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提升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虽持股50以下但其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公司派驻,或通过协议(如股份表决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管理与监督部门为集团公司财务部。第四条 加强对控
2、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建立一整套有序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控股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组织架构、财务人员管理、单据签核权限、资金管理、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报送、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防范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法规,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
3、政策的制定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须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执行与公司相统一的会计政策。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需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制度)实施前报送公司财务部审阅,当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控股子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其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后需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需修订一次。第四章 财务部组织架构及财务人员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活动需要和发展方向,自行拟定本单位财务部
4、的组织架构,并于组织架构实施前报送公司财务部审阅,当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组织架构提出异议时,控股子公司应当认真听取其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财务部组织架构实施后需及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组织架构拟定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责任.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组织架构应于每年十二月份修订一次。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已审批的组织架构自行招聘财务人员,财务主管及以上人员需在招聘前将应聘简历发送至总公司财务部,经总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通知面试。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负有业务指导和协助的责任.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实施垂直管理,对公司
5、财务部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双重负责,公司财务部至少每季度需出差各控股子公司一次,以检查和监督其工作。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及职责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总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委派,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总经理负责,协助本单位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组织和领导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提升本单位财务管理为经营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本单位的财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定期为每季度一次,不定期为控股子公司
6、或公司财务部认为有必要时。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本部门组织架构提名由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全体财务人员参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财务负责人薪资调整由公司财务部与本单位总经理共同协商调整,其他财务人员薪资由财务负责人依据本单位薪酬体系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心不强或因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得财务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总公司财务部改派财务负责人,并经总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提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对工作怠慢、业务能力不强、缺乏责任心或因
7、严重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泄露财务机密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得财务人员,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请本单位总经理解除其职务,本单位总经理应充分听取并采纳财务负责人的合理意见。第六章 单据签核权限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单笔物料损耗、单次资产报废、单次存货盘点及固定资产盘点等差异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金额,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及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调账。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付款申请超过人民币五万及以上金额,单次借款超过人民币三千及以上金额,个人单次报销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金额,均需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支付.第二十六条 未超过上述支付额度的单据,总公司财务部也有权随时抽查,控股子
8、公司财务人员需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第二十七条 未超过上述额度的单据,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有疑义,需及时告知总公司财务部.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需在每周一将上周的银行支付记录报送总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可对其中的任何支付记录进行抽查与复核,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需积极配合。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一切资金的募集、使用、调配等财务手续,严格监督本单位资金的使用。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使用行使审批权,未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意,财务部不得支付任何款项。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资金
9、支付授权于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相关协议,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号,但应在开立前告知公司财务部,并在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因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对外融资时,应事先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制定详尽的融资方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融资,重大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控股子公司尤其要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第三十五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并履行本单位对外投资
10、项目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财务部不得办理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权证投资及委托理财等金融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第八章 对外财务担保办理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因对外融资需要公司为其提供财务担保的 ,原则上应同时向总公司提供财务反担保,该融资项目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控股子公司应切实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给公司造成财务担保损失。第三十七条 未经总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质押和抵押 .第九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三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执行与公司相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每年年底前由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本
11、单位的年度预算,包括年度销售预算、费用预算和利润预算,经总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积极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理偏差,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在滚动预算中提请修订调整。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预算执行情况以邮件方式报送总公司财务部及总公司负责人,针对预算差异需给出合理解释及预防措施.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区分财务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项目,不得相互挤占与串用.第十章 务报表及财务资料报送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合并报表的组成主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是控股子公司的
12、责任和义务,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具体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制定.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的相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一) 月度终了8日内报送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二) 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上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 年度终了后12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为及时了解并监督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需定期、准确、完整的向总公司报送有关财务资料,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一) 每周固定时间报送上周的销售达成及库存情况,具体报送时间、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
13、(二) 每周固定时间报送应收账款及逾期账款情况,具体报送时间、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三)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的销售达成及库存情况,具体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四) 每天报送现金及银行存款情况,具体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五) 每月月底报送下月度的销售、费用及利润预测,具体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六)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成本会资料,具体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七) 每次盘点后10日内送盘点结果,具
14、体报送名单及报送格式由公司财务部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具体拟定。第四十五条 公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但应保证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需做好保密工作,将财务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可以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电子远程监控等手段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年至少两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检查分为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方式。针对财务工作检查,公司财务部出具财务检查报告,控股子公司应认真听取检查意见并切实完善财
15、务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离任财务审计、专项财务审计等类型。年度财务审计每年一次,由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完成;离任审计是指对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专项财务审计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某一重大事项的财务情况进行的审计;离任财务审计和专项财务审计均有公司内审部负责.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针对本单位进行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不得采取推诿、怠慢、隐瞒等消极方式对待财务审计工作。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财务依据,控股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单位的财务账务和报表.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编制: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