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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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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关于因病休假人员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休假手续,提高劳动效率,经厂部研究决定,特制订因病休假人员管理办法如下:一、职工因病休假在医疗期以内的,由本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诊断证明,到厂医院换取职工因病休假条,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作为支付病假工资的依据。职工因病休假条每天递交一次(急诊的可先电话告知本单位领导,三天内拿急诊诊断证明到厂医院换取职工因病休假条),曹妃甸厂区员工须到曹妃甸厂区医院换取.二、职工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能够上岗复工的要立即上岗复工.本人不想上岗复工的可自愿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

2、也可自愿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要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人劳处签订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见附1,协议一式二份,本人及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协议期间本人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为其代收代缴.三、职工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既不上岗复工,也不提出申请签订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企业将按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四、病休职工中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尿毒症、心脏搭桥术、癌症、精神病、瘫痪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本人要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不按前款办理

3、,人事关系调入退管会.医疗期内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生活费。五、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本企业的医疗期待遇,因病休假两个月以上时,企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六、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经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的,期满后仍不能上岗复工的,按病休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工伤职工因医疗未终结,不能鉴定伤残等级的,停工留薪期最长十二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按本规定办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人劳处负责通知各单位。七、各单位于5月19日前将因病休假人员情况报人劳处(见附表二)。从5月20日起医疗期内病休职工要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单位职工因病休假条每月与职工考勤一起报人劳

4、处,人劳处负责统一管理并据此审核工资;职工因病休假未能按时递交假条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旷工统计,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时,人劳处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从5月20日起,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开始办理上岗复工或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手续。超过15天不办理的,人劳处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九、各单位要加强对病休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考勤工作,杜绝出现伪造、谎报假条情况,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严肃处理。十、开具职工休假诊断证明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是指下列指定医院:工人、人民、煤医、协和、开滦、二院,精神科的可到专科医院,由厂医院负责对指定医院及休假诊断证明的审核、签字.十一、管理岗位上的病休人员,由人事考核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人劳处 2014年5月12日附:1、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2、职工因病休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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