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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b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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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W-COM-1.0-0004 公司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 版本:1.0 生效日期:2017年xx 月 xx 日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使用,以符合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 3. 管理控制流程 3.1 发票申购、领用与保管 3.1.1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提供发票领购所需资料,并根据发票使用需求以及发票结存情况及时到税务部门申请购买发票,避免出现因无发票可开而影响销售的情况。领购发票时,税务会计应仔细核对所取得发票的种类、数量、编号、联次,检查发票是否毁损、缺页、缺号、重号等问题,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处理,保证取得发票的准确、完整。 3.1.2发票领用后,由发票领用人员妥善保管。发票保管必须注意发票的防虫防潮防霉防火防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视同现金管理,存放于专用保险柜或密码柜中,并注意卡票分离保管。 3.1.3 对于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发票,收取时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对于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360日内)或进项税额转出。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装订成册。 3.1.4 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发票使用单位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告之财务部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于接到报告之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当日若无法报告,应于次日一早报告),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声明作废。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视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司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1.5 公司各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2 发票开具 3.2.1 发票必须依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内容、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开具,以保证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有效。严禁发票跨范围使用,以及随意变更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 3.2.2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金额和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3.2.3 发票填制错误需要更改时,应当作废重开,作废的发票必须保证所有联次已经收回,并在全部联次加盖作废章。金税系统发票需同时作废,跨月退回的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在当月开具相同的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联(及抵扣联)作为当月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如主管税务部门需要其他手续与资料的,从其规定。 3.2.4 根据公司目前经济业务的情况,发票的开具范围如下: 序号 发票或收据类型 使用范围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须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具体包括:整车、发动机、材料、配件、废旧物资、油料、质量赔款、停线索赔、工业性劳务、其他。 2 增值税普通发票 废旧物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 3 机动车发票 汽车零售和试验车处理。 3.2.5 公司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发票作废应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若相应发票有销售清单的应同时作废。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公司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对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2.6 公司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且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在认证期限内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公司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然后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开具专用发票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同上规定。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公司应凭购买方开具并在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公司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如主管税务部门需要其他手续与资料的,从其规定。 3.2.7 发票开具人员暂离工作岗位影响发票正常开具时,须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并注明交出发票的起止号码等要素,经上级主管签字后方可移交。 3.3 发票的缴销 3.3.1公司各发票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末将发票使用情况报送公司财务部,并对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清点,保证发票无错开、遗失等现象。 3.3.2 公司各发票使用单位应按主管税务部门规定完成领用发票的缴销。对已缴销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应标注“作废”标记。 3.3.3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包含作废发票)和发票登记簿作会计档案管理,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查验后销毁。 3.4 发票的认证 公司应在取得发票时仔细核对发票信息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发现发票信息有误时立即拒收并要求修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有效期(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360日内)尽快在系统上进行认证,并在每个月财务结算时核对财务系统和金税认证系统的金额是否相符。各行业增值税税率见附表1。 3.5 有关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及不规范使用发票的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不规范使用发票、或对公司收入核算或税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者,比对相关条款对所在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二)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或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审计,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 附件 附件1税率表 仅供内部使用,拷贝件及打印件不受变更控制。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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