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报告评审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报告评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依据
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四)《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 2017〕 86 号)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十一)《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十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十三)《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十四)《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十五)《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
(十六)《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回收、转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流程
按照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流程如下:
1、场地环境调查。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均无可能的污染物,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否则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两步,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确定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高于风险筛选值,须开展详细采样调查。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需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2、场地风险评估。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表明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 III 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3、场地风险管控。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须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4、场地治理与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须按要求编制修复方案。
5、场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须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二)评审组织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用地场地调查报告等方案组织评审。具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能独立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相关评审工作的在国内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因前述所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而该条款有违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有限制公平竞争之嫌。建议贵局予以调整。
2、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建议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六、关于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进行修改。
4、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建议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六、关于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进行修改。
(三)评审工作流程
申报主体在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须分阶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中,场地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对场地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组织评审,流程如下:
1、申请。申报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
2、受理(5个工作日内)。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详见附件3),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作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和其他各相关单位关于联合评审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材料。
3、评审(30个工作日内)。
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和各相关单位代表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前由市生态环境局视地块情况从“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技术评审及专家评审环节主要按照本指引附件中的技术要点(详见附件4、6、7)等有关要求对报告进行评审。专家应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综合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给予评审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对于不予通过的,须附不通过原因说明。各相关单位代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出要求。
评审结论分三种情况:⑴通过评审:评审材料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给予评审通过的,申报主体修改完善后可直接提交备案材料。⑵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申请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其中3名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确认单(详见附件5)后,申报主体方可提交备案材料。⑶未通过评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或纰漏,专家组明确给予不通过结论的,申报主体整改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需特别说明的是,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组织评审30个工作日内。
4、出具技术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
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会各参会人员意见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技术评审意见。需特别说明的是,在专家评审会议之后,申报主体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3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5、备案(5个工作日)。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作出备案决定。备案意见(详见附件2)须抄送给市自然资源局及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申报主体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备案材料同步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工作责任
(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的联合评审工作,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根据管理需要,并综合考虑地块行业类型、面积、敏感程度等影响因素,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报告或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对留样进行抽测,对分析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各县(区)政府及区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或组织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调查成果;同时,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报主体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申报主体和编制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意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要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并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终身负责。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五、其他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如若后续国家或省出台的有关评审要求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
及治理修复方案备案申请表
2.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方案
及治理修复方案备案登记表
3.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初步审查表
4.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专家评审表
5.专家复核确认单
6.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7.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8.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及治理修
复等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图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1
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技术方案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报告类型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初步调查 □详细调查)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方案
申请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报告出具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设用地
地理位置
_____ 县(区) _____镇(街道) ______
经度:_____ ° 纬度: _____°
□ 项目中心 □其他(简要说明)
地块面积(m2)
行业类别(现状为工矿用地的填写该栏)
□有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 □制革 □医药制造 □铅酸蓄电池制造 □废旧电子拆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
□火力发电 □燃气生产和供应 □垃圾填埋场 □垃圾焚烧厂 □污泥处理处置
□其它_____
规划用途
□第一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 □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共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 □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
备案资料
清单
xx报告/方案(一式两份);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其他。
报告主要结论
申请人承诺书
本单位(或个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或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全部数据及内容真实有效,绝不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愿意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或个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或本人)对xxxxxx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名:
本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名:
姓名: 身份证号: 签名:
如出具虚假报告,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技术方案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备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2019-xx
申请单位
惠州xx有限公司
场地位置
xx区xx街道xx
地块面积(m2)
xxxx
报告类型
惠州xx有限公司xx地块xx报告
备案意见
惠州xx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惠州xx有限公司xx地块xx报告》收讫。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现予以备案。
根据xx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调查地块所测区域土壤各检测指标的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各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给人体健康带来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x月x日
抄送:xx区生态环境分局
附件3
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初步审查表
评审项目
评 审 指 标
评审意见
判定
说明
报告形式完整性
(一)
1、送审报告应有封面,注明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并对应加盖公章;
2、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员,以上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3、委托书。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报告格式完整性
(二)
报告是否符合《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的大纲要求。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图表完整性
(三)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以下内容:
1、 地理位置图;
2、 地块各历史时期的卫星图或地形图;
3、 地块现状航拍图;
4、 平面布置图;
5、 工艺流程图;
6、 场地雨水、污水管网图;
7、 采样布点图及重点关注区域一览表;
8、 地下水流向图;
9、 地下水建井图;
10、 现场踏勘照片;
11、 地下水成井照片;
12、 现场钻孔照片;
13、 现场采样照片;
14、 现场洗井照片;
15、 岩心照片;
16、 场地规划图。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附件完整性
(四)
1、 人员访谈记录(至少3份有效的记录);
2、 现场踏勘记录表;
3、 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
4、 地下水建井、洗井记录表;
5、 土壤钻孔柱状图;
6、 检测报告(须加盖CMA图章);
7、 现场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原始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8、 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9、 检测单位出具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报告。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注:符合,指满足评审指标中全部项目的;部分符合,指满足评审指标中一半(含)以上项目的;不符合,指不满足评审指标一半以上项目的。以上四项中任意一项判定为“不符合”,则报告形式初审为未通过,需退件补充完善再报送。
附件4
惠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专家评审表
一、污染识别工作(28分)
评审项目
评 审 指 标
计分权重
得分
地块情况调查
(一)
1)原有企业场地的用地历史沿革;
2)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
4)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
5)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6)地下管网布设情况;
7)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生产布局图;
8)原址企业环评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文件相关内容。
报告中需对上述内容详细说明。
12分
周边敏感受体、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调查
(二)
1、 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2、 敏感保护目标调查应包括规模、类型、方位及距离、责任单位等信息;
3、 相邻地块使用现状;
4、 相邻地块使用历史情况。
5分
人员访谈
(三)
1、 应包括受访者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单位、所任职位、访谈内容、受访人签名等内容;
2、 受访者应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过去和现阶段的使用者、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以及场地所在地周边居民或其他熟悉场地情况的第三方。
3分
其他基础信息调查
(四)
1、 自然环境概括: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等资料;
2、 社会环境概括:人口密度和分布;
3、 场地未来利用规划。
3分
污染识别结论
(五)
列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检测指标、重点区域和疑似污染区域。
5分
二、布点采样方案(32分)
评审项目
审 查 指 标
计分权重
得分
采样方案
(六)
采样目的、采样布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程序等。
4分
检测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选取
(七)
1、 检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以及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
2、 土壤必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表1执行;
3、 地下水检测必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以及《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重金属项目;
4、 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应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选取;其中土壤的特征污染物不限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中的其他项目。
6分
土壤采样点位布设合理性
(八)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
1、对于工业企业用地:
1)对于重点区域按每1600 m2 (40m×40m网格)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
2)针对工业聚集区场地内重点行业企业,每家企业至少需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采样点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疑似污染点位;
3)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装置区;
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有毒有害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④有毒有害地下输送管线;
⑤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⑥危险物质储存库;
⑦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⑧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⑨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⑩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2、对于原为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用地性质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按每6400 m2 (80m×80m网格)不少于1个采样点位。
3、选择随机布点法进行布点,应说明随机抽样的方法;
4、选择专业判断布点、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应说明每个点位的选择依据。
10分
地下水采样点布设合理性
(九)
1、 应按三角形或四边形原则进行布点;场地内按三角形至少布设3个点位。布点位置要求应满足《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25.2)
2、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能反映地下水流向和重点区域下游污染情况;
3、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5分
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布设合理性
(十)
1、 场地内过境水体不作为场地调查重点区域;
2、 如果场地内有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受污染严重的区域布点;
3、 场地内的池塘(或湖等)至少取一个底泥样品,若项目污水排入场地内的池塘(或湖等),须在排放口附近取底泥样品。
5分
对照点布设
(十一)
1、对照点位可选取在场地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3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土壤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场地外部区域,并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土壤对照样品的采样深度应尽可能与场地内土壤的采样深度相同;
2、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场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
2分
三、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质控过程(30分)
评审项目
审 查 指 标
计分权重
得分
采样与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能力
(十二)
1、 检测机构具备土壤和地下水检测能力,检测因子齐全,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必测项目及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快递送异地检测。
2、 采样人员具备采样能力。
3分
土壤样品采集要求
(十三)
1、 土壤样品采集应按《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2、 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应根据土层及地下水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原则上应为5-8m(扣除表层硬化层),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小于5m,应详细说明理由;如发现污染情况,采样深度应至无污染土层;
3、 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一个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位;
4、 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原则上每个钻孔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m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
5、 VOCs样品采集要求应根据《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执行;
6、 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 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以备质量控制;
7、 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m以上;
8、 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m以上。
*以下内容适用于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3 m 以内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3 m~6 m采样间隔为1 m,6 m以下采样间隔不大于2 m(扣除表层硬化层)。
10分
地下水采样要求
(十四)
1、 对于需要采集重金属项目的地下水采样井建井、洗井、采样要求应按《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2、 对于需要采集VOCs项目的地下水采样井建井、洗井、采样要求应按《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执行;
3、 地下水井洗井应满足HJ25.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对出水进行测定,浊度小于或等于10NTU时,可结束洗井,否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浊度、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pH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0.1以内,以上信息需在洗净记录单中详细记录;
4、 地下水成井记录单、洗井记录单、采样记录单应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执行。
6分
样品保存与流转
(十五)
1、 测定农药、挥发性、半挥发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项目的土壤样品应低温(4℃)暗处冷藏;
2、 地下水样品保存要求: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附录A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在报告中列表体现;
3、 土壤样品的保存要求:土壤样品收集器和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及《土壤环境检测技术规范》(HJ/T166)等土壤样品保存要求;
4、 样品保存及流转应按《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6分
样品检测方法
(十六)
1、 土壤检测方法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表3执行;
2、 对于暂未制定分析方法的污染物项目,可参考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但应说明其来源并分析其适用性;
3、 未列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的污染物项目,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其他可参考标准的采用顺序如下: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内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
2分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十七)
1、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各项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原则上应通过CMA认证,否则相应指标无效;
2、 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报告应列出具体检测项目的相关要求;
3、 样品分析: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
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对相关点位重新分析检测;
4、 检测数据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时,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检测或重新采样检测。
3分
四、调查报告结论(10分)
评审项目
审 查 指 标
计分权重
得分
风险筛选值 的选择
(十八)
1、 风险筛选值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
2、 其他污染物参考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应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风险筛选值;
3、 地下水筛选值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没有的指标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前款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包含的污染物,应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风险筛选值;
4、 底泥风险筛选值参照土壤相关标准要求。
5分
报告结论
(十九)
1、 明确主要风险污染物及具体点位;
2、 明确场地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3、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地块内存在达到第二类用地标准但超过第一类用地标准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土壤,且未来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该部分土壤进行开挖外运,无法确认接受地规划用途的,场地初步调查结论需对该用地提出后续风险管控要求。
*以下内容适用于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根据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场地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
5分
合 计
评审专家(签字):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注:1. 评审结论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打分结果大于85分(含85分)的,为通过评审;少于75分(不含75分)的,为未通过评审;其他,为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
2. 通过专家评审的场地调查报告,按专家意见建议修改后报送至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通过但需进行修改复核”的场地环境报告,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其中3名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确认单。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经修改后需重新组织评审。
附件5
场地 报告
专家复核确认单
报 告 名 称:
专家评审日期:
专家复核日期:
序号
专家评审意见
采纳情况
修改情况
索引
专家复核意见
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针对性地提出实施风险管控。其中,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二、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风险管控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2. 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 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4. 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四、方案应提出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
五、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方案应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提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7
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一、选择修复模式
修复模式应结合场地环境特征,场地污染特征,土壤和地下水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综合判定。
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目标污染物和修复目标值应与经备案的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文件一致,修复范围、修复量原则上应与经备案的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文件一致。
二、筛选修复技术
说明分析、比较、确定修复技术的过程,修复技术应根据小试结果进行可行性论述,如采用原位方式进行修复,还应开展中试,必要时提供应用实例。
三、制定修复方案
(一)确定修复技术工艺参数
修复工艺参数必须通过实验室小试确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中试获得,采用原位修复工艺时应通过现场中试获得工艺参数,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
工艺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1. 修复药剂投加量及比例
2. 设备影响半径
3. 设备的处理能力
4. 布设点位和布设方式
5. 处理需要时间
6. 处理条件(温度、物料含水率、粒径大小等)
7. 设备占地面积及作业区范围等
(二)修复方案
1. 修复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土方量、地下水量、药剂量、基坑开挖范围和深度、平面布置图、运输路线、工艺参数、反应温度、水土比等。
选择环境友好型药剂,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 需明确外运后污染土壤接收及处置单位是否具有暂存和处置能力,说明暂存场的选取,处理处置方式等相关内容及技术参数。补充处理处置协议作为修复方案的附件。
3. 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在产生二次污染工序的重点区域建议安装摄像头进行摄影,影像资料进行留档,作为效果评估阶段查档资料。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应具体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1)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明确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平面布局、主要工艺(设备)参数及排放去向;
(2)扬尘污染防治应明确实施位置和施工阶段、采用喷洒降尘的应明确频率和持续时间;
(3)污染土壤临时堆存区等应明确具体位置,说明堆放点的截流、防尘、防雨和废水处理等措施;
(4)固体废物储存点位置应明确,危险废物储存应按照相应标准设置;
(5)气味较重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开挖、暂存、处理和处置应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应在负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
(三)修复后土壤管理要求
1.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污染土壤且在场地内回填的,应明确具体的回填位置和配套的防渗防漏等防范污染设施,提出防止回填处理后土壤发生扰动的后续监管和标识措施,将相应要求提交给后续再开发利用单位并以一定的方式(如列入交地合同条件或其他形式)形成责任交接约束。
2. 对修复后外运土壤应说明其去向及环境管理要求。
(四)修复过程中的监测
1. 必要时,修复前需对修复、暂存和处置等修复工程相关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2. 对于超标区域,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3、必要时,场地实施单位在修复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修复结果进行监测。
四、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管理计划包括内容:
(一)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二)环境应急安全计划
五、场地修复目标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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