薪=核定绩效年薪×年度考核得分/100。 (三)集团总部机关 集团总部机关处级人员的绩效年薪按基础年薪的2倍执行。 第二十条 绩效年薪浮动 (一)“五好”党组织创建业绩浮动。根据集团对各企业“五好"党组织创建考核结果和业绩档次,对经营者绩效年薪的30%进行浮动. (二)安全业绩浮动。与集团签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依照年度责任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对经营者绩效年薪给予浮动奖励或扣罚,奖励或扣罚的标准控制在绩效年薪的正负30%以内。年度内凡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安全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案件和其它重大责任事件),否决单位经营者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经营者特别奖励制度。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业绩排序同类前三名的企业经营者除年薪激励外,另给予特别奖励.年度经营业绩同类排名第一,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5万元;排名第二,奖励4万元;排名第三,奖励3万元. 第六章经营者年薪兑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基础年薪由本企业按月预付,预付标准由集团于每年初核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年度考核兑现。由集团根据各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年度总收入,并扣减经营者年度已领收入后兑付。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营者经济责任保证金制度。经济责任保证金按经营者本人年度总收入的10%缴纳。经营者正职的经济责任保证金由企业在年度兑现时上缴集团设专账管理。经营者副职的经济责任保证金由本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自行建账管理。 经济责任保证金返还与企业经营者正职离任审计结果挂钩,延期到本届班子任期结束后的下一年清结。经营者在任期内有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集团审计结果,扣罚经营者经济责任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及企业年金等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础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年薪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团根据下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确定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正职)的年度总收入。各业务板块经营者副职(处级)按经营者正职年薪收入90%的标准执行,副处级按不超过处级80%的标准执行。其他企业的经营者副职由本企业根据每一位成员的任职岗位、责任、风险、业绩等因素研究决定,原则上不超过经营者正职的80%。 副总师级企业经营者以集团副总师年薪标准为基数,结合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浮动分配。其年薪收入=集团副总师年薪标准×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得分/100。 集团总部机关副处级按处级80%的标准执行. 集团群团组织负责人薪酬参照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集团委派的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经考核后统一在集团兑现年薪。总会计师按委派单位同职级经营者副职标准执行,副总会计师按委派单位经营者副职的80%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副处级以上调研员给予每年一次的综合性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同职级在岗人员的80%,由所在企业根据本人业绩考核结果决定。调研员工作任务应由所在企业给予安排,年终由本人提交个人业绩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报集团主管部门备案。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无业绩考核报告的不予兑现奖励。 第三十条 同时在集团下属企业担任2个及以上职务的企业负责人,按其主要从事岗位,只能在一个企业领取薪酬,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违反本规定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并从岗位变化次月执行相应薪酬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享受年薪制的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集团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领取薪酬。除集团考核兑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信访稳定抵押金、党风廉政建设抵押金、上级发放的科技成果奖、先进表彰奖和入井津贴外,企业经营者领取的其它收入一律视为经营者领取的预支年薪,年末从集团考核确定的总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申报制度。集团所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经营者收入台账,如实登记经营者领取收入.年末统计汇总后向集团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由经济运行部牵头,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参与,不定期对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擅自扩大年薪发放范围的,责令收回违规人员已发放年薪,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5分; (二)对于超考核标准发放年薪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5分; (三)对于经营者台账登记不实、弄虚作假的,责令补齐经营者收入台账,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4分。 (四)对于在规定范围之外违规发放奖金的,除将违规收入作为年度已领收入,在年度兑现时扣除外,另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4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与原平煤集团和神马集团签定《2009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仍按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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