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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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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养护管理好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市平原造林总体规划新增林木资源,包括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的作业道、机井、灌水管道等(以下简称“林木资源”).   第三条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实行区园林绿化局、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单位逐级对上负责制.   第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政府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一)组织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林木资源建养交接工作.   (二)制定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   (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资金预算。   (四)向各镇政府下达年度任务、资金预算。   (五)对各镇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六)每季度对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区财政申请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园林绿化局的监督管理.   (一)组建或向社会招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与养护管理单位签定养护管理合同,每个养护管理单位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   (二)责成镇职能科室(林业站)监督养护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区园林绿化局检查验收结果与要求,向养护管理单位拨付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各镇政府指定责任科室(林业站为主体),作为镇域范围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   (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检查验收.   (四)根据发展需求,申报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重大项目,增加林木资源养护管理重要基础设施.   第八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养护管理合同,在各镇政府职能科室(林业站)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一)编制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施工方案。   (二)根据养护管理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量的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满足施工需要;流动资金充足。   (三)雇工时优先选用造林占地村农民,原则上当地农民不低于雇工总人数的80%。   (四)上岗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能够胜任相关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补植补造、修枝整形、抹芽除蘖、浇水排涝、施肥追肥、间株定株、移植间伐、种植地被、整理土盘、清理杂草、环境保洁、树干涂白、支撑固定、基础设施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防止人畜毁林、应急救灾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各项林木资源养护管理标准.   (一)组织、制度健全,措施科学,档案齐全,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为害。枯梢、枯枝率低于5%,树木保存率达到100%,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违规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无林木旱涝现象。   (四)林下地被生长正常,无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为害现象.   (五)浇水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六)灌排水系统、围栏等设施完整,林内道路平整、清洁、安全、畅通,警示与宣传标牌牢固、醒目、字迹清楚。   (七)针对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干旱、冻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 林木资源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市平原地区造林地保护和严格调整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平原造林工程造林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或者征收(用)造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严禁皆伐和大面积移植树木。确需间伐、移植树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日常养护管理中,抚育间伐、移植树木等经济收入由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在有利于林木资源养护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养护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平原造林工程成果的综合经营利用,具体经营方案须由镇政府报区园林绿化局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平原造林林地原则上应达到占补平衡;因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无法实现而减少的林地面积指标,由镇区市逐级认定并核减享受养护管理资金指标。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职能科室(林业站)每月对本镇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区园林绿化局.   第十九条 区园林绿化局每季度对全区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区园林绿化局对各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做好年度核查验收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根据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的养护管理面积和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确保养护管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按季度组织拨付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等,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经费从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园林绿化局配合区财政局、审计局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另行制定的《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合同范本》、《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监管办法》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之外的其他造林单位,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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