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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修订)
(京石化院〔2004〕办字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行使规定范围内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的象征物,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学校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中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字样的印章,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1.学校各行政单位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学校财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3.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学校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印章规格、样式
(一)形状:学校党政印章一律为圆型。
(二)规格、样式
1、学校行政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学校钢印直径4.2厘米;党委现印章直径4.3厘米。
所刻名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自左向右环行,党委印章中心部位刻镰刀、斧头,校印中间部位刻五角星。
2、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0厘米;党总支、直属支部印章与学校党委印章同式样.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处级以下单位需刻章时,根据其名称汉字的多少视情况而定,但最大不超过4。0厘米。
处级单位印章的中间部位刊五角星,五角星左、右各设一横线,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横线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刻制单位名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印章中心刻镰刀、斧头,所刻名称为“中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XXX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自左向右环行。
第五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1.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
3。凭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校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
4.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存档、封存;
5。新印章印模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启用印章通知后,印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 校级印章使用程序
学校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校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学校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公章、党委公章和学校钢印,用印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署名的报告、文件类
1、学校主办单位拟稿;
2、学校有关部门会签;
3、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核稿;
4、主管校领导审签;
5、学校办公室编号打印后用印。
(二)公务出差和调研介绍信类
本校师生员工办理出差或调研介绍信,由出差或调研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注明出差理由和出差期限,到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三)证书、证件、聘书类
1、学校承办单位汇总造册;
2、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出具用印证明;
3、承办单位持相关证书、证件和聘书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类
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主管校领导或被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或签字,批准后到学校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奖励证书、奖状类
经学校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有关部门核准后,到学校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类
各类报表由填表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审核签发,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七)科研申请表、申报专利、鉴定证书类
办理人员持申请表或鉴定证书,由科学技术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或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八)各类证明
学校教职工、学生因事需开具学校证明,由相关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并签署意见,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九)其他
其他情况,如申报个人和集体评选材料,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校级以下印章使用程序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参照校级印章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第九条 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得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条 使用印章后必须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一)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二)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
(三)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发展基金项目下的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四)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五)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印章、“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印章和钢印、校领导签名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由本单位、本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单位的监印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的重要用印要有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相应的其它责任.
第十八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的单位,应将原有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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