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对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的需要,不断提高全员岗位工作技能,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特别是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湘煤集人2007513号),特就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条 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第四条 集
2、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 集团公司从按规定组成的工资总额中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第三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第七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一) 培训(养)费。指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所发生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费、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费、通用培训习练费等。(二) 授课酬金。指外聘教师和内聘兼课教师酬金。(三) 开班费用。指
3、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簿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四) 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的编印费等.(五) 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员工教育培训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六) 各单位组织员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七) 员工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八)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九) 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其他开支.第八条 为保障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75以上应用于一线员工的教
4、育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岗位在岗人员的培训和继续学习。第九条 员工个人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或职业(执业)资格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第十条 各直属原煤公司(三级培训管理机构)对农民工的上岗培训费用,从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开支.第四章 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应由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三级培训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依照有关程序列入财务部门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第十二条 坚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节余结转原则。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
5、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应有专门的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收支帐目,并作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当年节余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禁止克扣、挪用和侵占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提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10%由集团公司统筹管理,其余90由各单位自留使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商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员工年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单位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新项目、研究开发新技术,应按规定在项目投资中提取、列支员工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会年度内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具体比例由各单位确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