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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奖励投诉出租车经营服务质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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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增城市奖励投诉出租车经营服务质量 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市出租车营运管理,有效监督出租车经营者守法守规经营,对投诉出租车经营服务质量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及行为 我市出租车企业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其经营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可被作为投诉对象。被投诉行为包括: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给车费发票、无理中断服务、无《服务资格证》、无张贴标价牌或投诉电话、在不准停车处停车拉客或候客、车容不整洁(车内存在脏乱差现象或有刺激难闻异味)、服务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用语、强行驱赶乘客、态度粗暴、动手打人)等. 二、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 投诉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人所驾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属单位和《服务资格证》号,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被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投诉人要提供联系信息,提供的投诉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确保投诉真实. 三、投诉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凡对被投诉对象有关事项进行投诉的,可以电话或书面材料等方式,向如下单位、部门进行投诉: 增城市顺发出租小汽车公司(投诉电话:82741492) 增城市百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诉电话:82658000) 增城市交通局运政监督(投诉电话:82649936) 除以上单位、部门外,投诉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增城市交通局网站进行投诉(网址:http:// 投诉受理实行“谁接报,谁受理"制度,先接到投诉的单位、部门,受理投诉后,15天内经查证后回复投诉人。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的; 2、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3、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投诉要求; 4、投诉事项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以及涉及军事机关的; 5、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四、有效投诉的奖励 经调查,证实该次投诉事项属实的,除依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外,实行“查证谁,谁负责”的制度,由被投诉企业负责奖金。增城市交通运输协会根据投诉情况统筹对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投诉内容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投诉出租车冲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奖励10元; (二)投诉出租车不给车费发票、无张贴标价牌或投诉电话、车容不整洁的,奖励20元; (三)投诉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故意兜路、在不准停车处拉客或候客的,奖励30元;(临时停车上落客除外) (四)投诉出租车无《服务资格证》的,奖励40元; (五)投诉出租车无理拒载乘客、无理中断服务、服务态度恶劣的,奖励50元; (六)投诉出租车其他经营服务质量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00元以下奖励。 五、被查实有投诉事项的从业人员及车租车所属企业,拒付奖励金的,由交通运输协会建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该企业申办的所有业务。 六、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增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二○○七年八月八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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