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肃润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金˙御湖湾小区42#、49#、50#、51#住宅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报批本)
建设单位:甘肃润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张掖三维评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8月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甘肃润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博金˙御湖湾小区42#、49#、50#、51#住宅楼"建设项目
项目负责人
陈向阳
地 点
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向北延伸段
占地面积
1.32hm2
计划投资
5200万元
开工时期
2016年8月
竣工日期
2017年10月
生产能力
生产年限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弃土、石、渣量
无弃方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1。32hm2
损坏水保设施
1。32hm2
估计造成水
土流失危害
施工中如不有效控制扰动地表面积,破坏了地表的土层物理结构,减弱了地表的抗蚀抗冲能力;建设过程中的开挖和乱弃,如不加以防护,在暴雨或大风天气下,很可能导致开挖面的产生及大量泥沙和扬尘,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
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
工程措施
土地整治
投资
1。45万元
植物措施
在道路两侧造林绿化
投资
26.4万元
临时措施
洒水降尘、防尘网苫盖
投资
1。26万元
其它措施
无
投资
水土保持补偿费
2。64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
32.81万元
分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及
年
度
投
资
由于本工程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计划完工时间2018年5月。本方案依据现场实际,结合前期主体已经投入的水保措施完成情况,计列本项目分年度投资情况为:
2016年完成的水保措施主要为项目区边界彩钢板围挡工程,洒水降尘0。4万元。
2017年前半年根据现场调查,对裸露地表临时苫盖约0.5hm2,计列投资约0。86万元,洒水降尘0.4万元;
其他本方案所列的水保投资计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7月-2017年7月,计划的投资为水土保持补偿费2。64万元;
本项目独立费用以及基本预备费用按照水保工程措施设计进度按比例逐年实施。
第二阶段:2018年3月-2018年5月,计划投资的水土保持措施费为26.4万元。
方
案
编
制
单 位 名 称
张掖三维评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子勇
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审 定
刘子勇
审 核
李吉鹏
编制
邓开红、赵宏泉
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项目所在地属于大陆性草原荒漠气候,土壤侵蚀类型以风蚀为主。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平价,将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针对防治时段和空间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防治区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防治区的工程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其中主体已有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为:
本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为:裸露地表防尘网苫盖0.5hm2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项目区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为35。0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64万元,工程措施费1.45万元,植物措施26。4万元,临时防护工程22.68万元,独立费用1.55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中,主体已列投资为26。4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8。65万元。
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中张掖市甘州区属于北方风沙区(新甘蒙高原盆地区)-河西走廊农田防护防沙区。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甘州区属于祁连山-黑河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本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项目建设完成并落实本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共布设各类防护措施1.32hm2,其中植物措施0.3hm2,主体完工、水保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32hm2,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2hm2.
项目概况及水土流失危害预测
项目用地性质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项目位于仁宗路西侧,怡景苑小区北侧,用地范围东至仁宗路,南至怡景苑小区用地,西至马神庙街向北延伸段,北至北工环路。规划用地面积226222。00平方米,其中42#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458。55平方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4458。55平方米),49#住宅楼建筑面积为5508。55平方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5508。55平方米),50#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239.45平方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4239.45平方米),51#住宅楼建筑面积为5568。95平方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5568。95平方米),根据水土流失预测方法,结合确定的预测参数,经分析,本方案在预测期内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为102。69t,可能新增的水土流失量为51。34t。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和验收记事: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 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设计总图各一份。
2. 本表一式三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3。 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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