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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_T 2114-2023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10969 上传时间:2023-09-18 格式:PDF 页数:19 大小:731.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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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3.020.30 CCS C 7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2023-02-09 发布 2023-03-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2114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人员及岗位职责要求.2 6 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管理.3 7 技术档案及保管.3 8 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4 9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4 10 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4 1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4

2、12 气瓶标志涂覆.5 13 气瓶充装信息平台.5 14 接受安全监督管理.5 15 隐患排查治理.5 16 应急预案管理.6 17 事故报告和处理.6 附录A(资料性)隐患排查项目清单.7 附录B(资料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14 附录C(资料性)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15 DB63/T 2114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青海中特检特种设备检测有限

3、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利科瑞成(天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笃辉、邓进、曹生宁、陈瑞、续晨帆、张里玉、任天舒、丁彦龙、王目凯、张登宇、王新慧、李翔、钟林、王东、颜维龙、赵红春、王岩。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DB63/T 21142023 1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内与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气瓶充装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4、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气瓶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2 气瓶充装 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的过程。3.3 特种设备

5、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有关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4 主要负责人 DB63/T 21142023 2 气瓶充装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一般指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3.5 安全管理负责人 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6 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3.7 充装人员 气瓶充装单位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人员。4 基本要求 4.1 气瓶充装单位应满足 TSG 07-2019

6、规定的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营业。4.2 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除了满足 TSG 23-2021 第 8.4 款规定的基本要求、第 8.6 款规定的充装安全技术要求和第 8.7 款规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还应满足本文件第 5 章至第 16 章的要求。5 人员及岗位职责要求 5.1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和数量情况,除了按 TSG 08-2017 第 2.3.2 款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气瓶充装人员,还应按照 TSG 07-2019 附件 D2.2 款配置检查人员和化验人员,并建立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7、制度。5.2 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认真履行 TSG 08-2017 第 2.4.1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b)熟悉并贯彻与特种设备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安全检查;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责;d)组织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5.3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履行 TSG 08-2017 第 2.4.2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5.4 气瓶充装人员应该履行 TSG 23-2021 第 8.4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5.5 检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和

8、空瓶进入单位登记工作;b)充装前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合格气瓶不得交付充装;c)负责库存气瓶的管理工作,实瓶、空瓶(包括待检瓶、已检合格瓶和不合格瓶)应按区域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d)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检查,填好产品合格证,并与警示标签一起张贴。DB63/T 21142023 3 5.6 化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严格执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对充装气体的质量进行检验;b)认真做好化验数据的记录并存档,发现气体成分有异常时立即汇报;c)熟练掌握检验仪器和试验装置的使用方法与保养知识。6 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管理 6.1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采购,应满足以下要求:a)气瓶充装单位

9、应采购取得生产许可,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b)所采购的气瓶应由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出厂前应经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购置气瓶附件应有合格证;c)气瓶充装单位应实施到货验收,验收记录及设备出厂资料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出厂资料一般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d)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进口气瓶的监督检验一般采用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入境到达口岸或者

10、使用地后,由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到岸检验)。境内制造单位制造的出口返销气瓶,如果已经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监督检验,气瓶到达口岸或者到达使用地后,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临时进、出口气瓶的相关规定按照 TSG 23-2021 附录 E 执行。6.2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气瓶充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督促其履行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义务;b)应当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开始施工前,气瓶充装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不得在施

11、工完成后再申请监督检验;c)施工完毕,气瓶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并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6.3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报废,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特种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b)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气瓶,应给予报废:1)符合 TSG 23-2021 第 9.5 条规定的报废条件的气瓶;2)不具备“气瓶生产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生产国政府宣布已报废的气瓶;3)制造标志不符合 TSG 23-2021 规定、

12、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4)底座损坏,影响直立的气瓶;5)外表面有裂纹、鼓包、结疤、弧疤、焊迹、瓶体明显变形、明火烧烤等缺陷的气瓶。c)气瓶充装单位应消除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其中,报废的气瓶交由主要负责人处理,其它人员不可私自处理,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不合格气瓶,应登记后送交相应机构进行报废处理。7 技术档案及保管 DB63/T 21142023 4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及保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 TSG 08-2017 第 2.5 款规定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对气瓶建档内容还应满足 TSG 23-

13、2021 第 8.5.2 款的规定;b)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需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先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由专人操作,以防档案的丢失或损坏;c)凡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检验标准、文件及单位内颁发的通知,应逐一收集整齐存档。8 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及实施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 TSG 08-2017 第 3 款规定办理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其中,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一般以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登记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进行逐个登记检查

14、,项目包括:原始钢印、定期检验情况、外观、气瓶附件、油脂、气瓶充装单位代码、余气、介质、气瓶颜色。注: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b)按照 TSG 08-2017 第 2.10 款规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其中气瓶定期检验申报还应满足 TSG 23-2021 第 8.5.5 款的规定。9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按照TSG 08-2017第2.7款规定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开展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15、,其中,气瓶的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还应满足TSG 23-2021第8.5.4款的规定。10 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 10.1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台账和档案;b)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岗位工作。10.2 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组织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内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16、,特种设备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b)在用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工艺特点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方法;c)操作规程;d)急救措施及应急预案。1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相关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DB63/T 21142023 5 a)计量器具、安全附件,包括仪表(压力表、温度表等)、衡器、安全阀、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其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b)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应在校准有效期内;c)计量器具应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送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温度计的检定周期为一年、磅秤的检定

17、周期为半年、安全阀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可燃气体报警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气体分析仪的检定周期为两年,未经校准合格的衡器、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可燃气体报警仪以及在使用中发现失灵、损坏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d)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计量器具的维修和检定/校准到期日期记录;e)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制定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台账。12 气瓶标志涂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标志涂覆制度,气瓶标志应满足TSG 23-2021附件D的要求。13 气瓶充装信息平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 23-2021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

18、台,及时将充装前后的检验情况和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14 接受安全监督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接受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气瓶充装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b)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如实反应、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见证材料,不隐瞒回避;c)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对验收整改指令,应上报书面整改报告。15 隐患排查治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

19、理制度,除按照TSG 08-2017第2.11款规定开展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对异常情况的处理,以及按照TSG 23-2021第8.5.7.2款规定开展对气瓶隐患排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气瓶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设备运行特点,对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编制本单位气瓶隐患排查项目(参见附录 A),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应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期限、确定责任人员。b)气瓶充装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遵循可追溯性原则,可根据

20、气瓶使用情况和自身管理要求设计记录格式,至少包含检查人员、检查日期、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等信息。DB63/T 21142023 6 c)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排查出的气瓶隐患(包括自查、监察机构检查、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时发现的隐患)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参见附录 B)建立台账。16 应急预案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应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作出记录;b)按照 TSG 08-2017 第 2.12.2 款规定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且事故发生后,气瓶充装单

21、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溯的气瓶检查记录、充装记录等气瓶技术资料和文件。17 事故报告和处理 17.1 事故报告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与气瓶充装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报告应满足TSG 03-2015第3章规定的程序。17.2 事故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对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b)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

22、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现场制作视听资料。c)事故发生单位应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事故发生地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DB63/T 21142023 7 附录A (资料性)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表A.1给出了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表A.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序号 排查项目 1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1人员配置 1.1.1.1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2

23、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1人员配置 1.1.1.2安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移动式气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3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1人员配置 1.1.1.3充装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

24、设备充装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充装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充装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4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1人员配置 1.1.1.4气瓶充装单位相关人员 充装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5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2人员持证 1.1.2.1安全管理负责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具有安全管理项目的 DB63/T 21142023 8 人 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6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2人员持证 1.1.2.2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相应种

25、类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7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2人员持证 1.1.2.3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种类及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充装人员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8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2人员持证 1.1.2.4气瓶充装单位相关人员 1.负责人持有相应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充装人员证;2.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3.充装检查人员、充装人员持有气瓶作业种类的特种设备充装人员证。9 1.基础管理 1.1人员 1.1.3人员培训 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应当覆盖全员。10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1

26、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告知登记机关;4.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11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2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各类特种

27、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2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3管理制度 1.2.3.1通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DB63/T 21142023 9 b)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d)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

28、训制度;f)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g)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h)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i)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13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3管理制度 1.2.3.2气瓶充装专项管理制度 1.气瓶标识制度;2.用户信息反馈制度;3.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4.气瓶检查登记制度;5.气瓶储存、发送制度;6.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7.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8.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14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4操作规程 1.2.4.1通用操作规程 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

29、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2.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15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4操作规程 1.2.4.2气瓶充装专项操作规程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16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5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使用登记证;DB63/T 21142023 10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c)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30、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d)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e)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f)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g)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h)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i)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以上a)、b)、e)、f)、g)、h)、i)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

31、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以便备查。17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6相关记录 1.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2.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及交接班记录;3.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5.停用或报废安全措施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7.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记录。18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6相关记录 巡检、巡线记录。19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6相关记录 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

32、记录;DB63/T 21142023 11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9.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20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7检验 1.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3.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经设备所在地检验机构监督检验;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21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

33、2.7检验 1.计量(含复核)器具、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介质分析检测仪器、防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定、校验、校准、检测;2.卸车软管应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22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8安全警示 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23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9应急救援 1.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2.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24 1.基础管理

34、1.2管理 1.2.10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25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10设备使用管理 禁止使用以下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DB63/T 21142023 12 应报废或已报废的;超过特种设备规定范围参数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召回,仍继续使用的(含企业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特种设备存在应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26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10设备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35、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27 1.基础管理 1.2管理 1.2.10设备使用管理 移动式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8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1设备状况 2.1.1.1充装设备 1.超装、超压、超温报警或自动切断联锁装置应完好;2.配备的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接头完好;3.装卸软管无皱褶、鼓包、破损;4.防滑动、防拉脱设施有效;5.抽空设备、介质分析检测仪器、阻火器和冷却喷淋装置完好。29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1设备状况 2.1.1.2消防及安全设施

36、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单位内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应完好;2.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应防爆、防静电;3.单位内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完好;4.配备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符合相关要求;5.按所充装介质特性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具和用品;6.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30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2充装作业 2.1.2.1充装前检查 1.严禁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翻新和报废气瓶。DB63/T 21142023 13 2.不得充装未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3.检

37、查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腐蚀、破损或者其他外部缺陷。4.检查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是否符合规定。31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2充装作业 2.1.2.3充装后检查 1.检查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瓶阀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泄漏;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严重缺陷和温度异常现象;4.检查焊接绝热气瓶是否有结霜、结露现象。5.检查气瓶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32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3环境 2.1.3.1消防措施 应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有明显隔离措施(设立

38、明显标记)。33 2.现场管理 2.1气瓶充装单位 2.1.3环境 2.1.3.2安全措施 进入单位须知、安全警示标识、消防疏散标识清晰、齐全。DB63/T 21142023 14 附录B (资料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 表B.1给出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表B.1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 使用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设备类别 设 备名称 使用登记证号 内部编号 排查项目 隐患描述 隐患类别 隐患级别 治理措施 治理结果 治理完成时间 治理责任人 备注 注1:“隐患类别”按照附录C设备类、管理类、人员类分别以字母S、G、R填写;注2:“隐患级别”按照附录C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别以一级、二级填写;D

39、B63/T 21142023 15 附录C (资料性)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表C.1给出了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表C.1 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特种设备一级特种设备一级(严重严重)隐患项目隐患项目 序号序号 隐患类别隐患类别 隐患项目隐患项目 1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2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3 在用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4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5 特种设备存在应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6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

40、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7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8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缺少或失灵。9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者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10 设备类(S)在用的特种设备发生召回(含企业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1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12 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15 管

41、理类(G)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进行充装的。DB63/T 21142023 16 16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特种设备二级特种设备二级(较大较大)隐患项目隐患项目 序号序号 隐患类别隐患类别 隐患项目隐患项目 1 设备类(S)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衡器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的。3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4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5 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

42、应急演练。6 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7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9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11 管理类(G)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压力管道、4 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未指定监控措施或者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12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应持证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无证上岗。1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4 人员类(R)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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