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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20.30 CCS Z 04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0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in Hubei Province 2022-08-31 发布 2022-10-31 实施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鉴定程序.2 6 生态环境损害确定.6 7 因果关系分析.6 8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7 9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9 10 生态环

2、境恢复效果评估.9 附录 A(资料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编制要求.11 参考文献.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洪慧、刘哲、蔡俊雄、杨霞、邓俊、包美玲、张萌、王玥、黄荣、李明、宋蕾、裴云霞、陆青、赵昭、孟凡瑶。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27-87167182,邮箱:;本文件在

3、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38号,联系电话:027-87863566,邮箱:。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791.1 生态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查、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

5、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 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与生物提供的各种惠益。注:通常包括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功能。现场勘查 survey&investigation 鉴定人员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以获取线索、寻找环境损害现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关系、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活动。基线 baseline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

6、时,鉴定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期间,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将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包括环境修复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注: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自然或人工措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过程。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

7、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的过程。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无法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或补偿性恢复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采取额外的、弥补性的措施进一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4 总则 鉴定原则 4.1.1 合法合规 鉴定工作不应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4.1.2 科学合理 鉴定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工作方案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4.1.3 独立客观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不受鉴定利益相关方的影响。鉴定工作内容 生

8、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恢复方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5 鉴定程序 鉴定委托与受理 5.1.1 核对委托方身份 委托方是自然人的,需查验其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的还需查验授权委托书等并留存复印件。委托方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查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并留存复印件。5.1.2 审核鉴定委托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范围,是否有其他特殊鉴定要求,委托方是否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并做相关记录。5.1.3 审核委

9、托送鉴材料 告知委托方需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送鉴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审核鉴定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求,若满足则填写鉴定材料收领单,并将收取的鉴定材料按照样品保存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保存。若不满足且需要补充材料的,填写补充的鉴定材料名单,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鉴定材料满足的情形办理。5.1.4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鉴定报告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及需要另行约定的事项。5.1.5 决定受理的 告

10、知委托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委托方提出回避申请的应采用书面方式。向委托方特别提示并告知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并予以书面确认。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鉴定委托协议,载明委托方相关信息、机构相关信息、鉴定事项、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费用、鉴定时限、鉴定方法等。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委托鉴定除外。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收取。5.1.6 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退还送鉴全部材料并和委托方对退还的送鉴材料予以书面确认。鉴定的实施 5.2.1 鉴定人员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至少二名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

11、的鉴定案件,应指定不少于四名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回避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5.2.2 实施鉴定 5.2.2.

12、1 实施鉴定工作内容 鉴定人员可以使用鉴定材料、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文献查阅、统计分析、技术咨询、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实施鉴定,鉴定人员之间的鉴材流转须办理相关交接登记手续。鉴定工作主要包括鉴定准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鉴定。鉴定实践中,应根据鉴定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必要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5.2.2.2 鉴定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

13、境损害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鉴定指标和鉴定方法,制定鉴定工作方案。5.2.2.3 损害调查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5.2.2.4 因果关系分析 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2.2.5 损害实物量化 对比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5.2.2.

14、6 损害恢复方案筛选 开展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损害恢复可行性评估,根据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可恢复性,确定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制定恢复备选方案,开展恢复方案比选,确定最终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5.2.2.7 损害价值量化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已经恢复、是否需要恢复、是否能恢复等情况,选择恢复费用法、实际治理成本法、理论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资源价值法及其它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损害价值进行量化。5.2.2.8 恢复效果评估 跟踪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鉴定生态环境恢复措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恢复。5.2.2.9 鉴定意见

15、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报告文书中注明。5.2.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及采样工作须经委托方同意,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有委托方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在现场见证并在现场记录签字。5.2.4 技术咨询 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向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报机构审核通过,并将鉴定依据的外部机构行业资质、外部专家信息、咨询意见等外部信息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5.2.5 保密 涉及委托方、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文件应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

16、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报告的签发 5.3.1 鉴定报告的编制 鉴定人员应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编制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注:鉴定报告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5.3.2 鉴定报告的复核 鉴定人员编制完成鉴定报告后由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涉及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可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字。5.3.3 鉴定报告签发 将复核后的鉴定报告送鉴定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审核,出具机构审核意见并签发。鉴定

17、报告一式四份,并由鉴定人员在文书落款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其中三份送达委托方,一份连同鉴定报告底稿、复核稿等作为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5.3.4 鉴定报告送达 鉴定报告按委托书约定方式送达委托方后,将邮政寄送的寄件回执或自取时办理的鉴定报告送达回证作为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5.3.5 鉴定材料退还 按鉴定委托协议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方签收。5.3.6 鉴定档案归档 按照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鉴定档案的立卷、归档、接收、查阅、复制、移交等档案管理工作。5.3.7 鉴定报告补正 出具鉴定报告后,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

18、符合制作要求的,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报告的,可以进行补正。补正应在原鉴定报告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在补正处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必要时可单独出具鉴定报告补正书。6 生态环境损害确定 损害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环境监测、问卷调查、生态调查、遥感影像分析等,掌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鉴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及其服务功能现状和基线。根据需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内容可包括:a)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调查: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应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前期处理处置相关信息,包括污染物清理、防止污染扩散等控制措施或生态恢复措施实施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包括实

19、施过程、实施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对于破坏生态行为,应调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破坏对象、破坏方式、破坏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或植被覆盖类型改变等情况;b)鉴定区域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受污染或破坏生态系统的自然环境(地貌、水文、地质、环境质量等)、生物要素和服务功能;c)污染源调查:污染源分布情况(如数量和位置),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情况(如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率、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损害识别 6.2.1 基线确定方法 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调查并确定基线,确定方法参照GB/T 39791.1中基线确定方法。基线确定方法的选择顺序:a)有历史数据、对照数据或标准基准,且鉴定区域功能未发生改变

20、时,可以按照历史数据优先、对照数据次之、标准基准最后的顺序确定基线水平;b)有历史数据、对照数据,但鉴定区域的使用功能已经发生改变,可以基于风险评估或剂量反应关系推导基线水平,综合比较历史数据、对照数据,合理确定;c)有标准基准,但鉴定区域的使用功能已经发生改变,可以重新选择标准基准,或基于风险或剂量反应关系推导基线水平合理确定。6.2.2 损害确定条件 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a)鉴定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b)鉴定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中物质的浓度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c)鉴定区域生物个体发生死亡、病

21、变、行为异常、肿瘤、遗传突变、生理功能失常、畸形;d)鉴定区域生物种群特征(如种群密度、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群落特征(如多度、密度、盖度、频度、丰度等)或生态系统特征(如生物多样性)与基线相比发生不利改变;e)与基线相比,鉴定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降低或丧失;f)鉴定区域被直接排放危险废物,并导致排放物质发生相间转移的;g)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7 因果关系分析 前提条件 因果关系分析应以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前提。判定原则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包括:a)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损害发生在

22、后;b)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的机理可由医学、生物学、毒理学等理论做出合理解释;c)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一致性。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在不同时间、地点和研究对象中得到重复性验证;d)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特异性。环境损害发生在特定的环境暴露条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导致。分析程序 因果关系分析程序包括同源性分析、迁移路径调查与分析、因果关系验证。结合鉴定评估准备以及损害调查确认阶段获取的损害事件特征、评估区域环境条件、环境介质污染状况等信息,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同源性分析;构建模型,开展污染介质、载体调查,提出特征污染物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迁移

23、转化过程假设,并通过迁移转化过程的合理性、连续性分析,对迁移转化过程进行验证;基于同源性分析、迁移转化过程验证结果,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析自然和其他人为可能的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的不确定性。主要分析内容 7.4.1 污染环境行为因果关系分析 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内容包括:a)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b)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c)污染环境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d)受体端和污染源的污染物存在同源性;e)污染源到受损环境之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转化过程。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贡献。7.4.2 破坏生态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

24、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内容包括:a)存在明确的破坏生态行为;b)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c)破坏生态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d)根据生态学、水文地质学等理论,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具有关联性。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贡献。8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损害量化指标 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指标和方法适用性、资料完备程度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实物量化指标和方法。a)对环境要素的损害,一般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b)对生物要素的损害,一般选择生物的种群特征、群落特征或生态系统特征等指标作为量化指标。c)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应明确受损生态服务功能

25、类型,并根据功能或服务类型选择适合的量化指标,如栖息地面积、受损地表水资源量等。明确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时,应识别相互依赖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生态系统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并针对主导生态服务功能选择适用的方法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复计算。损害程度量化 基于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与基线水平,确定超过基线水平点位环境介质的受损害程度,计算方式见公式(1):=|(1)式中:Ki某点位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或相关理化指标的超基线倍数;Ti某点位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Bi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的基线水平。基于指示性生物的种群特征、群落特征、生态系统特征、地下水

26、资源量、旅游人次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的比对,确定生态服务功能的受损害程度,见公式(2):=|(2)式中:Kj代表生态服务功能的指示性指标的受损害程度;Sj指示性指标的现状水平;Bj指示性指标的基线水平。损害范围量化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空间范围应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范围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对于存在检测数据的环境污染事件,可通过空间插值分析确定空间范围;对于缺乏检测数据的环境污染事件,可通过模型模拟量化损害范围;对于生态破坏案件,采用现场调查或根据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影像分析结果,量化损害范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

27、破坏生态行为发生为起点,以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终点。结合恢复方案,判断恢复所需的时间,确定损害的时间范围。可恢复性评价 可恢复性评价,分为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经济、技术和操作的可行性评价和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必要性评价。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案例研究、现场实验等方法,当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时,或在可接受风险水平内,可以采取适合的替代性恢复方案,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价值量化。恢复方案的制定 恢复方案的制定主要包括恢复目标的确定、恢复策略的选择、恢复技术的筛选、备选方案的制定、恢复方案的比选等方面,具体参考GB/T 39791.1

28、中恢复方案制定。9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价值量化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量化应遵循以下原则:a)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过程中应避免损害价值量的重复计算;b)环境损害评估过程中应根据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优先次序,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价值量化内容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时,若污染清理和恢复措施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若污染清理和恢复措施尚未开展,应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不可恢复、或只能部分恢复、或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或无需开展修复时,选择适合的其他环境价值评

29、估方法量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当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不再计算期间损害。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已自我恢复时,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价值量化方法 9.3.1 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测算最佳恢复方案的实施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恢复工程主体设备、材料、工程实施等费用,间接费用包括恢复工程监测、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安全防护、二次污染或破坏防治等费用。按照费用明细法、指南或手册参考法、承包商报价法、案例比对法的优先级顺序选择恢复费用计算

30、方法,相关成本和费用以恢复方案实施地的实际调查数据为准。9.3.2 其他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特征、数据可得性、评估时间、实施成本等选择适合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无法恢复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除恢复费用法外,其他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见GB/T 39791.1中的附录D。对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具有栖息地生境功能的区域,建议采用陈述偏好法进行环境价值评估。10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效果评估时间 恢复方案实施完成后,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状态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基本达到稳定时,对恢复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的方法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的方法包括

31、环境监测、生物监测、生态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效果评估的内容 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实施后,定期跟踪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恢复效果,包括是否正确执行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是否达到生态环境恢复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恢复行动实施期间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以及公众满意度等。如果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一步量化损害,制定并筛选补充性恢复方案,若补充性恢复不可行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采用适合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失。A A 附录A (资料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编制要求 A.1 声明 A.1.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

32、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不合理干预。A.1.2 鉴定报告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A.1.3 使用鉴定报告,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A.1.4 鉴定报告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A.2 基本情况 写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委托方、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或对象等。A.3 基本案情 写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背景,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简要说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社会经济背景、环境敏感点、造成潜在

33、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源、污染物等基本情况。A.4 鉴定过程与分析 A.4.1 鉴定方案 A.4.1.1 鉴定依据 写明开展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A.4.1.2 鉴定原则 写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等。A.4.1.3 鉴定内容 写明开展本次鉴定工作初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及确定时空范围的依据。写明本次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对象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内容(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数额量化等)。A.4.1.4 鉴定方法 详细阐明开展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技术路线及每一项鉴定工作所使用的技术方法。A.4.2

34、鉴定过程 A.4.2.1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详细介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调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案,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座谈走访、采样方案、检测分析、质量控制等过程,写明调查确认结果,包括是否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及损害类型等。A.4.2.2 因果关系分析 详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鉴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所依据的标准或条件,以及分析因果关系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详细介绍因果关系分析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写明因果关系分析的结果。A.4.2.3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详

35、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所依据的标准和条件,以及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给出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的结果,即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时空范围及损害程度。A.4.2.4 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可行性评估,写明确定备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原则、依据与思路,介绍各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开展备选恢复方案比选,确定最终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A.4.2.5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详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所采用的鉴定方法,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

36、化的范围,包括需要价值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以及每种类型损害量化的方法、计算依据和结果。应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果的不确定性。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时,应详细阐述恢复方案的工作量、持续时间、实施成本,提供数据来源与依据。对于实际已经发生的污染清除费用,应详细阐述数据的来源,对各项费用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合理性进行审核,提供纳入实际治理费用计算的原始费用单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应详细阐述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依据,以及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原因。A.5 鉴定意见 A.5.1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委托事项,写明每一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意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等内容。A.5.2 以条目形式详细列出鉴定报告中引用的重要附件名称,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依据的各种证明材料、鉴定实施方案、现场调查监测方案、现场调查监测报告、实验方案与分析报告等。A.5.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A.6 附件 以附件形式具体列出A.5.2中所述文件。参 考 文 献 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通2016112号)3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档案(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司鉴协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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