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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中山环保局.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107032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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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中山市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和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及有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 二、分级办法 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为主要筛选指标,同时考虑重污染行业类别、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及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等有关信息,将我市污染源分为A类、B类和C类,停产、关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的污染源分级名录(已纳入国控、省控的停产、关闭企业除外)。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A类污染源: 1、纳入当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 2、纳入当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单位; 3、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的单位: (1)工业废水 COD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60吨/年; (2)工业废水氨氮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6吨/年; (3)废气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90吨/年; (4)废气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100吨/年。 4、所有火力发电、造纸、制革行业的单位。 5、所有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等于100吨/年的单位. 6、所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7、所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分散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厂). 8、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9、电镀、线路板等涉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铅、汞、砷、铬、镉、镍等). 10、危险化学品仓储单位. 11、被环保部门列为挂牌督办对象,且尚未摘牌的企业。 12、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红牌的企业。 (二)B类污染源: 1、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且未有列入A类名单的企业: (1)工业废水 COD允许排放量在1~60吨/年(不含60); (2)工业废水氨氮允许排放量在1~6吨/年(不含6); (3)废气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在20~90吨/年(不含90); (4)废气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在16~100吨/年(不含100)。 2、所有有工业废水排放的石化行业,或含相关工艺的单位。 3、所有锅炉蒸吨数为单台20蒸吨/小时及以上或总规模35蒸吨/小时以上的单位。 4、所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0~100吨/年(不含100)的单位。 5、所有使用非密封放射源,所有使用、贮存密封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6、废水排放量大于等于7300吨/年的涉酸洗磷化工序的企业(废水转移的企业除外)。 7、所有储油库和加油站。 8、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于等于100吨/日的污染源。 9、进口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三)C类污染源: 所有纳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且不属于A、B类的污染源,以及除A、B类以外的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分级名录的建立 中山市环保局每年1月拟定当年的污染源分级名录,在中山市环保局公众网上公示5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期间企业可以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经核实与处理后,在中山市环保局公众网正式公布分级名录。 中山市污染源分级名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底前。 四、管理要求 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要求,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提高治污效能和环境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并有效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不断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对于分级名录中不同级别的污染源,提出以下差别化的管理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按分级名录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场监察等,排污单位应给予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保证达标排放,监测项目至少覆盖排污许可证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所载明的因子,监测结果可用于排污申报、信息公开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控企业: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按时在省环保厅建设的“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结果信息。 2、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需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粤环函〔2014〕271号)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按时在省环保厅建设的“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结果信息。 3、A类污染源(国控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除外):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行监测,全年不少于4次. 4、B类污染源: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自行监测,全年不少于2次. 5、C类污染源:全年至少开展1次自行监测。监测项目至少覆盖排污许可证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所载明的因子。 (三)排污单位应按《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符合上述第2条要求的监测报告等。排污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A类污染源及其他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的应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具体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及《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环办[2015]30号)执行. (五)信息公开。纳入我市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名录将于每年年初更新并向社会公开,企业事业单位需在名录公布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环[2015]35号)执行。 (六)对国控企业的特别要求:国控企业需按国家要求安装在线监控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每季度开展一次有效性审核工作.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山市污染源管理办法》(中环函[201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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