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七镇发〔2011〕号
关于印发七道江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站办所:
《七道江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七道江镇委员会
2011年9月20日
主题词: 廉政建设 办法 通知
中共七道江镇委员会 2011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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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江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政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方案》和《关于在全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主要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力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而产生的廉政风险,采取自我预防、单位联防、社会群防等措施,进行清权查险、机制防控、监督防控、预警防控、考核追责,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对宣传教育常抓不懈,将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形成教育在前、制度在前、监督在前、预警在前,确保权力运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干部成长安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镇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各村、各部门。重点是掌握行政审批权、项目决策权、资源调配权和组织人事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结合实际为主,学习借鉴为辅"的方法,经过一至两年的努力,形成涵盖全镇各级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网络,进一步完善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通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告诫党员干部绝对不能触碰涉及法律法规的“高压线”,绝对不能逾越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警戒线",绝对不能进入涉及腐败风险的“地雷区”,绝对需要走好涉及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斑马线”,让党员干部“知风险、不冒险,防风险、不走险,化风险、求保险”。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通过实施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体系,把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防得住、控得好.
第七条 改革限权。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要求,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削减、限制和转移一些部门权力,着力解决权力干预市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和调整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下放部门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次与环节,扩大入厅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化“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改革:继续探索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要强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市场化运作,以减少和避免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既要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把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中介活动放手让社会组织去从事,也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依法确权。按照权由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项权力加以规范和确认,确保权力来源合法,着力解决权力取得无据问题。依法审核“权力":对权力开展全面清理,列出权力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据的,予以取消;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范围、违反操作程序的,加以规范;对确认保留的权力,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类型、内容、行使主体和法规依据,并予以公布.依法界定“权限":把规范自由裁量权作为权限界定的重点,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同单位、部门实际结合起来,按照过罚相当和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依法固定“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权力运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按照减少层次、理顺分工、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绘制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行使。
第九条 科学配权。要按照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结构要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架构,着力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将部门内集中于一个岗位权力分解到几个岗位互相制衡,实行审查与批准相分离、定事与办事相分离、承办与监督相分离,改变“一口进,一口出"的机制弊端;将部门内集中于一个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个人共同行使,对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具体办事权力实行分解和制约,有效避免因权力垄断滋生腐败问题;将系统或部门内集中于某一层级的权力分解为几级共同负责,通过自上而下分级授权,使权力能够上下衔接,逐级严密运行。
第十条 阳光示权。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村务、企务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着力解决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问题.深化公开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决策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让群众知晓,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公开程序:按照“事前征求意见、事中通报情况、事后反馈结果”的原则,适时公开权力事项,征求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结果向群众反馈,对公开的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实现公开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创新公开方式:坚持形式服从内容,既用好传统公开手段,又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电视、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手段,实施全方位的立体式公开,确保公开的实效性和覆盖面.明确公开时限:长期性、固定性的权力行使事项坚持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权力行使事项坚持定期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的权力决策事项坚持随时公开,增强公开的时效性和常态性。
第十一条 全程控权。突出防控重点,把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人事权、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监管权等权力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以及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领域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地抓深入、求突破.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到位”的要求,在限权、确权、配权、示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施行严格监控,着力解决滥用权力问题.强化内部控制: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起来,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外部监督:坚持内控与外控有机结合,以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为重点,通过受理行政投诉、信访举报、网络举报,以及专项执法监察、电子监察、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手段,对廉政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通过预警告知、函询、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通过进一步拓宽途径和渠道,加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手段,把科技手段融入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资金在网络上监管、风险在流程内控制、资源在市场中配置,减少权力运行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市乡两级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把廉政风险点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金使用等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
第三章 清权查险
第十二条 排查四类廉政风险,即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重点在招商引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经济发展环境、工程建设、便民服务等重点领域排查风险;着重在执法执纪、政府采购、涉及民生的“五险一金”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重点部门排查风险;着力在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人、财、物管理等业务处置权的关键岗位排查风险。
第十三条 思想道德风险主要指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缺乏、自律不严、品行不端、生活习惯不良等引起的风险,是廉政风险产生的内因。岗位职责风险主要指岗位权力相对集中缺乏制约、权力界限不清楚、越权失权引起的风险,是廉政风险产生的外因。业务流程风险主要是指因工作业务流程不规范,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等廉政风险,是廉政风险产生的条件。制度机制风险主要指制度缺乏、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操作程序不到位引起的风险,是廉政风险产生的机会。排查思想道德风险,要通过抓党员干部廉政主题教育,用典型引导、案例警示,营造廉洁从政的氛围,使党员领导干部除非分之想,怀律己之心,思贪欲之害,增强自我约束力。排查岗位职责风险,应依据机构、编制、职能,从清理并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管、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给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人、财、物和业务权责等“十项”权力入手,编制行使职权目录,把职责明确到岗位,明确到人,并报审核。排查业务流程风险,应根据权力清理登记情况和分权制衡、规范管理的要求,按照规范程序、方便办事、简明清晰、便于监督的原则,载明行使权力的依据、承办岗位、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编制各项权力运行流程,将各项权力科学规范地分解到承办机构、具体岗位和工作人员,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规范和流程。排查制度机制风险,应针对制度机制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排查,重点在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增强制度机制的操作性、约束力和监督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 排查廉政风险主要针对“个人岗位、科室职责、单位职能”三个层面,采取 “自身找、相互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等多种形式,贯穿个人自查科室帮查领导核查组织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排查的廉政风险点要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根据单位职权调整和人事变动修订完善风险点,建立动态廉政风险库。
第四章 机制防控
第十六条 根据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措施,重点突出监督管理制衡的制度建设,有效化解廉政风险。按照“岗位定措施、部门定流程、单位定制度”要求,形成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对不同类别的风险点采取不同类别的防控措施。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风险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属于岗位职责方面的,通过建立健全分权、示权、控权等制衡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属于业务流程方面,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业务流程,避免滥用权力;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方面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以约束.
第十八条 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控措施。高级风险主要采取建立制度、重点督查,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镇纪委、风险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预警防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重点监控。中级风险主要采取完善制度、定期检查,由风险所在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实施预警防控;低级风险主要采取落实制度、适时提醒,由风险所在部门负责人实施预警防控。
第十九条 将决策与执行、审核与批复、调配与使用、调查与处理等各项工作流程分离,形成班子成员之间、各科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明晰权力界线、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职权、强化内部监督等方式,科学有效地进行权力配备。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和试行“受理、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对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1+X”审批程序,确保每一项权力的运行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执行力为根本,以有效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制度为重点,积极推进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公开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要按事实程度实行“分级分档”固化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并以图表等形式固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推行公开承诺制,党员干部针对岗位职责,对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科学有效配置权力后,以内容合法、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以规范运行、提升效能为目标,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的规定,完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编制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并报市惩防办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所有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从受理的承办部门、办理人员、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审批及受理日期、规定时限、办结日期、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等执行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重点突出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重要岗位、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单位要推行电子政务审批和“电子监察"。
第二十七条 实行单位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即: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安排,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物资采购制度。单位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由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具体分管,自觉接受“一把手”监管,形成一把手放手而不撒手,不直管而强监管,互相促进、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健全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提拔重用、评先表模、奖励处罚等事项研究,实行票决制、听证制、末位发言制、实名推荐制、差额票决制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决策和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纪委(纪检组、监察室)须全程参与监督,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提请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在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党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各级纪委全程参与并履行相应程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干部的考核与奖励,均须经纪委履行程序后提交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行政办公会讨论基础上,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承办单位或部门在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廉政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党组)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财务审批,实行重要经费支出、招商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和“领导联签”制;重点加强公用经费和公务消费控制管理,公务活动的各项费用要定期公示,并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预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网络,实行“预警中心(区惩防办)、预警信息采集报送点(各村、各单位、部门)、预警信息员(镇纪委工作人员)”三级管理模式,明确重要职能部门、招商引资企业为预警信息直报点,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所属范围的各类预警信息。
第三十七条 利用信访举报、行政投诉、行风评议、市长热线等方式,监测分析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和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收集预警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争取人大、政协监督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媒体监督,广泛收集预警信息;逐步建立预警信息民调制度、民主测评和评议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及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预警信息报采集报送点按层级定期收集上报信息,认真填写《廉政风险预警信息采集表》,每季度向市预警中心报送一次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本地、本单位预警信息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立预警信息分析制度,预警中心通过对收集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逐步形成客观全面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信息分析系统,并创建预警信息库和电子平台,对预警信息情况实行台账式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岗位廉政风险动态预警监控,发现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号,并视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对当事人有不良反映的,及时予以口头谈话提醒;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有一定问题的,需如实向组织作出说明;当事人问题较为严重,但尚构不成党政纪处分的,予以告诫,同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实行“高级(红色)预警、中级(黄色)预警、低级(蓝色)预警”三级管理;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纪委(监察室)根据风险等级,实行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预警处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红色)预警指单位、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立案的,进行专项调查、督导整改、集体谈话、组织处理等预警处置,并下达《廉政风险预警整改通知书》;中级(黄色)预警指单位、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倾向性问题且情节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专项调查、函询整改,并下达《廉政风险预警整改通知书》;低级(蓝色)预警指单位、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较多的苗头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责令说明、纠正偏差的预警处置,并下达《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在三十日内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四十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预警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四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编写预警信息参阅,向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考核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控工作的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不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单位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预警防控情况实行百分考核,按照《七道江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百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按10%的比例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得分.同时,对实施高级预警的单位扣2分,对实施中级预警的单位扣1分,对实施低级预警的单位扣0.5分;按照《七道江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百分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对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单位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加5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廉政体系的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不落实或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不到位的单位,存在以下问题:领导不重视、组织落实机制不顺畅;宣传教育不力,风险点排查不准确,防控措施不严密;权力流程未网上公开,未实现同步监控;廉政风险等级目录文字材料不齐全,未做到及时备案备查;政务公开推进不扎实,权力存在暗箱操作;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未做到用改革的力量降低廉政风险;未建立运行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模式,存在个人说了算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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