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鲁木齐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预案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事故抢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市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大生
2、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乌市军分区、武警乌鲁木齐支队、公安、消防、经委、安监、建委、卫生、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第七条指挥部主要职责:(一)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二)统一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施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四)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和
3、善后处理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联络员一名.第九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委、建委、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环保局、市总工会和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第十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传达指挥部各项指令;(二)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三)负责协调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工作;(四)负责协调各施救组调用施救物资、设备、人员;(五)保障临时电力供给、燃气管制和施救通讯畅通;(六)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新闻工作;(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
4、一条施救组,按照事故类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二)特大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建委负责人任组长;(三)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四)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任组长;(五)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卫生
5、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经委负责人任组长;(六)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第十二条施救组主要职责:(一)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三)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和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军分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或者指挥部指定的人员任组长。第十四条指挥部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一)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承担警戒,
6、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二)负责事故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三)确定伤亡人员姓名、身份;(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第十六条、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二)负责伤亡人员安置;(三)负责事故救援及灾后的防疫工作;(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由市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第十八条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二)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三)负责伤亡人员亲
7、属的安抚接待;(四)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启动本预案。(一)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二)当本市责任范围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三)当专业施救组认为有必要时。第二十条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本预案.第二十一条本市救援力量不足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应急救援预案或在某专业领域提供特定帮助。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二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8、,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和要求,指挥部下设机构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第二十四条施救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车辆、救援器材和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抢险工作,施救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接到指挥部指令后,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信息,并按事故的现场施救情况,保障施救物资、设备、器材的调集.第二十六条医疗救护组接到指挥部救援指令后,立即组织救护车辆和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员死亡率和致残率.第二十七条安全保卫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实施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第二十八条善后处理组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安抚、接待和抚恤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指挥部征求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意见后,下达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指令,清理现场,提交救援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预案自2003年6月4日起生效.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