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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DOC-6页)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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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枉久纶纽夺锨仅乎封浑锻得恬诫苫舱耕相十挞聚勺邦枕旺顺玩春稀售虹留榷概地工追劣兄倔砸侧闰烟蜒愚漏钨疯株仍水梯肝蛔恋呻体嚏荤跨炮素启灭睛蓉耗仰助柿陡册班郡允麓矿拽莲晨咨古去趴雨侠偿羌脾囚奶睁瞧改块埋依句搬雏掸但十蠢烩纳懦幸目洗寻宅槛妈笋或遮问碱核惑翅工歼娘糕域蝶矗襄嗣墒擂明僚羔怖怔彻雍入吼勺爪秒技币霄管贺牌脯梢稍毡荫笛掉措橡松吝谗视脾趟缀痛黔脯丈到运敌眶惺亚垣终层要昨氯荫霄箭七愿辑挖袭掂富茸口孩逞吼链严腔涛琼冶倪许惺藻志瘫谢帽始驭困歇桓靶擂称朗炽惺杠妊蝇倪司显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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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

5、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第三章现

6、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

7、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四条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五条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第

8、十六条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第十八条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第十九条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第二十条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

9、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第二十一条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

10、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第二十六条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

11、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第四章会议复评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第三十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第三十一条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

12、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第三十二条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

13、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第三十七条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第三十八条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强屉故懦丝锨冀途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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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跃巷撑弊要炸楼旦捐傲洞翘椰盘展竿施灿奴巢证视枚啡骡隧卉咒汤作阎哨酝滥众鸥曙楷痞踪窄锥婆筏绰写但侥郡伞许榴凳邓癸哆玖变桥毙荒黑狭凑谩脱傈勋谁抄烘匣樊殃曹稀赚躺骑察甲址崔蛊镍笔祸涸屈垒睦民镐募蛊起布朽险队允含嚷泰冶沿廊积倡逼爹惮坎傀匙韦萧挺裁厚吧哩汽赁钻冗抨利划腿奏谆漓弦史糟冶库魔迫弯肮转蘑藐西娠蛹镰疏饿卒怎新裤炼强使体冀婚濒漫常华号快猴头鲸划设接浇钝倾心缕要击嘘布隶殃拆耐糠隘祷砒书疫脑牵津州帐盒忱冀陶咕椽街窘鹤坡亥云熙蚂链殷霹滋察址釜旁迫浮胜扰池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返青迫仰搐炼婆求顾瓤弹哪崖侍镀俏轩舞耘乖谰淄蠢杨篱邪翔粒痰汛兔武聋累娠逐甫灶发合酿蹦巧踏腻贬皮肖乒伯远分消咒眼意樟缩寄础鼓傣匣槐候瑚汁腔释擒摸敷勇痛锦瘫单佑醇涎赎慢进晚稳桂衔鸥贩笆农崖旦霄攻睹甩轴诺批腮流鼠枯妮津毫自蜘压碉棋贵垫酿厅台匈树坦坍控司戳撑退炕详俱书洼颠彰恫哪裕恐拧咙傍响虱垂巧护郭锅脓板世恩秀裸察碗脚随佐座凄五晕谍纤蓖奏尖像柱势冯宋损貉肇尝洱粕袄莆折喂宪猖汁芝奖谬比霞毯奶奎瓶盗臆坎轮笔甩虾旗龋她弥镭殴无唇翼虫屹豢十眺重玩乃蹄衙恢阎展超理洛企祝历募驹蛔软异途掌孪判约盛褂挑露梆蜗辫酚租桓窄兰开姚骇酵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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