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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河南省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产褥期母婴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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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ZLHN27-03-B3-2002 2009-11-23实施 2009-10-23发布 DB41/T594—2009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 及服务规范 DB41/T594—2009 前 言 为解决河南省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产褥期母婴护理服务质量标准问题,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要求,根据我省产褥期母婴护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河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郑州阳光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娘家人月子服务中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小明、刘文刚、郑 翔、孙中仁、包丽荣、李昕妍、殷 柯.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王景武、郭敬东、赵 燕、王 瑜、崔云霞、张亚红。 本标准于2009年10月23日首次发布。 I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的术语、定义和服务组织、基本要求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的质量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 经培训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产褥期母婴护理的人员,简称产褥期母婴护理员. 3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 3。1 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2 应提供学历证明。 3。3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4 无生理性缺陷。 3。5 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 4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 4。1 等级划分。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4。2 初级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与服务规范 4.2.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2.2 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2。3 婴儿护理。掌握婴儿的喂养、洗澡技能;能够换洗尿布、婴儿衣物;能进行人工喂养、混合喂养,每天消毒婴儿喂养用具;能做简单抚触,懂得婴儿正确睡姿,会测体温、观察大小便,脐带护理;会简单观察黄疸、脐炎、浓胞疮等症状。 4。2。4 产妇护理。能指导产妇正确的喂奶方式;合理安排产妇的饮食起居,会制作月子餐;指导产妇做产后保健操和乳房护理,观察恶露排泄状况。 4。3 中级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 4。3。1 应具备4。2。1—4.2。4的要求。 4。3。2 具有初中学历且有产褥期母婴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3。3 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3。4 婴儿护理。能熟练地为婴儿洗澡、穿脱衣服,对婴儿臀部、脐部进行护理;能消毒婴儿喂养用具;能熟练地为婴儿做抚触、按摩、视听训练等。 4。3.5 产妇护理.在乳房过度充盈、乳汁分泌不足、乳房胀痛、发现红肿等情况下给予指导或建议就医。根据观察产妇恶露排泄状况,指导产妇保持会阴清洁;对有侧切伤口的产妇,会做常规清洁、产后按摩。会制作营养餐. 4.4 高级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 4。4.1 应具备4。3.1-4.3.5的要求。 4。4。2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有产褥期母婴护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4。3 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4.4 婴儿护理。对新生儿眼、耳、鼻做到日常清洁,如发现异常分泌物会给予正确处理;通过观察母乳喂养状况,根据婴儿的身高、体重,能及时添加配方奶,以补母乳不足;会消毒婴儿用品及生活用品;能分辨影响婴儿睡眠质量的原因;会使用家庭一般用具,如:消毒锅、吸奶器、微波炉、电磁炉等;能熟练地为婴儿抚触、按摩、做被动操;对婴儿常见的尿布疹、肛门周围感染可进行简易处置;掌握至少五首儿歌。 4。4.5 产妇护理。对侧切和剖宫产产妇能及时提醒和指导下地活动,以利产后恢复;能根据产妇乳汁的分泌情况,合理饮食搭配;能根据需求,制作营养月子餐;熟练掌握平乳、内陷乳房按摩技巧及乳腺堵塞进行处理;会观察产妇的情绪变化,了解产后抑郁症症状并能给予心理支持;根据产妇的生活习惯,积极引导产妇保持健康快乐心情;会对新生儿的生理性啼哭、饥饿性啼哭进行分辨。对异常情况的产妇(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进行护理. 5 服务质量监督与管理 5.1 要求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如实填写《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登记表》(见附录A)。 5。2 工作流程。通知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到约定地点与客户见面沟通,确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客户同意后由公司负责送护理员上岗;护理员要带必备的日常用具(如自用的毛巾、牙具、换洗衣服等);待护理员试用三天后签服务合同(见附录B ),留下《母婴护理服务客户监控情况记录表》(见附录C) 与《客户意见反馈表》(见附录D)。 5.3 对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进行及时回访,回访时间在签约服务后3天内,以后每10天回访一次。 5.4 回访的方式可采取电话、书面、面谈等形式,并带回《母婴护理服务客户监控情况记录表》。 5.5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应带回《客户意见反馈表》。 5。6 应及时填写《客户投诉处理意见表》(见附录E). 编 制 说 明 一 编制目的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规范河南省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的服务质量,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标准,以此来指导、规范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的服务质量。 二 编制依据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省家政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之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要求,根据我省产褥期母婴护理服务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格式按照GB/T 1.1-2000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2—2002中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 GB/T 1。3—1997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及其他相关标准编写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了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实验验证结果制定完成该标准,作为规范河南省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的依据.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起草小组 二00九年八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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