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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厦门城职业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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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城院人〔2011〕25号 关于印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非在编人员 招聘、管理和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和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教育 非在编人员 招聘 管理 工资待遇 通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和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管理及其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关于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委编办发〔2007〕40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工资收入的意见(厦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非在编人员是指我院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二)非在编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指被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指被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非在编人员应遵纪守法,执行厦门市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招聘非在编人员的办法 (一)招聘非在编人员必须在市委编办核定的非在编指标内招聘,每年根据需要学院可组织招聘一至二次。 (二)各部门确因实际岗位需求,可向人事处提出使用非在编人员的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领导会议研究,批准后按程序公开招聘. (三)人事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按发布信息、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公示、录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四)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院人事处组织进行。考试综合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人数不足1:3时可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采取问答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若进入面试人员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等于1:1时,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才能聘用。 (五)非在编人员招聘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不招用离、退休人员。 三、新招聘非在编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新招聘的非在编人员,年龄一般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专业技术岗位录用条件: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岗位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企业一线有技术专长的高级职称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三)辅助管理岗位录用条件: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四)工勤岗位人员录用条件:一般要求初中以上学历,对技术工种岗位,需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五)录用对象必须政历清楚,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身心健康,录用时需提交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单(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四、非在编人员管理 (一)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依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闽人发〔2005〕138号)的有关规定,采用人员派遣方式进行运作. (二)学院与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协议,每月按时将被派遣人员工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相关费用转入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管理被派遣人员个人档案,办理缴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退工、工伤处理等手续。学院是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被派遣人员首次派遣期限一般为两年,初次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内。派遣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如双方同意,由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派遣. (四)学院根据需要对被派遣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如为被派遣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被派遣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学院可与被派遣人员另签协议,约定派遣服务期。 (五)人事处是我院非在编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非在编人员用工的统一管理.各用工部门参照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对非在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非在编人员占用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各部门不得超编使用非在编人员。 五、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 非在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大部份。 (一)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月标准为1900元;辅助管理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月标准为1400元,工勤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月标准为1100元。 (二)绩效工资 非在编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在出满勤并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直接发放到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勤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三个类别分别设置,工勤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为540元,辅助管理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为870元,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为1230元。 2.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总量的40%,它包括了工龄补贴、各类加班(夜班、误餐)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按上级文件规定,不得再用其它经费为非在编人员发放其它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勤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三个类别分别设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统酬,按岗位根据各用人部门对非在编人员的考核情况,综合其岗位、工龄、学历学位、技术工种、职称等进行二次分配,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工龄补贴办法:工作年限在3年以内的不享受工龄补贴;工作年限达到3年的(含3年),工龄补贴标准为每月30元/人;以后工作年限每增加满3年,工龄补贴月标准增加30元。 (2)学历学位、技术工种补贴标准:专科学历、中级技能工种(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与聘用岗位工种相一致)按每月30元/人发放;本科学历、高级技能工种(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与聘用岗位工种相一致)按每月60元/人发放;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按每月80元/人发放。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按最高项目发放,不累加。参照辅助管理岗位标准执行的驾驶员,不享受技术工种岗位补贴。 (3)具有副高职称的专技岗位,在享受学历学位、技术工种补贴的同时,可再享受每月200元/人的高级职称补贴。 (4)月考核办法及月考核奖发放:①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工作量、出勤情况、加班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②工作业绩突出、超额完成本职工作、全月满勤、实际月加班天超过3天(含3天)可定为优秀;完成本职工作、全月无病事假、加班天数1-2天可考核为合格;基本完成本职工作、无责任事故可考核为基本合格;当月出现旷工、出现责任事故月考核定为不合格。③定为优秀的月考核奖分别为:工勤岗位220元,辅助管理岗位400元,专业技术岗位600元;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等级别分别按相应岗位优秀月考核奖的80%、50%发放;定为不合格的不发月考核奖。 (5)学年度奖的考核与发放办法:学年度奖分评选校先进教育工作者与学年度考核两个奖项。①非在编人员参加全校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获校级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发给证书和奖金500元,奖金在全院非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支出。②按学年各用人部门对非在编人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被定为学年度考核优秀者全年至少有10个以上(含10个)的月考核优秀,且无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学院根据全学年非在编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剩余情况给年度考核优秀、合格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合格等级发放额是优秀等级的60%。 六、非在编人员的相关费用标准 (一)非在编人员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在编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提取工会费(工资总额的5‰)。工勤岗位月工会费10元/人,辅助管理岗位月工会费14.25元/人,专业技术岗位月工会费19.75元/人。 (三)非在编人员的福利费按每月30元/人提取,教育培训费按每月20元/人提取。 (四)人才派遣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按每月50元/人提取,商业意外险按每月10元/人提取. 七、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非在编人员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参照我院在编人员给予批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月考核奖、工龄、学历学位、技术工种岗位、职称岗位补贴等,下同)按请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每月工作日按21.75天计,下同)。 (二)确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的,每次一般在2天以内,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当月事假在2天(含2天)以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超过2天者,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外,超过2天部分按日加扣其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非在编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须凭市级医院证明请病假。一个月累计病假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超过10天者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外,超过10天部份按日加扣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达到一个月者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厦门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并按规定发给非在编人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一个月中旷工0.5天至1。5天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月考核定为不合格。一个月旷工2天以上(含2天)的,按旷工天数按日扣发其基本工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月考核定为不合格.一个月内连续旷工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的,学院给予辞退. (五)非在编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工部门应在半日内向人事处报告,人事处在24小时内向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报告,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工伤认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学院在每月15日前向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被派遣人员本月工资清单,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在每月30日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当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派遣期满后,人事处和被派遣人员所在部门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派遣的主要依据. (三)离职:非在编被派遣人员离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解除派遣:学院在已无需要非在编被派遣人员继续承担其原有工作,经协商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或被派遣人员拒绝新的工作时,学院向厦门高新人才开发有限公司退回被派遣人员. (五)本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1年10月26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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