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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GATT框架下的概念史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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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sia-Pacific Security and Maritime Affairs“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GATT 框架下的概念史考察张 桐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是全球治理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近年来却成为国际话语场域中的争议性概念。考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历史,对于厘清相关争议的缘起和进一步理解国际话语竞争具有重要价值。“发展中国家”概念在 GATT 框架下经历了三个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以修订 GATT1947 第 18 条为代表的概念孕育阶段,60 年代以增加 GATT1947 第四部分为代表的概念萌芽阶段和 70 年代以后以普惠制、差别优惠待遇及“

2、毕业原则”等为代表的概念流行阶段。GATT 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概念展现出模糊甚至混乱的特征,为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争议埋下了隐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概念的塑造过程中注入了自身的价值观,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却十分有限,这也为当今的国际话语竞争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关 键 词:发展中国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 GATT WTO 国际话语竞争作者简介:张桐,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 邮编:210023)基金项目:南京大学 2021 年度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专项重点项目(编号:14370308)中图分类号:D501 文献标识码:A D DO OI I:10.19780/ki.ytaq.2

3、024.1.6文章编号:2096-0484(2024)01-0091-16近期,“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概念在沉寂多年后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热搜词语,其背后的驱动力之一是一些西方国家“意图将中国从发展中国家队伍中踢出去”。可见,“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外衣之下,不仅是各方的现实利益之争,也是围绕“发展中国家”等全球治理基础概念的话语竞争。因此,要理解“全球南方”概念的再流行,就离不开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再解析,而要了解“发展中国家”概念引发的纷争,就不得不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19 参见苑基荣:国际观察:美西方热炒“全球南方”离间不了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人民网,2023

4、年 8 月 18 日,http:/ 2023-09-18。Trade Organization,WTO)。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2019 年 1 月和 2 月,美国先后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题为 一个无差别的 WTO: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的有效性和 加强 WTO 谈判功能的程序的提案,矛头直指 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界定标准及其地位问题。尤其在同年 7 月,美国发布了 关于改革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备忘录,威胁如果在 90 天内没有取得相关进展将单方面采取行动。2020 年 2 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2020 年贸易政策议程和 2019 年年度报告,再次将该议题列为有关

5、WTO 改革的主张之一。伴随这些声音,有关“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讨论与争议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并持续至今。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 WTO 框架下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争议?这些争议是如何产生的?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探讨通常限于 WTO 自身的短暂历史,尚未追溯到 WTO 的前身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本文通过梳理 GATT 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探察 GATT 框架对待“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方式在何种意义上为后来乃至今日的相关争议埋下了伏笔,其对当代的国际话语竞争又有何种启示。一、“发展中

6、国家”概念的孕育1947 年 10 月 30 日,23 个国家在瑞士共同签署了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该协定自 194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临时多边协定的形式共运行了 47 年,对全球贸易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变迁产生了29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4 年第 1 期“An Undifferentiated WTO:Self-Declared Development Status Risks Institutional Irrelevance,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WT/GC/W/757

7、,January 16,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757.pdf&Open=True 2023-12-04.“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the Negotiating Function of the WTO,”WT/GC/W/764,February 15,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CatalogueIdList=251580&CurrentC

8、atalogueIdIndex=0&HasSpanish 2023-12-04.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Memorandum on 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uly 26,2019,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organisation/2023-03-14.“2020

9、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9 Annual Report,”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February 28,2020,https:/www.wita.org/atp-research/ustr-2020-trade-agenda/2023-12-04.相关讨论可参见:康斯坦丁米查洛普罗斯:WTO 中的发展中国家,黄震华译,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年;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 WTO 的政治经济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朱彤:发展中国家在 WTO 中的地位和利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10、社,2001 年;王新奎等: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年;顾宝志:WTO 发展中成员地位改革及中国应对建议,国际贸易2020 年第 1 期,第 3843 页;马莹:WTO 改革视角下再论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年第 6 期,第 1424 页。深远影响。(一)“发展中国家”条款仅就“发展中国家”一词而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及其后修订的官方文本(简称 GATT1947)中从未出现“developing country”等类似表述,甚至有关“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也是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的

11、修订版中才出现。谈及 GATT 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今人首先会想到GATT1947 的第 18 条,一般认为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或者说,是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条款。第 18 条的早期标题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调整”。然而,在该协定的早期版本中,并未明确指明此款是针对哪一类国家的。第 18 条第一段直接指称的是所有“缔约方”(the contracting parties),即“各缔约方认识到,为了建立、发展或重建特定产业或农业的特定部门,特别的政府扶持也许是必要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保护形式的扶持的许可是合理的”。显然,这一表述根本没有指向某些特定的国家,而是指代所有国家。以至于

12、我们可以认为,这恰恰是发达国家为自己确立的可以适时脱离 GATT 一般原则的特殊条款。众所周知,在GATT 起草之初,尽管有一些在今天看来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参与其中,但由于它们的力量十分弱小,其特殊利益和特别诉求没有被关注,发达国家在该协定的起草过程中没有将相关问题纳入考虑范畴。1948 年,缔约方对 GATT1947 展开了第一次修订,第 18 条位列其中。9 月,缔约方决定用 哈瓦那宪章 中的第 13 条和 14 条等内容来替换原第 18 条中的部分内容。有关该修订的一份报告写道,这种替换将有助于“不发达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有更大的动机同意该协议,

13、因为它们曾经参与了哈瓦那会议的相关工作”。乍一看,这一解释似乎意味着此条款指向的就是所谓不发达国家,但替换后的文本在有关国家分类的表述上差别并不大,甚至上述报告中出现的“不发达国家”概念也没有出现在协议文本之中,而是沿用了“缔约方”的通用表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报告还指出,这种替换也能够让“一些缔约方”更容易获得其国内议会的支持,此处的“一些缔约方”似乎又是暗指一些发达国家。因此,就其实质而言,这次替换的主要目的只是去说服更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定,而非真正考虑落后国家的发展问题。39“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14、s and Trade,”United Nations,E/PC/T/214,Add.1.Rev.1.参见朱晓勤主编:发展中国家与 WTO 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20 页。“Report of Working Party No.3 on Modifications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GATT/CP.2/22/Rev.1,1948,p.3.(二)概念内涵的三个维度对第 18 条的第二次修订发生在 19541955 年间。此期间,该条款的标题改为“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在 1954 年 7 月的一个修订版本中,新增了一个段落作为第

15、18 条的第一个段落,以对第 18 条的总体目标进行说明,此时才出现了针对特定国家的提法:“各缔约方意识到,它们各自经济的渐进式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将便利本协定目标的实现,特别是(in particular)那些在当前发展状态下(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development)只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的缔约方的经济”。该版修订也对早期版本中的第一段(现为 1954 年 7 月版的第二段)文字进行了大幅改动,明确指出该特别条款不仅是为了特定产业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

16、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该段中也第一次出现了“发展初期阶段”(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的表述,以至于在新增的第三段中首次将“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和“提供低生活水平”二者相结合来描述该条款的适用对象。这一标准最终贯穿整个GATT 时期,成为人们理解 GATT 所指的特殊缔约方,甚至是界定 GATT 框架中“发展中国家”概念(尽管 GATT 协定中从未出现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素。这是第 18 条乃至整个 GATT 历史文本中第一次出现“渐进式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在当前发展状态下”(in their present s

17、tate of develop-ment)等相关表述。这些表述第一次明确表达了不同国家所处的不同发展水平或经济状况,并暗含了一种线性发展的观念,即在这条线性发展道路上,某些国家处于初级阶段,它们仅仅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这其实就为 20世纪 60 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与“欠/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词语在国际社会的流行奠定了某种观念基础。同时,这也是第 18 条首次以“特别”(in particular)字样明确指出,该条款更加关注或更加适用某个国家类别。显然,“那些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和仅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的缔约方”的表述实在冗长,在类似包含了较长限制语的表述面前,“发展中国家

18、”这样的简明概念似乎呼之欲出。然而,此时的第 18条中仍旧没有“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等表述,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概念了。即便在 1954 年 11 月一份关于第 18 条修订说明的小组报告中,已经大49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4 年第 1 期此处的“state”疑为笔误,在 1954 年 8 月的修订版(New Article XVIII,Sec/50/54/Rev.1,1954 中 state 改为stage。“afford”随后改为“support”。“New Article XVIII,”Sec/50/54,1954,p.1.英文原文为:the contracting part

19、ies which a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nd which can only 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 for their peoples。量出现了“under-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而且,显而易见的是,相关文本中由“发展初期阶段”与“低生活水平”限定的国家,其实就是此处“不发达国家”的同义语,但在 GATT 协定中仍然没有使用相关的简明称呼。至于哪些国家符合这两条标准,同年 7 月的第 18 条草案曾提到一份有关国家的名单附件(Annex X),并在脚注中指出,该名单将随时间进

20、行调整。但是,在此后的版本中,这种附加名单的做法似乎被抛弃了。这就为日后哪些国家才符合上述标准的争议埋下了隐患,或者说,它预示了 GATT 乃至 WTO 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持久性争论。总之,此时的 GATT 已经暗含了那些日后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的两个特征或标准 发展初期和低生活水平。1954 年 12 月 13 日的一份第 18 条草案中,第一段再次被调整,在限定这个特殊的缔约方时,除了上述两项特征,还在后面新增了一句话:“处在工业化过程中以纠正过度依赖初级生产。”同年 12 月 15 日的另一份草案中,这一表述从正文被移到注释处,以对所谓“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进行解释说明,即“并

21、不意味着仅适用于刚开始经济发展的缔约方,也适用于处在工业化过程之中以纠正过度依赖初级生产的缔约方”。这一做法被沿用下来。这一次的位置调整,部分原因可能是为了避免关于特殊缔约方的定义变得更加冗长。由此看来,GATT 框架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表面上包括两项标准,但细究起来,其实包括了“低生活水平”“发展初期阶段”“过分依赖初级生产”三个维度。而关于第一项标准,1955年 3 月的一份草案中出现了相关的注解并沿用下来。总之,在 20 世纪 50 年代,“发展中国家”概念虽已产生,但只是零星地出现在国际社会中,也未能进入 GATT 框架之中。GATT 文本对相关国家的模糊说明,在无形中传递着一种线性

22、发展观,相关表述也成为日后人们理解甚至界定“发展中国家”概念的重要基础,而其概念界定的含混不清也一直延续了下来,为日后围绕概念的争议埋下隐患。二、“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萌芽如上所言,在 GATT 初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其他较为落后的国家(无论它们被称为什么),似乎被要求以同等条件参与 GATT 框架之中。尽管 关税59“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Review Working Party I on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Proposed Secretariat Draft of Article XVIII.W.9/40,1954.“New Article X

23、VIII,”SEC/50/54,1954,p.1.“Redraft of Article XVIII,”Sec/158/54,1954.英文原文为:are undergoing a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to correct an excessive dependence on primary production。“Legal and Drafting Committee,”Drafting Changes to Article XVIII and Related Notes.W.9/236/Add.2,1955.p.9.及贸易总协定 第 18 条的修订经

24、常被视为向发展中国家的倾斜,但总的来说,有关这些“特别”国家的议题总是被当作例外来处理,而没有被认真对待。(一)概念的“发展”内核1958 年 11 月,受 哈伯勒报告等的影响,GATT 各缔约方同意成立三个委员会对当时棘手的若干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三委员会的工作尤其关注“保持和扩大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出口收入对于其经济发展和经济多样化的重要性”。由此至 1961 年,第三委员会的多份报告都采用“欠发达国家”概念,而非“发展中国家”概念。最终,1961 年 12 月 7 日各缔约方通过了题为 促进欠发达国家的贸易 的宣言,该宣言 正如其标题一样

25、主要使用的仍然是“欠发达国家”一词,而对另一方的称呼却是“工业化国家”。“工业化国家欠发达国家”这种奇怪的概念组合反映出,国家分类概念在当时远未形成共识性做法,人们很少对相关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与认真的讨论,这也为今日“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模糊与相关争议埋下了伏笔。但要特别提及的是,该份文件中确实出现了两处“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而就其意涵来看,似乎仍是“欠发达国家”的同义语。上述宣言中出现的“发展中国家”概念似乎表明,随着 20 世纪 60 年代的到来,“发展中国家”的表述逐渐进入了 GATT 框架。例如,GATT 自 1953 年就开始发布题为 国际贸易 的年度报告,到了 1960 年发布的 国

26、际贸易 1959中,人们就看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用法。然而,细致考察这些概念的用法,我们仍无法明确推导出使用这一表述具体指代什么国家,有时它模糊地等69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4 年第 1 期参见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 WTO 的政治经济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34 页。“Tre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Press Release GATT/394,1958.1958 年的哈伯勒报告是 GATT 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议题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考察了世界贸易结构的短期与长期变化,其中一个关注点就是“非工业化国家”的贸易困境,尤其是

27、其与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概念使用上,除了“工业化国家”(industrial country)与“非工业化国家”(non-industrial country)的常见表述,很多地方还使用了“发达国家”(developed country)、“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y)、“不发达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y)等概念,但未见“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y)的表述。“Decision of 17 November 1958,”7S/27-29.First report adopted May 29,1959,COM

28、.III/1,8S/132;Second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9,1959,L/1035,8S/135;Third report adopted May 24,1960,L/1162,9S/120;Four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4,1960,L/1321,9S/144;Report on Meeting of 21-28 March 1961,L/1435,10S/167;Fif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5,1961.L/1554,10S/175;Special report listing prin

29、cipal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adopted November 15,1961,L/1557,10S/185.例如第一处用法,“因此,缔约方认识到,所有政府都需要作出有意识和有目的的努力,通过采取具体措施来促进欠发达国家出口收入的增长。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找到必要市场的能力”。参见:“Promot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laration of 7 Decem-ber 1961,”L/1698,1961。“International Trade.1959:GATT

30、Annual Report published,”Press Release GATT/547,1960.前期的一个草案可参见:“Annual Report International Trade 1959,”MGT(60)40,1960。同于“非工业国家”,或者是“工业化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有时又似乎指向“非工业化国家”中的某个特殊类别,或者近似于“初级生产国家”。另一个例子是 1961 年的一则简讯,题为 面向发展中国家官员的 GATT 特别学习课程,这是在 GATT 文献库中检索“developing country”关键词所能看到的最早文献,但该简讯的正文中再没出现同一概念,我们也无

31、法确定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伴随“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兴起,1962 年在 GATT 框架中出现了一份论及国家分类概念的重要文献。不过,可能由于它只是一份不起眼的报告,该文献并没有引起后世的足够重视,今天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争论和研究也似乎忽略了这篇文献。该报告题为 有关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与长期经济增长间关系的说明(以下简称 说明),围绕 GATT 国际贸易 1956 报告的观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前文指出,GATT 国际贸易 年度报告大都是在传统的“工业化国家非工业化国家”的用语框架下展开的,尽管在 1959 年报告中曾多次使用了“发展中国家”表述,但用法十分模糊。而 说明 一文却大胆地摈

32、弃了这种做法,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对分析性概念,并特别凸显了“发展中国家”概念。说明 一文写道:“与出口结构相比,发展程度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我们不是将国家分为 工业的(industrial)(主要出口制成品)和 非工业的(non-industrial)(主要出口原材料),而是将国家分为 发达的(de-veloped)(即拥有相对较高的平均收入)和 发展中的(developing)(其平均收入还相对较低)。”显然,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出口结构仅仅是一个小问题,更大、更复杂、也更为重要的则是发展问题。这种关注点的转向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期显得十分难得,而选用平均

33、收入来衡量发展问题和区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在当时也显得十分新鲜。同时,该文反对把所有“非工业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传统做法,而是将这些国家做了地域划分,即“拉丁美洲”“东南亚”“中东石油生产国”“其他国家”四大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划分并没有像 国际贸易 报告(以及同时代的类似做法)那79“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有时似乎指代除去“东方贸易区”的“非工业化国家”。“Special GATT Study Course For Official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GATT/564,1961.该文件是由联合国欧洲总部发出的。其内容为,来自非洲

34、国家(包括加纳、几内亚、利比里亚、利比亚、摩洛哥、尼日利亚、索马里、苏丹、多哥、突尼斯、阿联/埃及和阿联/叙利亚等)的政府官员,将参加一个为期几天的课程学习,课程由 GATT 高级官员主持。我们无法确定,这是否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当时至少一种用法可能特指非洲或类似的一些落后国家。“A Not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ign Trade and Long-Term Economic Growth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SPEC(62)217,1962.本文作者不详。Ibid.,p.2.样将所谓“东方国家”(通常包

35、括中国和苏联等)单独列出来,而主要以收入水平来划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以地理因素来细分“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今日国际社会流行的处理方法。考虑到这篇文献极少被后人引用,其影响力可能微乎其微。不过,确定无疑的是,明确“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框架、凸显和细分“发展中国家”类别、以收入衡量“发展”的做法,在当时都是十分先进的观念和主张,也至少代表了当时的一种思考和声音,这些观念 哪怕不是这份文献 对后世的概念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二)GATT1947 第四部分与“发展中国家”概念1963 年 5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 GATT 部长级会议,其首要议题就是讨论“为促进其经济发展以扩大发展中国家贸

36、易的举措”,“发展中国家”开始以标题和重要事项的形式正式出现在 GATT 的日程当中。会议第一日,由欧洲经济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主席斯考斯(E.Schaus)发表的题为 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的致辞也值得一提。致辞中除一处使用了“欠发达国家”的表述,其他部分都使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概念,这在当时十分罕见。当时,主流的概念仍然是“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概念只是偶尔被提及。例如,在另一份展示该会议议程的文件中,除了议题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其余时候仍然采用的是“欠发达国家”的表述。一般认为,此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会议最后一日达成的决议和结论。在这两份文件中,缔约方同意将对相关法律和制度框架进行调

37、整以应对欠发达国家的贸易等问题,而其最终成果就是 1965 年签署的 GATT1947 新增的第四部分,这一部分的增加是 GATT1947 继第 18 条修订后有关发展中国家议题的另一项重大成就。然而,遗憾的是,就在这两份重要文件中,尽管标题赫然写着“发展中国家”,但正文中主要使用的依旧是“欠发达国家”表述。尤其在结论的第 28 段表述中写道:“需要制定一个适当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使缔约方能够履行其职责,并扩大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贸易。”这似乎注定了负责89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4 年第 1 期“GATT Council Completes A

38、rrangements for Meeting of Ministers,”Press Release GATT/743,1963.E.Schaus,“Regarding the Problem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16 May 1963,”SPEC(63)86,1963.“In the field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对比此次会议的议题“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39、”,二者内涵相同。由此,我们可以确定,至少在当时的语境中,“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同义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文所使用的是“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应词语。“Meeting of Ministers 16-21 May 1963 Agenda,”MIN(63)2,196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Resolution Adopted on 21 May 1963,”MIN(63)8

40、,196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Conclusions Adopt-ed on 21 May 1963 on Item I of the Agenda,”MIN(63)7,1963.起草 GATT 第四部分的委员会命名,将采用“欠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的表述。这似乎也决定了,尽管第四部分确实对 GATT 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境遇有所改观,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没能正式进入 GATT

41、协议。而正是在概念使用上的这种模糊与随意,预示了整个 GATT 框架期间“发展中国家”等概念都没能得到严肃的定义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1963 年 12 月 4 日,GATT1947 第四部分的一份草案中,尽管主要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表述,但仍然有三处出现了“发展中国家”概念。有意思的是,在五天后的 12 月 9 日草案修订版中,这三处“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均被替换为“欠发达国家”。这种改动似乎预示了最终文本中“发展中国家”概念消失的命运。与此同时,巴西、印度、美国、智利、澳大利亚等国也提交了各自的草案版本,在概念的使用上,大都以“欠发达国家”为主,以“发展中国家”为辅。一个例外则是阿拉伯联合

42、共和国提交的草案,其主要使用的是“发展中缔约方”(developing contracting parties)概念,新增章节的标题即为“为促进发展中缔约方之发展的特殊举措”。更值得一提的是,第 9 款还对所谓“发展中缔约方”给出了一种定义方式,共涉及三个指标:人均收入低于缔约方每年所确立的特定水平,原材料、农产品或二者的出口收入不低于总出口收入的 50%以及经济结构中的多重因素导致其贸易差额处于持续和长期的赤字水平。如果某个缔约方符合其中至少两条,就属于“发展中缔约方”。但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上述尝试,无论是采用“发展中国家”概念,还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精确界定,都没有得到采纳。1964 年

43、3 月的一份委员会报告,对“欠发达缔约方”概念的定义问题做出了简要说明。报告指出,关于如何界定所谓的“欠发达缔约方”,当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问题在现阶段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待日后出现相关争议时再予以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以后的某个时期,我们可以系统性地来界定“发达缔约方”和“欠发达缔约方”。可见,有关国家分类概念的定义问题在当时尽管也被提起,但似乎并非一个重要或紧迫的问题。另一种可99“发展中国家”概念何以引发争议?该委员会正式名称为“有关欠发达国家的 GATT 法律与制度框架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44、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SPEC(63)316,1963.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SPEC(63)316/Rev.1,1963.尽管随后的一份说明指出,此草案的主要目标在于章节的结构而非具体内容,参见: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

45、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SPEC(63)345,1963。The United Arab Republic,“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L/2138,1964,p.5.“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port of the Committee,L/2195,1964.能则是,这一问题虽然重要,却因其复杂性而难以达成共识性的定义方式。无论如何,

46、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为日后的相关争论埋下了隐患。总之,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在“发展中国家”概念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尽管在 GATT 第四部分的多份草案中都能看到“发展中国家”字样,但遗憾的是,两个负责相关议题的关键委员会都未能将“发展中国家”概念成功引入 GATT 的协议文本之中,以替代“欠发达国家”的表述。同时,尽管出现过一些清晰界定“欠发达国家”概念的尝试,但最终未能体现在协议文本中。这可能是 GATT 历史上距离概念明晰化最近的一次尝试,却以概念的继续模糊而收场。至此,GATT 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条款却未能使用“发展中国家”这样的表述。三、“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流行20 世

47、纪 60 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概念逐渐在全球扩散,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当属 1964 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这一机构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综合处理发展和贸易、资金、技术、投资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问题的国际经济组织。时至今日,关于“发展中国家”概念仍存在一种颇为流行却错误的主张,即认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 1964 年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前文提到,“发展中国家”概念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已经产生,在 1962 年也已出现了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认真讨论。不过,这一错误主张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60 年代确实是“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全球广泛扩散的时代,与此相伴

48、的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进一步改革 GATT 框架的愿望和要求。1968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二次会议确立的普惠制,更是让“发展中国家”概念变得稳定和流行。(一)“一事一议”原则1965 年,澳大利亚向 GATT 提出针对部分欠发达国家实施优惠关税的请求,该请求最终于 1966 年 3 月 28 日被批准。澳大利亚的这一成功案例,显然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差别待遇提供了样板,其最终结果就是 GATT 框架下的普遍优惠制。在概念的使用上,澳大利亚的这一次尝试也有一些变化值得注意。在此前的多份文件中,澳大利亚请求优惠关税的文件标题中都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一词,例如 GATT 有关该议题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中

49、全部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而从未出现“发展中国家”表述。但到了1968 年1 月,标题中的“欠发001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4 年第 1 期“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L/2443,1965;“Australian 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March 1966,”L/2627,1966.“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

50、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L/2443,1965.达国家”一词则被“发展中国家”替换。此后,相关议题所使用的主要用语都变为“发展中国家”。例如,1968 年 10 月的一份报告中,标题和正文中都使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概念,而再没有出现“欠发达国家”等既往用法。这一变化反映了或者说代表了“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至于哪些国家才是澳大利亚要给予优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政府声称不愿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即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都能享受这一优惠,只是对所谓“条件”的阐述显得十分含混。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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