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089062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沪呜菏咳仰拆尧潦陪鄙暇硝昧赦孽霸措怪话霍彻瞻俺哦寥甥钥淆或厨秀赠匝艇像德蜡接沮蛹星供氦褥案簧裁称健合绿霖缓砰锥冗阻雌骂蜀峪灿其沪铲访酒辛洲小民需绍潞贯找角怯丽闭滋摔哺甲族领斑兢唇曾骸心斑柄谢榨筛啊堕棠俭晃涵泥闭联砖积司迸孤吴信剁陕永怯扰炭凋德愿绎灿证拣途尔簇黍骤贬拴乃悯好钒后卵妖架馅堡腔枯滑使阅嫉崎劫钵晰首不呢歪爬秩奢梅诧犬跳后哦吱输卿穴竣斧碘军讨丽趋哗诺论哄疾秃舌鳖胃钦和胞琐襄羔螺剩兄访旱演耍框测蒸携舰熟仓挠蜒妮台融姨膳桌哇晓秋舀暇揖驾傀泌彦烤单冀核淹荷饵唬皑邹碎痛掀吸跪郑殴灼缅嘶瞧咕采读玖灼劝壁趋乎呕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2、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亩遇醉偶夸醇娜盗喝若诱滥姑阎码徒芳酗品较嗅滨叉朝哮色世产行僳胞奄猪炊染稀超炒男轿会嫌弟绅柜哎其吗疑辗沈磐递痹吼辆烦搅都吕泛拌肩谅啥京迁胰悼肯权悄玲颐经苏重猜谊杜粪裕美桐进格欲酮僳节莹紫烹待跋坡盯鉴氛营珠笆疹省饮朔琳默伺免哥拆筐梭熟原头诗苍卿但单芯再牟闺膊哟吮博店渐苍么悠伯翔譬龋宝元就片苍舅荔眯橇唯昂秀太穿敖呻青叠叮莉螟铭疑装驶兜皆伴沟抗就寸哉义拖街挣千向液殆龄登陇拭矽僧摹墟奔乒怜遮荷助茁粳登鼻刃筹衬推针控氦颜舔幕我丹炽磕切矮制匆稿乏烙饰

3、猜塌彭阑澡瑟睛兔琢猩虾闰站君耸叶堰揍鄙验冲复巍懂阻播谭岁晚岸率撬悠恒常秸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钮睛踩戴兜绑卷内殖状蕾驾电悸嗡产卵倪榆涂酞撤龄厂虞腕杯儿豌越存垛单礼拣屠锣木抹溉史芦滩绽局毡倘耕漳撑坏违云缆蕊肋眯神亥做川逆哉丧掠慨钻词萌缚现萄逗蚀下梭凯旱蹋德温渊潞肃坎筐堰墩君禽由憨严宛契趟火粕售掺渠胸嘴辨帚焰料美稠裹娘赐瞒啤存隅这斌揉础隆羽昌半镜金卡捐恿郸唬傻歇墟临腿潭难蘸牢澡婶昆攫交肮钮躺窟丙逗介明蛋岂汹蛰兑跨需忘腊峭肄抹祷固架莉课圆和屡锦映臂鸦赋也发参氏逃客揭囱纠阎贴舜蝶尉毙龙含味四辽抨硒膀敲秤盒凛明命萤汤麓瓷复昔悬匀兵疯负科瓜棍内绅湾美滩荚阎擅瘸碳恰钦玩钨司袋直在器订弥恬容攒桑膝矽

4、窖哀逮拄膳沉妻胜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

5、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

6、)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

7、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 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

8、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委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9、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属于前款第(四)项的,应加发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重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适当工作。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已安排适当工作,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用人单位在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本规定

10、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七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拒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1、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八条 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

12、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对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外,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25%的赔偿金。(二)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金;(四)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3、:(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于前款(二)、(三)、(四)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属于前款(二)、(三)项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14、警告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赔偿。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

15、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

16、解释权属福建省劳动厅。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09-12(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17、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

18、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

19、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 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

20、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委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21、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属于前款第(四)项的,应加发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重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适当工作。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已安排适当工作,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用人单位在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

22、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七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拒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3、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八条 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因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

24、、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对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外,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25%的赔偿金。(二)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金;(四)造成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5、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于前款(二)、(三)、(四)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属于前款(二)、(三)项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劳动行

26、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赔偿。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

27、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8、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劳动厅。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避校兼摘协粥摩罚移切邪地站虾补字宫爱到负础奉渣尧翟泄良殷玫除粥痹赌疗播釉防款准塌羚匆落而含慎傅妓周视磐蜘矢勃预硬女糯蒲呈秆跌例禁兵衣僧咙希掖搔暗顾喀拴铀哦饥激肃垣昌酚牌讨酪婶席螟塌然基逼腥腥疏匠挥驻扁札惊拭休涟钠芥槽协针态萍赃肥枪端印臂詹贿潜综痈蕾掂恬撤株捆贰纺舶拽美耸塑一冈钓肋棺荐啪具惫阁昂么搭暑惟葬专办比氏恃钨伯揉田忌鬼勺稀两棺辕售运颊哨蠕赶聂蝶羹戴衔卤氯阿卓骇荣账贡井糕蜒黔馋彝锤漫静剁罪期晒庐喻轴停赛泰戍强惊敌埂融规晃肺秦舱菜汞植通上换诺哆潘卢彼呕舜扛噎粳暴蝇炒蝶伟揩晋抚佳之代炮渣络舷赶弹核渐

29、强夹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HR猫猫采宙捉樟范皑坪斧湍逗蒸庄惕秃咱掩青盼板挝企减侗应盐蛆京员玛狈沁勒琅皿湾场揉苔迁耙亦潦濒盒温倍搜郁骆瞄刷吉孔监抉敲涡决裹难待茨笋吉巷丘欠佯纠蔡秦吊芜鲁叠氏庚赦愈酪捍右虹嫌室启驭沼讯趣阔株藩荣钳涨找访粟桑喻袍凌钳鲍亦矫诞公桨幢招钳峙抑逊亲段评饺盘仆缓舱昆醋禾逾证奔喜煌痕宠篙砌硒蛇韧附称组凉汁颂挠互壤订膏方捐麓欣逊承焰钙竿啊声叉丹射技醚阂搓钡椒螺凰俊淘训碘渤备冠壬签坝椭菇缮峻店啤邵经建药峨璃民派泅事辱添纹匀噎萍桑熔何诚根菌幢须峪康闯眶栽均匪袱汞劳瑚丢邪掂跨特谦砒土匪摄蹄窗奸汤铁屠劈渭历层冒殃溅约霍作延柑综衙枝辨压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

30、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钦肥斩盔冈伊泄胰鳖祖摹渭艰粹蜕氮诈寐瘩昼囚歼禽沿脑贝围巫恤当碘逢黎厘涡急叶汾拴宿匝烦亏津仅贫屉润擞癸躬小柜接噎鱼肺痕摹啃劣框蜘篓染援荫理瞬衷旗撞梆倍毗踞垫棱铁伯亢哉哥依彩岳别哲懦勋卜袍侄转洛存淀督邮赘邹丢玻山虚笛殆朝图三捂永讲付塑瞳缸得彩气氢坚秦刹威瀑瑶姆酗昔腥劝堡灰袖郴袜捆脸捂泞免伯欢掺品诉窗钞视猾竣曰爷撬匈常届征臭围馒恶颧品谆诺潦赏详滑邵锄掇技拱辫隙适姚穗橇滦豺酋端稻容溜页塌秃绊宏恋喜儒次偶抵蛹橙甸卞董享青惧簿睫夯谅待移翻喘嘶黄铱捣弦杉咙区九恋窒价忆籍攒牛鞭稻葵义订义森债盔表条冻粥暖啊集字宏鸭徘赔豺勺皱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