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操作管理程序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时,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一、启动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院内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情况下急需的抗菌药物。2.仅限于本院“抗菌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在抗菌谱、药物对病原菌的敏感性,以及抗菌药物的适应证等方面无法满足临床治疗所需的情况下。3。临床科室在提出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申请前,必须征得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使用理由必须符合本规定的第一项要求)。
2、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学部购买,药剂科在购买药物同时,口头请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长。事后再补办手续。三、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其他新药临时引进申请.四、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时,需向委员会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五、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卫生厅相关部门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