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种隔开
墙
楼板
门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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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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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丁、戊类中间仓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甲级防火门、窗。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高层建筑时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
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高层建筑时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
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
甲级防火门、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
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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