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等财务活动。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建立住房
2、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指标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科学预测,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财务
3、部门汇总并经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书面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
4、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债。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债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负债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单位和职工对账.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
5、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国债利息收入是指市公积金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四) 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等.委托存、贷款利息以及购买国债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
6、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三)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以外的业务支出,如银行账户管理费、汇划手续费等。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
7、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市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的核销.具体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
8、方案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将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部门。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等.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定期盘点银行定期存单、国债及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比率等。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应按照住建、财政、人行等部门规定的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监督.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