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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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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 关于因病休假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职工休假手续,提高劳动效率,经厂部研究决定,特制订因病休假人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职工因病休假在医疗期以内的,由本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诊断证明,到厂医院换取《职工因病休假条》,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作为支付病假工资的依据。《职工因病休假条》每天递交一次(急诊的可先电话告知本单位领导,三天内拿急诊诊断证明到厂医院换取《职工因病休假条》),曹妃甸厂区员工须到曹妃甸厂区医院换取. 二、职工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能够上岗复工的要立即上岗复工.本人不想上岗复工的可自愿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也可自愿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本人要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人劳处签订《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见附1,协议一式二份,本人及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协议期间本人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为其代收代缴. 三、职工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既不上岗复工,也不提出申请签订《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企业将按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病休职工中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尿毒症、心脏搭桥术、癌症、精神病、瘫痪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本人要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不按前款办理,人事关系调入退管会.医疗期内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生活费。 五、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本企业的医疗期待遇,因病休假两个月以上时,企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六、工伤职工医疗终结经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的,期满后仍不能上岗复工的,按病休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工伤职工因医疗未终结,不能鉴定伤残等级的,停工留薪期最长十二个月,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按本规定办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人劳处负责通知各单位。 七、各单位于5月19日前将因病休假人员情况报人劳处(见附表二)。 从5月20日起医疗期内病休职工要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单位《职工因病休假条》每月与职工考勤一起报人劳处,人劳处负责统一管理并据此审核工资;职工因病休假未能按时递交假条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旷工统计,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时,人劳处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从5月20日起,因病休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人员,开始办理上岗复工或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手续。超过15天不办理的,人劳处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九、各单位要加强对病休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考勤工作,杜绝出现伪造、谎报假条情况,一经发现要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严肃处理。 十、开具职工休假诊断证明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是指下列指定医院:工人、人民、煤医、协和、开滦、二院,精神科的可到专科医院,由厂医院负责对指定医院及休假诊断证明的审核、签字. 十一、管理岗位上的病休人员,由人事考核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劳处                                   2014年5月12日 附:1、职工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  2、职工因病休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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