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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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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总 一、工资薪金:(只有雇主支付的工资才减扣除标准) 1、华侨界定:居住权、2年(>18个月);无居住权、已居住5年以上 2、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佣单位与派遣单位工资薪金支付:雇佣单位扣除了后,派遣单位就不再扣除; (1)雇主:应纳税额=(雇主支付-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派遣单位:应纳税额=派遣单位支付*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总的应纳税额=(雇主支付+派遣单位支付—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取得的可按月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雇主为雇员工资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定额: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工资(不含税)+负担数额—扣除标准(3500/4800) 定率:应纳税所得额=(雇员不含税工资A—扣除标准B-速算扣除数C*负担比例)/(1-税率D*负担比例) 税率D=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500/4800)——不含税级距表 6、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前置:比较每月工资A与扣除标准B之间大小 A大于B——全年奖金就不再—扣除标准, A小于B——全年奖金就-扣除标准 分步法: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12 [全年奖金—(B—A)]/12 找税额: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定额:应纳税所得额=全年+雇主负担税款—(扣除标准—当月工资)(高于就不减) 定率:应纳税所得额=[全年A-扣除标准与当月工资差额B—扣除数(不含税级距表)C*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不含税级距表)D*负担比例)——进入分步法 CD的确定:为含税一次性全年奖金/12——不含税级距表 7、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纳税额={[(经济补偿金—3*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工作年限(〈12)-扣除标准3500/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8、非居 90/183日: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183-—1年: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草、猪、鸭、鱼不征收; 2、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不征收 3、上述要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要征收 4、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以企业的资本金为个人及家庭支付的无关生产经营的,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5、生产与经营难以分开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无关,准予扣除; 6、亏损可结转,5年 7、可扣除:摊位费、行政收费、协会会费;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经营期起不少于三年分摊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扣除; 捐赠:不超过30% 个人独资合伙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工商户;不改变企业性质的:对成果有所有权的按照本项,无所有权的,按照工资薪金。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经营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承包费)+工资薪金〉—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 收入不足4000,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收入大于4000,应纳税额=收入*(1—20%)*20% 超过20000,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30%-2000 40%-7000 代付税款: 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800)/4 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应纳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4%、76%、68%—-1—80%*税率)]*80% 五、稿酬所得 同一作品,无论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均合并为一次 两处以上再版,分别征税 连载的合并征税,连载后再出版的,分次征税 收入不足4000,应纳税额=(收入-800)*14% 收入大于4000,应纳税额=收入*(1—20%)*14% 六、股息红利: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20% 1个月以内:全额;1个月—-1年:50%;1年以上:暂免 解禁前:收入*50%*20% 七、财产租赁 收入不足4000,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收入大于4000,应纳税额=收入*(1-20%)*20% 确定所得额时扣除项目的顺序: 扣除税费: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附加3%、营改增按5%减按1.5%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修缮费用:每次800,可在后期扣除 收入不足4000,应纳税额=(收入—各项扣除-修缮费用〈不超过800〉-800) 收入大于4000,应纳税额=(收入-各项扣除-修缮费用〈不超过800〉)*(1-20%) 八、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打包的实际支出*原值/打包的账面价值 个人在处理债权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允许扣除 九、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不足4000,应纳税额=(收入—800)*20% 收入大于4000,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十、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20% 十一、境外缴纳税抵免:分国分项 十二、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看成果的归属(类似与承租承包) 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十三、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提供名义、形象——劳务报酬 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工资薪金 十四、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任职单位、非任职单位 15日,自行申报 十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授权—-不征 行权前转让以及行权——工资薪金 行权后转让—-财产转让 不行权分利润--股息、红利 行权日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12个月) 十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2、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5日、加权平均法 十七、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十九、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转让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税规定—-工资薪金/全年奖金 二十一、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文字——特许权,文字以外--财产转让 二十二、赠送 二十三、年金 二十四、新增: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等。   ③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④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   ⑤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 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⑥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时间不得超过10年。   ⑦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政策限制性行业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其他相关政策   (1)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3)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4)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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