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时用地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一)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界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六、申报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3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4、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
5、临时用地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份);
7、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原件3份);
8、涉及采矿用途的,需具备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复印件3份);
9、临时用地位置图及勘测定界图.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
(三)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
(四)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其他土地。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返回窗口,送达用地单位
耕保股长、主管局长、作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受理窗口初审组卷
当事人到受理窗口提交规定材料
临时用地审批
不符合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退还申请及相关资料
集体会审,
公开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772—43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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