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技术质量协议书
甲方:江苏宝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为稳定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供方的责任感,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甲乙双方在平等、和谐的的前提下,经充足协商,就质量保证的总体规定和质量承诺条件达成以下协议并实行。
1 合用范围
本协议合用于所有向江苏宝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应配套产品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2 技术规定
2.1、产品外形尺寸、几何精度及材质等应符合图纸或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甲方签字确认的封样件以及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纸规定和检查标准。同时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进行核对,以保证生产顺利。
2.2、乙方的设计、工艺、原材料、重要设备、分供方和生产场地等有变更时,或新产品的第一次生产,必须书面告知甲方,并且提供变更后的样品(乙方必须通过充足的实验),经甲方质量认定后(以书面告知为准)方可批量供货。
2.3、乙方需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必须的检查检测设备,保证其产品的质量。
2.4、乙方应保持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供应的稳定可靠,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产品一致性规定。如有变动,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批准。
2.6、对部分具有(也许具有)环境污染物料的产品,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技术检查规定,每年提交一次由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查报告,否则,甲方可拒收货品。
2.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及体系进行考核,涉及:随时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抽查工艺记录、检查原材料及进货记录以及检查测试手段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检查,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8、乙方所供应产品投入甲方生产线后,若发现产品有任何问题甲方电话告知乙方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甲方现场服务,同时乙方有义务派人员随时到甲方现场对接、跟踪、服务,了解其产品的质量、配合公差、装配关系、功能规定等。
2.9、乙方向甲方供货时必须随货附送:甲方下达的采购单、乙方送货单(注明生产批号、客户、送货单号以便于可追溯)、甲方的接受检查记录单(一式两栏,一栏自留,一栏交需方品管留存)、产品状态标签、甲方的实验室测试申请单;
2.10、乙方所供应的关键物资涉及到性能测试项目,同时对于金属件涉及到盐雾实验和拉力实验的,均由甲方跟踪内部实验室的测试结果,若测试不合格则按甲方实验室的测试项目单价由乙方支付相应的测试费用。
2.11、乙方所供应物资必须先通过内部的专职检查员检查合格方能出货,接受检查记录单中的检查员栏需注明该工厂的质量代表,主管确认栏需由公司法人或最高管理者签字确认方可出厂,以承诺出厂物资已通过检查合格,并对甲方负责。
2.12、乙方物资送达甲方现场后,乙方应将货品送至甲方仓库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且在货品上要贴有甲方指定的产品标签,并在标记卡中加盖合格印章。保证送货单的内容与标签内容一致。甲方品管会在大货生产线中随机抽样检查:
A、 若经甲方检查员抽查合格,则在乙方送货单、接受检查记录单中签字转入下道流程。
B、 若经甲方检查员抽查不合格,则由甲方检查及供管采购员告知乙方负责人在指定期间内来厂解决,具体解决按照本协议的第5章品质异常解决及违约补偿规定执行。
2.13、乙方交货时必须采用规范的包装方式,(整齐、易搬运)如甲方有具体规定的,乙方需按规定包装,保证产品不受损伤交货。
3 制造、存放、包装的规定
3.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纸、技术文献、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图纸、标准等有变更告知时,乙方保证及时修订,执行有效版本。对重要工序设定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控制手段,对原材料及产成品实行监控,并妥善保管各类记录。特殊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采用某种加工工艺,选用指定材料或配备某种检测手段。乙方要有合格产品存放区,对防尘、防锈、防潮等应有防护措施。
3.2、包装箱上应明确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以及运送安全标志;特殊产品应按附加协议规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切实起到保护作用。
4 验收的规定
4.1、为减少因检查结果不一致带来的争议,甲乙双方应统一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
4.2、乙方交付的每批产品,必须按规定提交合格证、检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材质报告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3、零部件检查在甲方进行,甲方根据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按计数抽样方案进行抽检。
5 品质异常解决及违约补偿规定(所有处罚从供应商货款中或质保金中扣除)
5.1、乙方供货经甲方检查不合格,需要退货的,如不影响甲方生产线生产的,按500元一次退货费处罚,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的,依次累加;如影响生产线生产且导致无法出货的,按每批次15000元给予处罚。
5.2、乙方应配置工夹、检具,保证合格品交货。如因产品的质量因素,特别是在甲方生产产线发生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停工、挑选、返工、返修、换线生产的,由乙方根据其因素,按照实际损失(含客户所导致的损失)的5倍-20倍赔款,重大事故罚款不低于10万元。如因乙方质量因素,导致乙方在甲方生产产线挑选、返工、返修的,按500元一次现场返工费处罚,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的,依次累加。
5.3、乙方有义务定期对甲方提供的模具进行维护保养并形成记录,任何乙方自身因素导致模具损坏的必须照价补偿。
5.4、乙方出现质量事故时,甲方开具《质量问题反馈单》,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将违约金交到甲方财务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5、特采规定:因生产急用,对没有达成图纸、技术文献标准规定,但不影响性能指标、外观质量和良率时,特采解决整批降价20%;影响性能指标、外观质量,导致生产效率和产品良率减少,特采解决按实标损失计算(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终端客户公关费用等),如需要全检后上线,全检工时费每小时40 元人民币。
5.6、来料混料、错料每次罚1000 元,少料每次罚500 元,来料材质与样品不符,每批次罚1000 元。同种问题反复发生,加倍处罚。
5.7、由于乙方的各种因素,引起甲方停产、待工或使甲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返工等,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譬如 : 地震、泥石流 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除外)。
5.8、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甲方品牌形象及产品售出后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人身安全伤害(含牵连损失),由乙方所有承担。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5.9、乙方未按规定提交合格证、检查报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等资料或资料虚假的,乙方必须承担违约金1000 元(每批次)。
5.10、违反2.2 条款内容,乙方必须承担违约金5000 元(每批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5.11、对挑选出的不良品,甲方有权做上明显标记(涉及破坏性标记)。
5.12、 对存在明显影响产品外观、装配及使用性能等质量缺陷的零部件将作退货解决。作退货解决的产品,乙方接到告知后应在2天内取走,过期视作放弃,由甲方解决。
5.13、甲方对提供应乙方的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布料的花型、配色等样品及成品享有所有权,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加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泄漏、转让或出卖给第三方、亦或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乙方在生产中自行改善或按照甲方建议的改善是基于甲方知识产权的改善,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也不得以此申请专利。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归还甲方。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向甲方承担10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如局限性补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6其他约定
6.1、甲方收货时对乙方所送货品采用抽检的形式,因此乙方货品通过甲方收货验收,并不表白乙方货品所有合格。如甲方产品售出后,因乙方所生产部件因素遭客户投诉或反映产品不合格并导致客户索赔,经客户出具相关证据确属乙方产品质量所引发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涉及产品损失、运送、仓储费等对客户承担的所有赔款。如同时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并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承担补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6.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律解决。
6.3、甲乙双方需签订其它形式协议或协议时,如有与本协议不同之处的情况,按金额处罚较高的最后所签定的协议为准。
6.4、乙方须以一个月货款作为质保金,以便在供货过程中质量的异常进行扣款,当质保金扣完前甲方会告知乙方补全质保金,若乙方没有及时补全质保金,甲方有权直接在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涉及质保和质量问题引起的处罚等)。
7本协议经双方和谐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到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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