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消费,推动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下达。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信息服务业载体建设。重点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软件、信息安全、集成电路、公共检验检测、虚拟现实(VR、AR、MR)、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服务业公共平台、孵化中
2、心、产业基地建设.(二)支持“互联网+”与大数据发展.重点支持智慧城市示范项目、“互联网+”与大数据产业发展。(三)两化融合。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工作,包括两化融合贯标工作、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等.(四)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云计算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穿戴等研发和产业化。(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移动互联、公共WIFI覆盖、光纤进小区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六)社会服务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城市及社区服务和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七)集成电路设计.重点支持高性能专用芯片设计技术、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技术等。(八)经市政府批准
3、支持的重点项目。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三)有利于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四)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牵头发布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安排信息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信息产业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信
4、息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信息产业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市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六)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企业申报或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5、(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组织编制年度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指南,在中山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发布。(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中山市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网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调查情况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资助计划,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批复,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第八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
6、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四)在企业所在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或应用成果。(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所属镇(区)经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
7、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信息产业资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责任承诺书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因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涉及收回资金的用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资金缴回市财政指定账户,收回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第十四
8、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劳务和委托业务,以及其它提升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各项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投入资助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对企业研究、开发或建设具备产业化条件,或对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重点项目进行资助。资助形式原则上采用事后资助为主;对成长性好、技术前沿、效益明显,并已投产的项目采用事中资助方式.属于事后资助的项目无需进行项目验收,属于事中资助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有重大推广示
9、范作用或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它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投入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和优质初创期及成长期的企业项目可采取投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责任承诺书的项目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作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将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6203号)同时废止。-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