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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
A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 营销员管理
第一节 营销员构成
第八条 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
(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 营销员招聘
第九条 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条 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
(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一条 营销员的来源为社会招聘和其他营销员推荐.
第十二条 营销员的选拔需经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培训、考试、综合测评后录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公司营销员:
(一)曾触犯刑法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被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的;
(四)有关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
(五)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形的.
第十四条 待录用营销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个险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申请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营销员录用程序:
(一)填写《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登记表》,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新人育成培训,通过新人育成培训考试;
(三)除其增员人(或直接主管)提供担保外,待录用的营销员还需另一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除本公司营销员之外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录用的营销员需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展业证书》.
(五)待录用的营销员应向公司缴存500元单证保证金,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并办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手续,结清其同公司的所有款项和持有的单证后,公司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
(六)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节 营销员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营销员工作职责
(一)各级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
1.宣传健康保险知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
2。进行业务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销售公司的产品,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3.积极主动增员;
4.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等工作;
5.协助客户办理转账、缴纳保费等手续;
6.递送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7.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宜;
8.负责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
9。完成公司指定客户的各项服务工作;
10。按时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和其它有关会议、培训等活动;
11。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
12.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各级主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
2。所辖人员的辅导、培训、陪同展业等工作;
3。对所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管理、考勤管理等;
4。传达、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制订所辖组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安排落实;
6。完成公司对其所辖组织的工作考核指标;
7.进行组织发展,提升营业绩效;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对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各级营销员,公司将按规定扣除其相应责任津贴和职务津贴,取消晋升资格,给予降级处理。
第四节 营销员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个险营销员队伍,公司鼓励各职级人员推荐新的营销员,分以下五种情况:
(一)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营销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被推荐人归属于推荐人直属主管。当推荐人先晋升为主管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
(二)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推荐新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主管系列人员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当推荐人先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同时终止享受组织养成利益;
(三)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推荐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 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
(四)位于同一层级(业务系列、营业处、营业区)的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到上一层级,则与其推荐人的隶属关系中断,但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且与被推荐人的推荐关系仍然存在;
(五)公司统一招聘产生的业务系列人员,或公司安排异动到其他主管所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由公司安排进入业务团队,并与其主管形成隶属关系,但该主管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四章 收入与特别保障
第十八条 个险营销员所享有的收入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业务系列
主管系列
1
首年度佣金
√
√
2
续年度佣金
√
√
3
续期服务奖
√
√
4
岗位津贴
√
5
季度奖
√
√
6
增员奖
√
√
7
晋升奖
√
√
8
职务津贴
√
9
管理津贴
√
10
直接养成津贴
√
11
二代养成津贴
√
第一节 业务系列人员收入
第十九条 客户顾问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客户顾问
当月FYC
25%
(四)晋升奖:客户顾问晋升为资深客户顾问,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再核发晋升奖;
(五)增员奖:客户顾问具名推荐营销员,自被推荐人首个考核月起12个月内,公司将计提其当月首年度佣金的10%,作为推荐人的增员奖金。增员奖每月核发一次,核发时以被推荐人在职为条件.
(六)季度奖:根据季度内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比例核发季度奖;
季度奖=当季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C1×C2
季度累计首年度佣金
C1
1500元以下
0%
1500元(含)—4500元
5%
4500元(含)—7500元
10%
7500元(含)—15000元
15%
15000元(含)以上
20%
当季平均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七)续期服务奖:客户顾问根据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续期服务奖。
续期服务奖=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续期服务奖比例
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续期服务奖比例
小于70%
0%
70%(含)-80%
8%
80%(含)-90%
12%
90%(含)以上
16%
第二十条 资深客户顾问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资深客户顾问
800元(含)以上
27%
800元以下
25%
(四)晋升奖:资深客户顾问晋升为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
(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客户经理
1500元(含)以上
29%
1500元以下
25%
(四)晋升奖:客户经理晋升为资深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
(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二条 资深客户经理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资深客户经理
2200元(含)以上
31%
2200元以下
25%
(四)晋升奖:资深客户经理晋升为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
(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三条 客户总监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客户总监
3200元(含)以上
33%
3200元以下
25%
(四)晋升奖:客户总监晋升为资深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
(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四条 资深客户总监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
职级
当月首年度佣金
岗位津贴比例
资深客户总监
4200元(含)以上
35%
4200元以下
25%
(四)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五)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六)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节 主管系列人员收入
第二十五条 营业处主任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营业主任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
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
季度通算标准
职务津贴
1680元(含)-2520元
6040元(含)-8560元
330元
2520元(含)—3360元
8560元(含)-11080元
500元
3360元(含)—4200元
11080元(含)—13600元
670元
4200元(含)以上
13600元(含)以上
840元
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四)管理津贴:依营业处主任所辖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本处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含本人)×C1×C2
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
C1
5000元以下
10%
5000元(含)—15000元
12%
15000元(含)—30000元
15%
30000元以上
20%
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五)养成津贴:营业处主任下辖营销员晋升为营业处主任或推荐同级营业处主任,依据新晋升或推荐营业处主任所辖团队当月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核发“养成津贴”,直至两者任一方转任为业务系列人员或晋升为营业区经理时停止发放;
项目
直接养成津贴
二代养成津贴
第一年
12%
3%
第二年及以后
8%
3%
(六)晋升奖:客户顾问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营业处主任,可于晋升次月领取晋升奖500元;
(七)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八)季度奖:依据营业处当季度累计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营业处当季度平均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季度奖;
季度奖=团队季度累计首年度佣金×C1×C2
营业处季度月均首年度佣金
C1
5000元以下
0。0%
5000元(含)—15000元
0。8%
15000元(含)—30000元
1。2%
30000元(含)—60000元
1。6%
60000元(含)以上
2。0%
营业处当季平均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九)续期服务奖:营业处主任依据个人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同客户顾问标准核发续期服务奖。
第二十六条 资深营业处主任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资深营业主任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
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
季度通算标准
职务津贴
3360元(含)—5760元
11080元(含)-18280元
840元
5760元(含)—7680元
18280元(含)-24040元
1150元
7680元(含)-9600元
24040元(含)—29800元
1530元
9600元(含)以上
29800元(含)以上
1920元
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四)管理津贴:依资深营业处主任所辖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本处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含本人)×C1×C2
当月本处首年度佣金
C1
10000元以下
10%
10000元(含)—20000元
13%
20000元(含)—35000元
16%
35000元以上
21%
处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五)养成津贴:同营业处主任;
(六)晋升奖:营业处主任晋升为资深营业处主任,可于晋升次月领取晋升奖500元;
(七)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八)季度奖:同营业处主任;
(九)续期服务奖:资深营业处主任依据个人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同客户顾问标准核发续期服务奖.
第二十七条 营业区经理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营业区经理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区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
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
季度通算标准
职务津贴
6720元(含)-10800元
22160元(含)-34400元
1580元
10800元(含)—14400元
34400元(含)—45200元
2370元
14400元(含)—18000元
45200元(含)—56000元
3160元
18000元(含)以上
56000元(含)以上
3960元
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四)管理津贴:依营业区经理所辖区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本区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含本人)×C1×C2
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
C1
15000元以下
10%
15000元(含)-30000元
12%
30000元(含)-50000元
15%
50000元(含)以上
20%
区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五)养成津贴:营业区经理下辖资深营业处主任晋升为营业区经理或推荐同级营业区经理,依据新晋升或推荐营业区当月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核发养成津贴。直至两者任意一方转任为业务系列人员或降级为资深营业处主任时停止发放。
项目
直接养成津贴
二代养成津贴
第一年
12%
3%
第二年及以后
8%
3%
(六)晋升奖:资深营业处主任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晋升奖1000元;
(七)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八)季度奖:依据营业区当季度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营业区当季度平均继续率按下表核发季度奖;
季度奖=团队季度累计首年度佣金×C1×C2
区季度月均首年度佣金
C1
5000以下
0.0%
5000元(含)-15000元
1。0%
15000元(含)-30000元
1.2%
30000元(含)—60000元
1。4%
60000元(含)以上
1.6%
当季平均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九)续期服务奖:营业区经理依据个人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同客户顾问标准核发续期服务奖。
第二十八条 资深营业区经理的收入:
(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资深营业区经理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区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
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
季度通算标准
职务津贴
14400元(含)-32400元
45200元(含)—99200元
2640元
32400元(含)—43200元
99200元(含)-131600元
3960元
43200元(含)-54000元
131600元(含)—164000元
5280元
54000元(含)以上
164000元(含)以上
6600元
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
(四)管理津贴:依资深营业区经理所辖区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及本区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管理津贴;
管理津贴=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含本人)×C1×C2
当月本区首年度佣金
C1
20000元以下
10%
20000元(含)-35000元
13%
35000元(含)-55000元
16%
55000元(含)以上
21%
区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C2
50%以下
0%
50%(含)—60%
80%
60%(含)—70%
90%
70%(含)-80%
100%
80%(含)—90%
110%
90%(含)以上
120%
(五)养成津贴:同营业区经理;
(六)晋升奖:营业区经理晋升为资深营业区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晋升奖1000元;
(七)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八)季度奖:同营业区经理;
(九)续期服务奖:资深营业区经理任依据个人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同客户顾问标准核发续期服务奖;
第三节 营销员特别保障项目
第二十九条 营销员的特别保障: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团体住院费用保险。
分职级特别保障内容如下表:
险别
级别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元)
团体住院费用
保险金额(元)
客户顾问
营业处主任
100,000
10,000
中间职级
150,000
15,000
客户总监
及营业区经理
及以上
200,000
20,000
第三十条 营销员特别保障内容均按公司现行条款规定执行,保费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一年期内,累计赔付金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职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营销员未特别声明身故受益人的,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其身故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 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不再享受该特别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养老金适用于各级营销员,所缴保费由公司与营销员共同依比例承担,按月提取。营销员经考核或其他原因职级发生变化,以至影响保障项目或保障金额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门应及时调整其保障项目或保障金额。
第三十四条 养老金提取方式:
(一)业务系列人员:每月个人首年度佣金×提取比例;
(二)主管系列人员:(每月个人首年度佣金+管理津贴)×提取比例。
提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年资
自提部分
公司提取部分
不满3年(不含)
3%
3%
满3年(含)
5%
满5年(含)
7%
满8年(含)
9%
10年(含)以上
10%
备注:
1。享受养老金的营销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月扣缴;
2。年资计算以达到客户顾问职级或营业处主任开始累计计算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营销员由于死亡、残疾而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时,可全额领取养老金帐户余额。
第三十六条 因营销员自身原因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时,按以下标准领取养老金帐户余额:
年限
个人提存部分
公司提存部分
不满5年
100%
0
满5年(含)
100%
50%
满6年(含)
100%
60%
满7年(含)
100%
70%
满8年(含)
100%
80%
满9年(含)
100%
90%
满10年(含)以上
100%
100%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一节 业务系列人员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客户顾问及以上职级的维持条件
(一)客户顾问职级的维持条件
客户顾问连续2个月首年度佣金<200元,当季度平均继续率<70%做考核清退处理。
(二)资深客户顾问及以上职级于最近一季度考核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且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未达到的,自下月起降一级:
维持职级
月均首年度佣金
季度平均继续率
资深客户顾问
1200元
70%
客户经理
2160元
资深客户经理
3360元
客户总监
4800元
资深客户总监
6240元
第三十八条 资深客户顾问及以上职级的晋升条件
资深客户顾问以上职级于最近一季度考核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且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晋升一级:
晋升职级
月均首年度佣金
月均新标准客户数
上职级任职时间
季度平均继续率
其他
资深客户顾问
2160元
3名以上(含)
3个月以上(含)
70%以上(含)
考核季度内无挂零月
客户经理
3600元
资深客户经理
5400元
客户总监
7200元
资深客户总监
9600元
第三十九条 业务系列人员完成的交叉销售业绩所得首年度提奖金额按比例参与各级营销员的职级维持考核,但不计晋升考核。
(一)维持考核的比例不超过同一考核期内其个险首年度佣金的30%,即交叉销售的提奖金额大于个险首年度佣金的30%时,按照个险首年度佣金的30%计入维持考核;交叉销售的提奖金额小于或等于个险首年度佣金的30%时,按照交叉销售的实际提奖金额计入维持考核;
(二)交叉销售不计新标准客户数;
(三)交叉销售所得提奖金额不参与间接佣金各项津贴的计算.
第二节 主管系列人员考核
第四十条 营业处主任职级的晋升条件
(一)任职客户顾问职级及以上职级时间满6个月;
(二)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末,直接推荐3人(含)以上,累计推荐5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3名客户顾问或以上职级人员;
(三)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内个人月均首年度佣金≥1800元,且无挂零月;
(四)通过晋级培训。
第四十一条 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的维持条件
季度考核期内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未能达到维持条件,予以降级。
维持职级
所辖团队月均首年度佣金(含本人)
客户顾问或以上职级人数(含本人)
本处当季平均继续率
营业处主任
4200元
5人
≥70%
资深营业处主任
9600元
10人
≥70%
第四十二条 资深营业处主任的晋升条件
营业处主任在最近一个季度考核期内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且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自次季度起晋升资深营业处主任。
晋升职级
所辖团队月均首年度佣金(含本人)
客户顾问或以上职级人数(含本人)
上职级任职时间
本处当季平均继续率
资深营业处主任
12000元
12人
3个月以上(含)
≥70%
第四十三条 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的维持条件
季度考核期内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未能达到维持条件,予以降级.
维持
职级
所辖团队月均首年度佣金(含本人)
客户顾问或以上职级人数(含本人)
所辖营业处数量
团队当季平均继续率
直辖营业处指标
营业区
经理
18000元
20人
4
70%
直辖营业处达到营业处主任维持标准
资深营业区
经理
54000元
50人
9
第四十四条 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的晋升条件
季度考核期内同时达成下列条件的,符合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且通过培训和考评,予以晋升。
晋升
职级
所辖团队月均首年度佣金(含本人)
所辖团队(不含直辖团队)
上职级任职时间
本团队当季平均继续率
营业区
经理
33600元
直接养成3个
营业处
3个月
70%
资深营业区经理
102000元
直接养成2个
营业区
第四十五条 主管系列人员完成的交叉销售业绩考核标准同第四十二条。
第三节 考核的相关规则
第四十六条 主管系列人员可根据个人当季度业绩,按业务系列人员维持考核标准转为业务系列相应职级。
第四十七条 关于犹豫期撤保件的考核规定:
(一)各级营销员所做的保单犹豫期撤保件,将冲减当期业绩;
(二)出现跨越考核期的犹豫期撤保件,无法记入本季度考核的,在下季度考核时冲减业绩.
第四十八条 营销员经考核后发生异动(如晋级、降级等),异动时间从考核月的一日算起。
第四十九条 同一考核期内,业务系列及主管系列人员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考核期时间的50%(含),则不予晋升。
第五十条 营销员的考核包括职级维持考核和晋升考核.达到晋升条件的各职级营销员必须逐级晋升,达不到现任职级的维持标准应逐级降级。
第五十一条 各级主管系列人员的晋升考核需重视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是指对其业务品质、管理水平、个人品德、领导能力等方面进行的考评。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业绩即使达到条件,也不予晋升。对综合素质差的主管,经分公司同意,可立即降级。
第五十二条 若营业主任及以上职级主管养成新团队,新团队首年度佣金和人力将全部回算至其原所属团队一年,进入晋升、维持考核和主管责任津贴的计提。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月度考核期、季度考核期。月度考核每月均为考核月,其中每月15日(含)前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其考核期自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月起;15日以后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其考核期自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月下月起。季度考核每年1、4、7、10月为考核月,本季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标准客户”,是指考核期间同一营销员所作新契约保费≥300元的被保险人。“标准客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属于有效状态、且保单在同一营销员名下累计保费≥300元的被保险人。一个被保险人多次投保,仍然算一个客户数.
第五十五条 因营销员离司而形成的保单。该保单首先归属其直接推荐人,推荐人不在职,划归上级主管完成续期服务。上级主管不在职,由公司统一分配完成续期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名词释义
(一)新契约: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填写并递交投保书,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达成保险协议,出具保险合同的过程;
(二)续期:指对于采用分期缴费的保单,本公司在收取首期保险费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其余各期保险费,从而保证该保险单继续有效的行为;
(三)续保:指短期保单到期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根据核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承保,从而使该短期保险单在新的保险期间继续有效的行为。(续保佣金按首年度佣金标准计入考核);
(四)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本办法所指继续率为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之前第13个月承保的现仍有效的保单保险费
本月之前的第13个月承保的新单保险费
×100%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
1。各种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日为准,计算范围不包含“相关指定产品”、趸缴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及转换终止等;
2.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计算;
3。新成立的营业单位和与公司签约不满13个月的营销员,无法计算继续率的,则以70%计算.
第五十七条 营销员晋升职级的程序:
(一)经公司考核营销员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晋级审批表》;
(二)通过晋升职级的综合测评后,参加公司组织的晋升职级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业务系列资深客户顾问(含)以下职级人员晋升,由营销服务部经理上报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审批;业务系列资深客户顾问以上和主管系列职级人员晋升,由个险销售部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对于培训考试合格的主管系列人员能否晋升,分公司总经理室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五十八条 营销员降级的程序:
经考核营销员需降级的,由管理人员填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降级审批表》.业务系列资深客户顾问(含)以下职级人员降级,由营销服务部经理上报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审批;业务系列资深客户顾问和主管系列职级人员降级,由个险销售部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五十九条 营销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程序:
经公司考核,营销员须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由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填写《解除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业务系列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由个险销售部经理审批;主管系列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由个险销售部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六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佣金指标的,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营销员佣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营销员有违反品质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个险营销员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由总公司另行下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个险营销部。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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