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栖霞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鼓励和扶持创新企业和科技人才的发展,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参照市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和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立栖霞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批、考核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区科技局是创新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核、评审和管理;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
2、,具体负责创新基金专户收支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第二章 创新基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区财政设立栖霞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户,每年安排200万元,滚动使用.第四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第三章 创新基金支持条件与方式第五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栖霞区注册并缴纳税收;(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占职
3、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五)企业前一年的纳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第六条 无偿资助项目(一)资助对象以科技型企业为主,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二)资助费用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三)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渠道稳固,投资结构合理.(四)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五)被资助项目资助期不超过两年,项目完
4、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和销售规模(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审核依据,如获得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生产批文等等).(六)对入驻金港科技创业中心及栖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创新基金给予支持。第七条奖励项目(一)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引进的科研成果或以委托开发形式开展的合作项目,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按比例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的且当年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
5、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省级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建立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租用研发用房的,其租金三年内给予每年20-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2007年后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市级不超过5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核后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6%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七)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
6、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八)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基金,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专利申请费,在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按申请费的50%给予奖励。(九)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设立区创新型企业奖,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全国500强”和“行业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江苏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十一)鼓励企业创品牌、
7、创名牌,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技术领先的行业小巨人.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江苏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栖霞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宁栖政字2004243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正常运行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并对博士后工作站申报的无偿资助项目立项给予优先考虑。(十三)加大对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两年评选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8、十四)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颁发的科技进步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获得市科技功臣奖奖励5万元,获得市科技之星奖奖励1万元。(十五)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优惠的创业条件和良好的创业服务,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及博士进入孵化器创办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 申报、审查与立项第八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向
9、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每年设两次集中申报时间,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第九条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报后,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报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给申报单位.第十条 创新基金拨付按合同规定执行。经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报单位签订创新基金使用合同书等相关手续后,由区财政局按合同规定拨付创新基金。创新基金采取分期拨款方式,签定合同后拨付70的经费,项目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余款.第十一条区审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核及基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费用,除个人奖励外,均以科技项目立项的方式进行,并按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栖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