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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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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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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劳动纪律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劳动纪律:也叫工作纪律,它是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大家认知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手段。通过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增强职工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迟到: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者,视为迟到。
早退:未请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者,视为早退。
旷工: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及以上,视为旷工。
轻微过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班组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在300元及以下者。
一般过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在300以上,1000元以下者。
严重过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者。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公司劳动纪律责任网络,对严重违纪组织进行处理。
4。2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工劳动纪律及出勤的具体管理,对轻微、一般违纪进行处理。。
4。3 公司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正确执行劳动纪律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申诉工作。
5 作业程序
5。1策划
5.1.1出勤管理:
5.1。1.1严格执行公司《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标准》;
5。1.1.2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5.1.1.3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5。1。1。4工作4小时前不得酗酒;
5。1。1。5各种休假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5。1.1.6不得以各种名目提供假证明,享受各种休假;
5。1.1。7公司有关对职工出勤方面的其它规定。
5。1.2履行职责管理:
5.1。2.1严格按照公司《岗位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
5。1。2.2出差、休假、岗位变动者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5.1。2。3应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岗位工作,不得消极、怠慢或拒绝协作配合;
5.1。2.4不得玩忽职守,违反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造成损坏设备、经济损失;
5.1.2.5不得损公肥私,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5。1。2.6不得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5.1。2。7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1。2.8妥善保管工作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资料等与工作有关的物品和电子信息;
5。1。2。9公司有关对职工履行职责方面的其它规定。
5.1。3日常行为管理
5.1.3.1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公司《职工礼仪手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标准》;
5。1。3。2工作时间不得长时间打电话闲聊;
5。1。3。3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5。1.3。4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5.1.3.5工作期间不得消极怠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5。1.3.6未经允许,不得浏览、更改、盗取他人计算机信息;
5。1。3.7不得私自在公用岗位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应用软件等;
5.1。3.8工作时间不得利用互联网络从事聊天、浏览不健康内容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5.1.3.9工作中要讲究礼貌,待人和气,尊重主管,团结同事,不得造谣滋事,影响团队氛围;
5.1.3.10不得散播不利于公司和个人的谣言或信息;
5。1.3.11不得参与和公司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
5.1。3.12不得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5。1。3。13未经许可不得透露与公司业务或经营有关信息或技术保密材料等;
5.1。3.14不得偷窃、盗用、藏匿、损害公司财物;
5.1.3。15不得伪造、盗用公司印章;
5.1。3.16不得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1。3.17不得参加非法组织、集会和活动;
5。1.3。18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5。1。3.19出入公司大门或进入厂区范围必须佩戴(挂)工作证,如遇查验,应主动配合;
5。1。3.20出入公司范围内公共场所需出示工作证时,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作证;
5。1。3.21职工不得将本人工作证借与他人使用者;
5.1。3.22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原则上应穿印有“中国国电”标识的工作服;
5.1。3。23工作时间职工着装应严格按《职工上班着装规定》执行;
5.1。3。24公司有关对职工日常行为方面的其它规定。
5.1.4安全、卫生或办公场所管理
5。1。4。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5。1.4。2离开办公室或其他工作场所,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防止造成财物损失;
5。1.4.3办公室应保持干净、整洁,办公桌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摊放资料;
5。1。4。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到公司办公场所和生产现场参观;
5。2执行
5。2.1违纪处理
5.2.1。1轻微过失处理:由其直接主管(班组、部门)视情节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在班组或部门范围内做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责任考核,并做好记录。
5.2。1。2一般过失处理:由其直接主管(班组、部门)视情节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在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经济责任考核,需要停职检查的需要报人资源部批准。
5。2.1.3严重过失处理:由所在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通报批评,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消极怠工,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分配,经教育仍无醒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在三天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工三天以上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下给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下,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下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达到十五天,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予以除名。对除名的职工随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工作不负责,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公司研究,认为需要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1000元以下者,本人一次性赔清,不给行政处分。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视其责任大小,在损失额的55%以上范围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能一次性或当年赔偿完的可从轻处分.
—-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应全额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挪用、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以上的,或被处以治安拘留七至十五天者,或出现“六害”现象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犯有其他严重过失的,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对因严重过失的行为,赔偿金额较大的,本人认识深刻,无一次性赔偿能力,视其情况实行分期赔偿,首次赔偿必须达到经济损失的50%以上,余下部分必须订出还款计划,同时公司直接扣除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以此逐月抵扣。
5.2。1。4 对职工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公司可一次性处以本人岗位薪点工资20%的罚款。对开除的职工随即解除劳动合同。
5.2.1.5 职工受行政处分期间列为待岗人员,有关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标准》执行。受撤职、降级处分的,可同时降岗位薪点工资1—2薪;受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5。2。1。6给予职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在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应由公司安全监察、纪检和行政监察、治安管理等职能管理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听取本人申辩,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处理决定。
5.2.1。7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以减短察看期限。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2.1。8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追认),并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白银市劳动部门备案.
5.2。1。9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5。2。1.10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5.2.1.11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因违反纪律受过行政处分,已成为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其所受行政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
5.2.1.12 实施处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初犯、屡犯、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历史地、全面地考虑决定。对于情节较轻,认识错误深刻,有悔改决心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应从严处理。
5.2。1。13 任何人均不得在职工违纪处理上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对诬告他人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职工或庇护应受处分职工,一经查实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2。2申诉程序
5.2.2。1职工对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向其主管或上一级主管进行申诉。
5。2.2.2职工对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向公司工会组织进行申诉。
5。2.2.3职工受处分后,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申诉。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上级机关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5。3 检查
5。3。1 检查要求
5.3。1。1人力资源部对劳动纪律管理标准和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3。1.2各部门对本部门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管理。
5。3。2 考核
由检查人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5.4 改进
5.4.1 纠正及纠正措施
5.4。1.1由检查人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责任人/部门进行改进或纠正。
5。4。1.2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本标准。
5。4。2 预防措施
5.4。2。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政策和规定。
5。4.2。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标准和制度.
5。4.2。3各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5.4。2。4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5。4.2.5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执行。
6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和记录编号
报告和记录名称
存放地点
保存期
图样
1
JL—209.01.02—01
处理决定书面材料
人力资源部
长久
2
JL-209.01。02—02
职工劳动纪律一览表
人力资源部
长久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劳动组织管理标准
劳动合同管理标准
薪酬管理标准
职工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8 附录
职工劳动纪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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