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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湛价〔2007〕113号
2010—1—17 15:32:04 来源: 湛江市物价局 跟帖已关闭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交通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湛价〔2007〕11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
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车辆经营停放场(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场(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和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1]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辆停放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本文印发之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交通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车辆停放 审批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财政局、法制局、城市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市物价局直属分局.
主办:收费管理二科 电话:3126723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和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市区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站)经营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各级物价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要协同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车辆停车场(站)经营者必须服从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城市行政执法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守法经营,为托管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施收费的停车场(站、点)经营者要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一)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露天场地等经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当事人需持单位证明,向所在地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和申领《收费许可证》。
(二)在城市道路开设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当事人需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缴交城市资产经营权使用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占道经营自行车(含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市市政园林局、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缴交城市资产经营权使用费后,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并收取停放服务的,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属于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设在市内的露天停车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以及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暂扣的车辆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和准许收费手续。
(二)属于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政府参与投资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30%.
(三)属于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并按所属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消防、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军车、警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自助车等非机动车辆),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六、所有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须设立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车位数量、免费停放时限、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标价牌的式样由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具体标价牌式样见附表2).
七、根据市政府湛府发[1994]31号和湛府[2006]4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经营总收入的2%计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各车辆停放场(点)经营者按月到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缴交.
八、按经营城市的有关规定,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占用城市道路的停放车辆面积由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占道车位(面积),并由使用单位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标准缴交道路占用费后,发给《车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其他停车点按收费总额的5%向市财政缴交城市资产经营权使用费,没有建帐的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认。具体征缴工作分别由核准部门负责。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经营、自定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管辖范围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的行为,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对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屡查屡犯的停车场(站)经营者,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并提请停车场(站)的审批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十、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各经营车辆停放保管场(点),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1、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2、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附表1: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辆
停车场(站)类型
车型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按月停放收费标准
白天
夜间
月停放
室内停车场(站)
小型车
5
10
280
大型车
8
16
450
摩托车
2
3
60
自行车
0.50
1
15
赛车、山地车、小型三轮车
0。80
1.50
三轮车、机动残疾人车、
电动自行车
1。50
2.50
露天停车场(站)
小型车
3
6
170
大型车
6
12
340
超大型车
10
20
560
摩托车
1
2
40
自行车
0.30
0.60
12
赛车、山地车、小型三轮车
0。50
1
三轮车、机动残疾人车、
电动自行车
1
2
说明:
1、小型车为载重2吨(含2吨)以下、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轮各种机动车;大型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1座以上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残疾人车。
3、夜间指跨越零时为界,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4、经营者视情况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30%.
附表2: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红色)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政府定价
车辆类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说 明
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残疾人车。
3、小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20座(含20座)以下机动车。
4、大车指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1座以上机动车.
5、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6、夜间指跨越零时为界。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编号:
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湛江市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蓝色)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车辆类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服务内容
批准机关及文号
说明: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编号:
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绿色)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
车辆类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服务内容
说 明
1、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残疾人车。
2、小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20座(含20座)以下机动车。
3、大车指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1座以上机动车.
4、夜间指跨越零时为界。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编号:
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文/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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