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方案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身份证号码:230711196802150017.被执行人:杨凤莲,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八委一组,身份证号码:230711196906290401。被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6130599.上述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岳麓区法院共二案。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
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1826925。74元,利息400951。14元,(利息暂计算2014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227876。88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有限公司承连带清偿责。三、本案受理理24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23元,由被告被吴建国、杨凤莲、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6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3、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2606677元、利息2671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873854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89元,由被告吴建国、杨凤莲、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执行事项:1、扣押泵车1台、搅拌车16台、搅拌站主板2个,详见下表:序号类型车牌号或车架号查封/抵押情况实际控制人1泵车2泵车3泵车4泵车5泵车
4、6车载泵2、司法约谈:被约谈人、约谈目的3、车管所查询三、时间: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四、执行地点及情况:搅拌站,站内是否生产?站内有多少人?车辆进出情况?五、执行法院及人员:长沙市岳麓区法院4人六、协同法院及人员:4人七、辅助执行人员:18人八、警具准备:协同法院派警车1辆、手铐2付九、执行分组:1、现场指挥组:协同法院领导、岳麓法院副局长孟亮2、大门警戒及现场维护组:4人(岳麓法院1人、协同法院3人)3、谈话组:2人,孟亮,书记员4、扣押实施组:2人,孟亮指挥、记录、辅助执行人员18人5、现场录像组:2人(岳麓法院1人,协同法院1人)十、执行步骤 1、2018年 月 日8时岳麓区法院执行人员、辅助执行人员到集号,9时与协同法院人员一同去执行现场。2、到达现场后,法院出具证件,告知执行事项,令打开大门,不配合强制执行.3、大门警戒组拉警式线,保持大门畅通,维护现场秩序,清退无关人员,对妨害执行人员予以训戒,执行指挥人员的拘留决定4、谈话组与现场相关人员谈话,责令交出车辆,拒不配合强制执行。5、指挥人员宣布扣押、辅助执行人员在法官指挥下将车辆扣离现场,书记员做好查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送达。6现场录像全程录像。 二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