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
2、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3、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第七条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各级
4、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五)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5、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第十三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
6、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七)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十)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
7、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
8、复查请求。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
9、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
10、责任。第二十四条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第二十五条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
11、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第二十七条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第二十九条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
12、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第三十二条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办
13、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一)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第三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
14、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三十八条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办理的过程;(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
15、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第四十条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信
16、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第四十二条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
17、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四)检察长批办的。第四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第四十五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
18、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四十七条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访事项来源;(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办理的过程;(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第四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
19、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第四十九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第五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20、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
21、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第五十四条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