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习教师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师是指不在学校编制,在本校短期担任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实习教师的条件应有实习单位推荐函及证明人(担保人),根据实习岗位及任务目标特点等确定实习负责人。如相对独立地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统一;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4。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二、实习程序1。教导处申报,校长批准。2。教导处对实习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身份证、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实习介绍
2、函。3.教导处对实习教师的基本能力进行考核。4。考核合格者填写实习教师信息表,教导处存档备查。5.教导处审核材料,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6。实习教师进入实习期。7。实习期满,学校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实习鉴定。三、实习教师职责和义务1。实习前,实习教师要签订安全实习保证书,保证在实习期间不违纪。2。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道,为人师表。如因违规操作、不服从学校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实习教师及所属原单位承担责任.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老师,关心爱护学生,保障学生权益,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4.实习教师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附件 实习教师信息表实习教师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就读学校专业及年级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任课经历曾获得主要奖励或荣誉教导处审核意见年 月 日学校意见年 月 日实习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工作安排学科:班级:指导教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