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计委 1983年10月4日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前,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后;为工程建设提供设计文件。做好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节约投资和建成投产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做出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
2、设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了科学地管理设计工作,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计工作原则 第一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的方针。 第二条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业内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远期与近期、平时与战时、技改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对非生产性的建设、应坚持适应、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
3、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要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矿产、能源、水、农、林、牧、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要节约能源。在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约能源措施.要提倡区域性供热,重视余热利用。 第六条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持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的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要注意专业化和协作.建设项目应根据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计、运输设施以及生
4、活福利设施等,都应尽可能同邻近有关单位密切协作。 第八条要节约用地。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总平面的布置的要紧凑合理。 第九条要合理使用劳动力。在建设项目的设计中,要合理选择工艺流程、设备、线路,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合理确定生产和非生产定员. 第十条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着眼于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应引进成套项目;凡能自行设计或合作设计的,就不应委托或单独依靠外设计。 第二章设计工程程序 第十一条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的决策,编制各个
5、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验收、进行总结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要承担和参加建设前期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中技术简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后,就可做施工图设计。 对有些牵涉面广的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和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做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
6、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贷款总合同,实行投资包干,控制建设工程拨款,组织主要设备定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工程拨款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并据以指导施工。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即作为预算包干、工程结算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
7、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参加试运转,参加竣工验收,投产,进行总结.对于大型工业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有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情况,编制年度设计工作计划。承接上级下达任务之外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也应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设计工作计划。
8、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单位的设计进度、工作量、优良品率、劳动生产率、作业率、出勤率等计划考核指标,并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全面完成计划。 第十九条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是设计工作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设计单位应认真积累资料,编制设计周期定额和各种设计定额.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制专业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作为编制设计工作计划和考核设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
9、育,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编制设计文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质量评定等环节,做到: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遵守设计工作原则,各专业采用的技术条件一致,采用的新技术行之有效,选用的设备性能优良,计算依据齐全可靠,计算结果准确,正确的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各个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合理,综合经济效益好。 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施工中和投产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做到工作有秩序,进度有控制,质量有保证
10、。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有关部应根据国家优秀设计必须具各的条件,结合部门的特点.分别制定本部门的优秀设计具体标准,作为“创优”的目标,并逐步充实、完善。设计单位要制定创优秀设计的规划和措施,保证这项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要经常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和多种多样的技术业务、基础工作和基本功的评比活动,各地、和部也要组织这类活动,以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设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总目标,在设计中积
11、极开发和认真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技术水平.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长远计划和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设计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组织力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工程设计的需要,编制本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在制定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规划时,应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运用。对重要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统一组织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生产和设备制造等单位,联合攻关,共同开发新技术,通过试验取得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并落实新材料的生产和新设备的制造,使已经过关的新技术成果用于设计。 有条件的设计
12、单位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安排那些工程上需要而设计单位可承担的项目,进行试验研究.了得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有的还应经过试点工程证明行之有效,才能 在设计中广泛采用。这些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逐步添置必要的测试设备,创造必要的试验条件,有的可结合生产厂建立试验场所。 设计单位应用计划地深入到生产、建设现场中去,汲取技术革新成果,经过分析提高,用于新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从国外引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或进口设备,应该组织有关的设计单位参加考察、谈判、设计直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设计工作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选择有关的设计单位参加考察、谈判、设计直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设计工作
13、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选择有实践经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对所取得的技术和有关情报资料,要及时整理,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交流. 对已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主管部门要组织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工作。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努力掌握先进技术,并在设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加强设计情报工作,是提高设计水平的重要手段。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逐步充实情报人员,建立健全设计情报中心和协作网,组织专业情报人员与广大设计人员,紧密结合设计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为领导作好参谋,为设计人员当好耳目。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设计单位不断提高设计装备水平,
14、改变落后面貌,提高设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设计机具、仪器及纸张等用品,是设计单位必备的生产手段,不属于行政办公用品,有关部门在专项物资审批和供应时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设计技术档案,逐步地把技术档案和资料数据库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设计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加强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是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的经济分析,设计概预算及其基础工作。设计人员应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
15、和初步设计中的经济分析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深度、作用、编制方法及其所需的依据资料。 设计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和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最佳的方案. 第三十三条必须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编制预算,采用三个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各个设计阶段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概预算的要求. 总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必须认真审批总概算。 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
16、意突破。 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在执行中,由于变更设计所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积累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档案资料的制度。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等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为做好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经济分析、概预算及其基础工作的管理和研究工作。 有产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应选择有关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设置工程建设技术经济专业,并积极办好培训班,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充实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技术经济队伍。 第七
17、章设计标准化 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设计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各类工程建设的构配件(零部件),通用的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等,凡有条件的都应编制标准设计。 制定或修订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使用、施工、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做到通用性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便于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设计标准规范分为国家、部、省市自治区和设计单位四级.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各级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
18、计的审批,颁发,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国家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应由主编部门提出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颁发。 部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指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标准规范应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设计单位标准规范,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需要统一、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设计技术原则、设计技术规定,由设计单位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设计标准规范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建设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 标准设计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
19、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设计单位都应积极承担标准规范的制度、修订任务,并提供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方面的技术数据。凡承担设计标准规范编制和管理的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设计标准规范管理组,配合得力的专业人员。 第八章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要建立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外承担上级下达的和自行承接的任务,凡发生经济关系的,都要与委托任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对内也要建立各级技术经济责任,明确各级的责任、权力和奖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原来实行事业费的设计单位除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
20、象的单位以外,均逐步改为收费的办法。收费办法另行规定。改革以后,单位的性质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完成了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除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外,其余留给设计单位,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小型零星基建,小部分用于职工和奖励等.上交与留成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改为按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办法管理以后,要站在国家立场,树立全局观点,维护国家利益,端正经营作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用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要搞好设计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思想政治好、有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领
21、导才能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设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 设计单位要十分重视项目负责人、科室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设计组长的选用。 第四十五条设计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计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院长负责生产、技术、行政指挥的原则.党委要支持和保障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应自觉地维护党委的领导,接受群众的监督。 设计单位的副院长和总工程师协助院长工作,总工程师要在设计工作的技术、经济方面负责。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院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
22、执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技术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设计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的实际,有的放矢,讲求实效,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业务工作和业余生活中去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关心和解决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经培养一支精干的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继续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要继
23、续发挥老年知识分子的专长和“传、帮、带”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年知识分子的骨干作用,把其中优秀的,有组织领导才能的,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加紧培养青年知识分子,使他们能较快地适应和担当起设计工作的重担。要努力解决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十九条设计工作人员要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积极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在设计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守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设计事业;树立大公无私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站在国家立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设计水平;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使设计符合实际;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忠于职守
24、,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五十条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设计队伍的技术素质。进入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最低也应具有中专文件程度。 必须十分重视职工培训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要制定培训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安排,对技术人员、经济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人分别提出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要求. 设计单位的培训工作,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对技术骨干和专业管理骨干的培训上,要舍得花时间下本钱,逐步培养出本单位的技术专家和业务管理专家。 要严格控制设计单位非生产人员比例,逐步改善设计单位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级配。 第五十一条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
25、职工考核、晋升工作。在考核晋升工作中,要坚持领导考核和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晋升时,应区别不同岗位,根据职工的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适当考虑学历和工作年限. 第五十二条对先进设计单位和优秀职工,应由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犯党纪、国法、或由于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和职工,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设计单位要加强后勤工作。后勤部门要树立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思想,主动为设计工作创造条件,认真解决广大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章设计资格认证 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颁发
26、设计证书后,才具有设计资格。 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计单位的文件,对承担任务的范围和专业有明确的规定; (二)本单位是由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并拥有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承担批准范围内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颁发设计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
27、追求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要严格制止;如发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直到收回证书。 凡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还可以承担证书批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可行生研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也应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没有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设计任务,也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揽设计任务.对其中具有一定设计能力的单位,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承担工程建设设计业务范围通知书后,准许承担本单位限定规模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规定限额以内的零星基建的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所提交
28、的设计文件,必须标明设计证书的类别和批准编号。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中,必要时要审查其设计资格。 凡冒用持证设计单位名义进行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 设计单位的职工不得私自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搞“业务设计。设计单位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利用业余时间”等名义,通过承担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收取费用分给职工个人. 第五十六条凡我国能设计的国内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委托外商设计.如需委托外商设计时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外商的设计资格,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小型设计项目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 凡承担我国建设
29、工程设计业务的外商,都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全国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国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五)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广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
30、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制定或颁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以及通用的各种概、预算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八)推动和协调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设计管理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基本建设技术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各有关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归口管理本地
31、区各主管厅、局及地、市、县听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组织制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
32、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七)组织制定或颁发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设计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各地、市、县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设计工作规章制度、设计标准规范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等; (三)负责管理本地、市、县所属的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地、市、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五)总结交
33、流本地、市、县设计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章协作配合 第六十条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勘察、施工、科研和设备制造等单位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互创条件、互相促进,以利于完成设计工作任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应支持单位按科学规律从事设计工作.凡违反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单位有权拒绝设计或签证。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进行设计时,主管部门必须指定其中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除必须负责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并应负责组织各个部分设计的相互协作,负责编制总体设计,编写设计文件总说明,汇编总概、预算.其他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主
34、动地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做好协作配合工作,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大力支持在设计中采用可行的先进技术,并应共同节约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资料. 没有标准勘察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支持设计单位采用可行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 第六十五条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单位配合,共同进行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的研究,为设计提供科学的技
35、术依据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第十三章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旅行。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在工程建设各重要环节中居先地位。勘宗成果资料是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必不可少的基本依据,对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 为了科学地管理勘察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勘察工作原则 第一条勘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
36、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贯彻执行 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第二条勘察成果要正确反映客观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三条勘察工作既要防止技术保守或片面追求产值,任意加大工作量,又要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工作量而影响勘察成果的质量,给工程建设造成事故或浪费。 第四条要积极合理地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应结合工程和勘察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可靠的勘察手段和评价方法,努力提高勘察水平。 第五条要开展环境地质评价工作.勘察工作不仅要评价当前环境和地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适应性,
37、而且要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和环境条件的影响。要从保护环境出发,做好环境地质评价工作. 第六条要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资料。勘察工作前期应全面搜集、综合分析、充分使用已有的勘察资料。 第七条要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对勘察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防止人身、机具和工程事故. 第二章勘察工作程序 第八条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应按国家或本地区、本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 勘察任务由上级部门下达或由建设部门委托。勘察任务书一般由规划、设计部门提出.勘察工作方案由勘察单位确定。 第九条各阶段勘察工作一般要按下列程序进行:承担勘察任务,搜
38、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编制勘察纲要,出工前准备,野外调查、测绘、勘探、试验、分析资料,编制图件和报告等. 第十条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要做好施工阶段的勘察配合、地质编录和勘察资料验收等工作。如发现有影响设计的地形、的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要做好监测、回访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进度计划,下达的所属勘察单位,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勘察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和力量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勘察工作
39、设计。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承接其它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并列入本单位的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任务性质、特点,明确规定本单位的勘察工作进度、工作量、设备完好率、优良品率、产值、盈余率、劳动生产率、作业率、出勤率等计划考核指标,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全面完成计划。 第十五条勘察周期定额是勘察工作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勘察单位应认真搜集和积累资料,编制和修订勘察周期定额和各类勘察定额.在此基础上,各部应组织编制专业
40、勘察周期定额,作为编制勘察工作计划和考核勘察工作效率的基础.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建立和健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质量。 第十七条要切实抓好勘察纲要的编制、原始资料的取得和成果资料的整理三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每个环节都应做到事前有布置、中间有检查、成果有校审、质量有评定。 勘察纲要应做到体现规划、设计意图,如实反映现场的地形和地质概况,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满足任务书要求,勘察方案合理。 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录、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 成果资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论证有据,结论明确,建议具体。
41、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原始资料的检查验收制度和成果资料的审核制度。对各项原始资料必须坚持自检。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工程的勘察纲要和成果资料,应组织会审. 第十九条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应审查勘察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和勘察单位要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要制定创优秀勘察的措施,保证“创优活动深入持久的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优秀勘察标准,作为“创优”的目标,并逐步充实、完善。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要经常开展业务知识,操作技术和基本功等多种多样的竞赛评比活动,各地、各部也要组织这类活动,以促进勘察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勘察技术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
42、二条要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勘察技术水平。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长远计划和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勘察工作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制定的规划和下达任务的情况,结合本单位的需要与可能,制定科研和技术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勘察科研工作。勘察单位一般要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从事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勘察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勘察研究的重点应是工程建设中急待解决的勘察技术问题.课题的研究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研究成果必须经过鉴定审批。方能采
43、用.对新研制的勘察仪具设备,还必须在生产实践中经过反复验证,确认行之有效后才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勘察技术情报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勘察情报中心和协作网。勘察单位要充实情报人员. 情报人员要与生产人员密切结合,认真做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勘察人员当好耳目。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合理引进国外先进的勘察技术和装备。应组织有实践的经验和一定技术水平的勘察人员参加有关的考察、谈判、学习、中检工作。取得的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和组织交流。 对已引时的国外先进技术,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切实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并迅速将掌握的技术提供勘察单位运用。 第二十七条勘察单位
44、要加强勘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勘察技术档案,逐步地把技术档案和资料数据库建立起来,充分发挥勘察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勘察技术装备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勘察技术装备水平,改变勘察手段的落后状况,促进勘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对常用的勘察仪具设备要做到标准化和系列化,可先从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做起,逐步达到全国统一。 对专用勘察仪具设备要逐步做到由专门制造单位生产,改变勘察单位重复研究、各自制造的局面。要建立勘察仪具设备的正常供应渠道。 第三十条对勘察仪具设备要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勘察单位对新购仪具设备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在用的仪器仪表的性
45、能要定期进行计量标定。要加强对仪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修,提高仪具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要安排适当的投资,搞好勘察单位仪具装备的添置工作,并注意充实测试设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重点勘察单位的仪具装备和试验室建设,在全国形成少数勘察技术和测试服务中心。对利用率不高而又不可缺少的大型精密仪具设备,应组织专管共用,合理取费,充分提高仪具设备的利用率. 第七章勘察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勘察技术标准(包括规范、规程)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项勘察工作的技术依据。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勘察技术标准体系,同时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工作。 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三十三条勘察技术标准,分为国家、部、省市自治区和勘察单位4级。各级技术标准的审批和颁发,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国家勘察技术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颁发. 部勘察技术标准,是指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主管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