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方 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一、 股东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 万元转让给 转让金额为 万元。二、 年 月 日前,金额 万元全部付转给转让方。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从 年 月 日起(受让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五、(转让方)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六、合同如发生纠纷,双发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其他约定条款;八、本合同一式四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转让方:受让方公司名称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