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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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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 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是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在使用完省下达该市当年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况下,为启动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急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下达、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县(市、区)申请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皖北三市七县(指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和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首先、霍邱县、濉溪县,下同)区域内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的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项目投资主体的实际到账资金应超过注册资本的70%(高新技术类项目超过50%).   (四)项目位于市区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300万元;项目位于县(市)的,其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应超过200万元.   皖北三市七县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   (六)项目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七)项目的环评文件已经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八)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半年内实施供地,且主体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并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第七条 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四)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情况简介.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资金到账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申报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说明,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说明等.   (八)项目所在地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九)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 点供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下列项目:   (一)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北三市七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直接调度、督办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且已列入当年省“861”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投资强度大、效益好、占地面积小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一)上一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比例超过15%的。   (二)未办理用地手续即违法违规动工建设的。   (三)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以及房地产等开发类项目等.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年限、当年投资数额以及投资强度等情况,计算确定拟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下达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亩。   第十三条 安排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逾期未办的,点供用地计划指标自行失效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8-9月,对上一年度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市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并相应扣减该市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   第十七条 已使用点供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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