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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秦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三原县新兴镇秦家村秦志刚同志提议发起,于2014年4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三原新秦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社址: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秦家村,邮编:713804
本社法定代表人:秦志刚
第三条 本社是由从事苹果种植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
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旨。成
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社主要开展以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1 指导社员落实果树管护措施,及时提供信息、技术、信贷
等服务;
2 组织采购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
3 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
4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5 组织收购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苹果;
6 提供其他成员所需的服务。
第六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从事苹果等种植、销售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
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成员。每户农户只允许一人申请入社。
第八条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制度
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清算债权债务后,办理退社手续。成员退社时,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土地入股折资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或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1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
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 种植技术熟练的享有优先入社务工权利;
6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1 按规定向本社以本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注资,每亩土
地折为一股;
2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
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3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
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4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
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 为本社提供产、销信息等。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成员资格,并按照规定退
还其股金(权):
1 主动要求退社的
2 不履行成员义务;
3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4 不再符合成员资格条件;
5 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成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成员
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2 执行监事提议;
3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本社没有附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职权:
1 修改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监事。
3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
期;
7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理事7—9名,秘书长1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经营计划,提交成员
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3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4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5 聘用财务会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6 批准接纳新成员或原有成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成
员资格;
7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8 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
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是本社监督人员,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任期
三年。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职权:
1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4 向成员大会提出监事工作报告;
5 受理成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建议召开成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资产来源及日常支出:
1 成员入股资金和资产;
2 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资产;
3 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4 银行贷款;
5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6 捐赠;
7 其他;
8 日常办公支出;
9 推广新技术、实行新成果培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分配原则,除提留必要的公积公益
金外,年终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按入股土地的比例分配盈利.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奖励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折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二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二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土地入股份额,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条 成员发生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财务公开,建立定期向成员公布财产和财务
收支制度,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
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新兴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对本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本社被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
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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