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的应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定义新技术、新项目是指我院尚未开展的新医疗技术和项目,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新项目,鼓励引进省市内外先进医疗技术。新技术、新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禁止开展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诊疗技术,
2、包括:1、技术引进项目:即我院未开展,与上级医院协作而开展的高新技术,通过协作达到自我掌握。2、技术改进(改良)项目:在我院已开展的诊断和治疗手段基础上有所改进(改良)的项目.3、院级新技术、新项目:我院未开展,其他医院已开展的技术项目,且获得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激励措施奖励:经考核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1)一等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3000元。(2)二等奖: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2000元。(3)三等奖: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1000元.(4)优秀奖每项奖励500元。三、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应立即责令相关科室或个人终止应用该项目或医疗技术,取消年终评选资格;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未通过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2、滥用新技术、新项目或导致人体伤害的;3、在评价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5、擅自在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6、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或终止临床应用决定后仍继续应用的;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本办法由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至日起执行。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延长分院医务科二0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