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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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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流动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3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9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 附则 12 附件一:现金流压力测试 13 附件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说明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正常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的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投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三)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司的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非流动资产比例、对外担保额度等; (二)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 (三)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制度和问责制度;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确保有充足的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公司日间整体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分红产品账户、投资连结账户和万能产品账户等账户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二)根据公司的承保活动、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合理估计公司每日现金流需求; (三)合理调配资金,按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的流动性状况,评估其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和管理下列各项业务活动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 (一)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 (二)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 (三)开发或调整销售渠道; (四)制定分红保险的分红政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等; (五)退保、赔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融资管理,确保公司可以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 (二)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对可抵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押资产融资的能力; (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当前的流动性状况,充分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实施投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持适当的流动资产比例,控制非流动资产比重,维持合理的资产结构; (二)加强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匹配管理,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特点,确定投资资产结构,从期限、币种等方面合理匹配资产与负债; (三)定期评估投资资产的风险、流动性水平和市场价值,检验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 (四)合理评估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溢价,真实反映资产的流动性水平; (五)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对投资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巨灾事故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监测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传统账户、分红产品账户、投资连结产品账户、万能产品账户的流动性水平的计量和监测,及时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关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非正常的集中退保; (二)预期的大规模满期或者生存金给付; (三)重大理赔事件; (四)投资大幅亏损; (五)重要交易对手出现财务危机; (六)公司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七)出现重大负面报道; (八)失去关键销售渠道; (九)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在正常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前瞻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一建立现金流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定期评估各项假设,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流动性应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发启动应急计划的条件; (二)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可以使用的各类应急措施、每类应急措施可以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所需时间; (四)应急计划组织实施的程序和流程; (五)与交易对手、客户、媒体等外部相关方的沟通机制。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当根据流动性应急计划,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化解流动性危机。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 第三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流动比率监测保险公司未来一年的流动性水平。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保险公司的流动比率应当不低于100%。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三十六条 综合流动比率监测保险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在未来3个月内、3至12个月内、1至3年内、3至5年内、5年以上预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匹配情况。综合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流动比率 = 保险公司未来3个月内、3至12个月内的综合流动比率不得低于100%。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监测保险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未来一个季度的流动性水平,压力情景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 保险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二。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公司整体的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以及投资连结产品账户和万能产品账户的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等流动性信息进行审查,并定期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水平进行分析。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监管: (一) 流动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 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 当前流动性状况; (二)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 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改善流动性水平的计划; (二)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制度; (三)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四) 限制业务范围; (五) 责令股东提供资金支持; (六)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正常,但有其他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按本规则建立和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现金流压力测试 一、 测试目的 现金流压力测试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导公司加强现金流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 测试频率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年年末进行一次现金流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测试频率。 三、 测试区间 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起未来一年。保险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点后第1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4个季度。 四、 测试范围 现金流压力测试包括保险公司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压力测试。 五、 测试原则 (一)现金流压力测试不考虑保险公司为应对流动性风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例如临时银行贷款、证券回购等。 (二)保险公司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不考虑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项目。 (三)保险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对未来一段时间内新业务、投资收益率、赔付率、死亡率、疾病率、费用和退保率等假设的估计应当基于公司当前对未来的最优估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号: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一致。 六、 基本情景测试 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在考虑现有业务和未来新业务的情况下的最优假设情景。其中,新业务假设应与保险公司业务规划一致。 (一)确定基本情景假设 基本情景假设应当包括新业务假设、投资收益率假设、赔付率、死亡和疾病发生率假设、费用和退保率假设等。 1. 新业务假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基本情景的新业务假设。 2. 投资收益率假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数据、投资策略和对资本市场状况的分析等确定投资收益率最优估计假设。 除了针对某些业务而专门设立的,并且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投资账户,产险公司不需要分业务类别设定投资收益率的假设。寿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对公司的投资资产按照测试类别进行适当分割,至少应分割为传统产品账户、分红产品账户、投资连结产品账户和万能产品账户。 3. 赔付率、死亡和疾病发生率假设。产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历史经验、管理水平、未来业务规划和外部经济因素等确定赔付率最优估计假设。寿险公司应当考虑公司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确定死亡和疾病发生率最优估计假设。 4. 退保率假设。保险公司应当考虑公司历史经验、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退保率最优估计假设。 5. 费用假设。保险公司应当参考公司业务规划中的费用预算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但不应当包括与现金支出无关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二)预测现金流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会计和精算估计,根据基本情景假设对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筹资活动现金流分别进行预测。 1. 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预测 (1)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包括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再保险业务摊回赔款或费用、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以及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业务假设、退保率假设、失效率假设、保费停缴率假设、续保率假设等预测收到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再保业务现金流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当前再保险业务条款,结合其他精算假设预测再保业务的摊回赔款、摊回费用、分保手续费等现金流入。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产品结构、新业务假设、结算利率、退保率、保费继续率等假设预测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保单代理费收入、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预测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支付赔付款项的现金、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出以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赔付款项的现金:包括死亡及疾病给付、满期给付、生存给付、年金给付、退保给付、财产险赔付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征、新业务假设、赔付率、死亡率、疾病发生率、退保率等假设预测支付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种精算假设,并结合保险公司的红利政策,合理预测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当前再保险业务条款合理预测分出再保险保费等现金流出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包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非保险合同账户利息支出、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付红利生息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费用预算合理预测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预测 (1)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投资安排、外部经济环境等预测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收回定期存款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股权红利收入、收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现金净额、处置资产收回的现金等各类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划、投资规划预测投资支付的现金、存出定期存款支付的现金、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支付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现金净额、构建固定资产的现金等各类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预测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投资策略中的既有资产配置策略反映资产的调整,例如为保持现金水平的资产配置调整、存款到期的续存、债券到期重新投资等。但对于不动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等项目,除非已经有明确的交收合约,保险公司不应在现金流预测中假设其变现,此外,保险公司也不应假设将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变现。 3.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预测 (1)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明确的募资计划、债务发行计划等预测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比如,根据债务发行计划预测发行次级债务收到的现金等。 (2)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债务到期时间和分红政策等预测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如,根据债务到期时间预测偿还次级债务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根据分红政策预测分配股利等。 (3)为合理呈现流动性风险水平,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没有明确的、为应对流动性困难而可能采取的临时性筹资活动,而应当只反映已有明确安排的筹资活动现金流。 4. 季度现金流和年度现金流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计算未来4个季度的现金流,并以季度现金流为基础计算年度现金流。 公司季度净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公司年度净现金流等于当年四个季度的季度净现金流之和。 七、 压力情景测试 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压力情景包括公司自测情景和必测情景。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中国保监会将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必测压力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的反映行业可能面对的流动性风险。 自测压力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流动性特点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考虑未来有可能发生并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设定公司自测压力情景。 压力情景的测试的只是在预测假设上与基本情景不同,在测试程序上完全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在基本情景测试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压力情景调整相应参数,以预测各种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状况。 八、 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现金流预测结果,填报基本情景的预测现金流量表;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填报现金流压力测试表。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现金流压力测试有关信息。 表1:基本情景预测现金流量表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本年合计 1   1 2 3 4 5 2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4   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入 5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9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10   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出 1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16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2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4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表2:现金流压力测试表 压力情景: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本年合计 1 1 2 3 4 5 2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4   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入 5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9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10 再保险业务现金流出 1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16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1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2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4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附件二: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说明 一、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 = 其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定义如下: (一)流动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2.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3.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流动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交易类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以及一年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对外担保的资产等。 (二)流动负债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2.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3. 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流动负债一般包括一年内到期的保单负债、交易类金融负债、应付账款、卖出回购证券、一年内到期的资本性负债等。 二、综合流动比率 综合流动比率监测保险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在未来期间内,预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匹配情况。 综合流动比率 = 保险公司应当计算现有资产和负债在未来3个月内、3至12个月内、1至3年内、3至5年内、5年以上的预期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及综合流动比率。 各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未来某一期间可以收到的现金。各项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未来某一期间应当支付的现金。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是指没有到期日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例如长期股权投资、上市股票等资产。 保险公司计算各项资产和负债的预期现金流不应当考虑折现因素。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综合流动比率表”填列各项资产、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其中,“账面价值”填列各项资产 、负债在偿付能力报表日的账面价值,“净现金流入”=各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各项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 综合流动比率表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 预期现金流入或流出(非折现) 3个月内 3-12个月内 1-3年内 3-5年内 5年以上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政府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托资产 基础设施投资 资产管理产品 权益投资 贷款 投资性不动产 衍生金融工具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 合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应付保户红利 应付佣金及手续费 应付分保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 应付返售证券 资本性负债 预计负债 其他负债 独立账户负债 合计 净现金流入 综合流动比率 三、 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 = (一)优质流动资产 优质流动资产是指在压力情景下,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容易快速变现且无变现障碍的资产。 1. 优质流动资产的基本特征 (1)投资风险低。该类资产不仅自身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投资风险低,且与高投资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也低。 (2)价格易于确定且波动性较小。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该类资产的变现价格均易于确定。该类资产的价格和成交量在不同情景下波动较小,即使在压力情景下其价格仍然比较稳定。 (3)易于交易。该类资产交易活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市场,市场集中度低,且历史数据表明,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此类资产。 (4)易于变现。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变现优质流动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将优质流动资产随时变现,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可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5)无变现障碍。没有作为任何交易的质押(包括显性和隐性)、抵押或信用增级工具。保险公司变现优质流动资产,不会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优质流动资产的构成 在符合上述特征的前提下,优质流动资产包括: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的国债; (3)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的金融债(不包括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的金融债); (4)AAA级的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的企业债; (5)其他符合优质流动资产特征的资产。 优质流动资产不包括: (1)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 (2)处置受限制的资产(如抵押、质押的资产); (3)权益类资产; (4)其他不符合优质流动资产特征的资产。 (二)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一个季度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规则“附件一:现金流压力测试”规定的方法与假设对各项具体现金流出、现金流入进行预测,包含对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筹资活动现金流的预测。 2. 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 3.优质流动资产产生的预期现金流出与预期现金流入不包括在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计算中。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的计算公式为: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 = 预期现金流出总量-Min(预期现金流入总量,75%×预期现金流出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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