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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运行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052219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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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和运行 摘要 本文着重介绍了防火分隔设施、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 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供电、建筑灭火器等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管理和运行方法,提出对应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消防设施 维护运行 管理 法律责任 任何工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工程亦如此,存在 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产品可靠性较差、受不良环境原因 影响、因管理不善人为损坏或关闭、系统缺乏日常维护致使系统出现 缺点不能立即处理等情况。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确保建筑 消防设施系统长久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持久有效地发挥和降低建筑 火灾作用确保。建筑物产权单位和日常使用管理单位,和专门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工作单位应本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 高度负责态度,认真负责、常备不懈地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工 作,使其能长久保持可靠、正确、灵敏运行状态。 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运行 1.1 防火分隔设施 1.1.1 每日对建筑物内各类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设备外观和开启状态进行检验,关键检验上述设备及其附件是否完整,有没有丢失、损坏、脱落现象,并应立即维修、更换,清除上述设备周围影响其正常关闭、开启障碍物。 1.1.2 定时对建筑物内各类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等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验,检验上述设备是否能够有效关 闭或开启,经过消防控制设备联动关闭或开启设备动作信号是否能 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等,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2 消火栓给水系统 1.2.1 每日检验室、内外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损坏、挪 用,一经发觉应立即恢复。 1.2.2 定时对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进行检验、维护保养,立即 清除消火栓周围杂物,检验消火栓有没有生锈漏水现象,栓口橡胶 垫圈等密封件有没有损坏或丢失,消火栓闸阀开启是否灵活,必需时 应对阀杆加润滑油。另外,还应检验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 启泵按钮等设备是否完好配套。检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控制柜 控制方法是否为自动运行方法,以确保消火栓启泵按钮能正常开启 消防水泵。 1.2.3 保持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完整醒目。 1.2.4 定时检验各消火栓出水情况,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 态。 1.2.5 定时检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情况,发觉不足应 立即补充; 1.2.6 定时检验各类常开、常闭阀门开启状态是否正常,定 期检验消防水泵运行情况,每台消防水泵应每隔1~2周进行一次运 转试验,确保供水正常。 1.3 自动消防设施 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1 每日应检验报警控制器功效(如火警、故障、复位、 消音等)是否正常,是否为自动运行方法,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统计表。 1.3.1.2 每三个月应试验、检验报警控制设备对相关系统(如室 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常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非消防电源 切断,电梯迫降等)联动控制、显示功效。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 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间自动切换试验。 1.3.1.3 年度采取专用仪器对全部火灾探测器、火灾事故广播功效检验试验一遍。 1.3.1.4 火灾探测器投入使用两年以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 一遍。 1.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2.1 日常维护检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坚 持每日对系统状态和使用环境进行检验,关键检验消防水池、消防水 箱水位是否正常,系统组件(如各类阀门、报警阀组、喷头、管道、 供水设施等)外观有没有损坏、锈蚀、渗漏,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系统 工作环境或保护对象是否被人为作了不合适改变,可能会对系统 灭火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比如:货物堆垛高度、保护对象火灾危险等 级和环境温度改变等;检验喷淋泵控制柜控制方法是否为自动运 行方法,确保系统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1.3.2.2 定时维护检验。在日常维护检验基础上,每个月、每 季度、每十二个月定时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根本检验,关键内容 有:检验喷头有没有损坏、锈蚀、漏水现象,立即更换不正常喷头, 确保喷头表面清洁、完好;对报警阀组阀门、末端试水装置进行开阀 试验,观察阀门开启性能和密封性能,和水力警铃、延时器性能是否正常;检验供水管道有没有机械损伤和锈蚀,管道有没有堵塞现象;模拟火灾状态,检验系统各项功效是否正常工作和显示。 1.3.3 气体灭火系统 1.3.3.1 日常维护检验。日常维护检验包含清洁、修理、每七天 巡检等工作,由专职责任维护人员实施。每七天巡检应检验全部压 力表、操作装置、报警系统设备和灭火控制装置、仪表等是否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检验管道和喷嘴是否完整无损、通畅,并确保它们在设 计位置上,每七天巡检还应包含对封闭空间情况及存放使用可燃物 进行核查,看其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立即进行纠正。检验系统运 行方法是否为自动运行,并确保其为自动运行方法。 1.3.3.2 定时维护检验。定时检验关键包含月检验、六个月检验、年检及其它检验。 月检验:每个月应对系统各组件外观进行检验,检验各组件是否 存在变形、机械损伤、锈蚀、松动现象,各阀门开启状态是否正常。 六个月检:每隔六个月用称重法或液位测量法测定储气瓶内灭火剂 重量,如损失超出设计值5%时,应给予填充或更换;经过压力表检 测卤代烷储气瓶、气体驱动装置压力,如压力损失超出设计值10%时,应给予充装;对包含压力控制装置、灭火控制装置、报警设备等在内关键部件,应分别进行无破坏性单元操作试验。年检:每十二个月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和联动试验。其它检验:每隔3~5年对各阀门进行动作试验。对容器阀进行试验时,应先将开启头部分和阀体分开,旋上试验接头,然后打开容器阀,控制开启气源既沿管路进入容器阀开启头活塞上腔。这时应注意观察闸刀动作情况是否正常。 1.3.4 泡沫灭火系统 1.3.4.1 日常维护检验: 检验泡沫泵、供水泵能否正常运行;管道、泡沫产生器、混合液 立管和多种阀门有没有损坏、泄漏、锈蚀,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水池出水量是否足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接口堵盖是否完 好,要保持管道通畅,预防杂物进入管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防护 区封闭情况是否发生改变,如有变动应立即恢复。 1.3.4.2 定时维护检验: 检验产生泡沫相关装置,如检验泡沫百分比混合器、泡沫产生器 有没有机械损伤、腐蚀,空气入口处有没有堵塞,和全部阀件手动操作 是否灵活;检验管道,对地上管道进行压力试验,以检验这些管道有没有腐蚀及机械损伤,对地下管道应最少5年检验一次;检验过滤器,检验用过或做过流量试验后清扫情况;检验报警和自动设备、自动和手动装置,看其性能是否正常;对泡沫液及其贮存器进行检验,看其有没有损坏、锈蚀,液位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对泡沫液成份和性能进行分析测试,确保其质量完好。 1.3.5 防排烟设施 1.3.5.1 日常维护检验: 检验自然排烟窗是否打开,直接通风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检验机械防、排烟系统组件(如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口、 排烟风口、管道、风阀等)有没有损坏、锈蚀、漏风现象,是否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正压送风口、机械排烟风口及其现场手动开启装置 是否被遮挡。 1.3.5.2 定时维护检验: 定时手动开启、关闭正压送风口、排烟风口,看其是否灵活,密封是否良好;定时模拟火灾,测试机械防、排烟系统手动、自动开启功效,检测其各组件能否正常运行,采取风速仪检测送风口、排烟口风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4 安全疏散设施 通常来讲,建筑物安全疏散设施包含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及辅助救生设施。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才能确保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有效地降低火灾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1 天天应对整个疏散通道(含疏散楼梯间、前室、疏散走 道、安全出口)进行检验一次,确保疏散通道通畅。 1.4.2 每七天应进行防火门开关、防火卷帘升降、应急灯启 动和照度、疏散指示标志方向及供电情况进行检验,确保其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清除影响防火门关闭、防火卷帘升降障碍物。 1.4.3 每六个月对防火门铰链和闭门器及防火卷帘轨道、卷 门机轴进行润滑保养,确保防火门、防火卷门开关自如。 1.4.4 每十二个月应对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检 查,并进行充放电试验,确保其正常工作。 1.5 消防供电 1.5.1 日常维护检验: 检验消防专用配电柜、开关柜及各消防用电设备双电源末端切换 箱有没有故障,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验备用电源(EPS、UPS、 自备发电机)外观,看其是否完好正常,自备发电机储油量是否 符合设计要求。 1.5.2 定时维护检验: 定时对第二路电源、备用电源、变压器进行运行测试,检验其能 否正常切换(自动或手动)运行,消防用电设备处双电源末端切换装 置能否正常自动切换。 1.6 建筑灭火器 1.6.1 日常维护检验: 依据被保护对象火灾种类和火灾危险性等级,检验所配灭火器 配置规格、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检 查灭火器外观,看其有没有损坏、锈蚀,标牌是否清楚,贮气压力是 否满足要求。 1.6.2 定时维护检验: 定时委托有资质维修单位对所配建筑灭火器功效性进行一次 全方面检验,看其是否存在灭火剂失效、超出要求使用年限现象,手 提式和推车式1211、干粉、CO2灭火器出厂满5年,手提式和推车式 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出厂满3年,手提式和推车式化 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出厂满2年,每隔2年须进行水压 试验;通常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出厂满5年,手提式清水灭 火器出厂满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 灭火器出厂满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 气瓶式)出厂满,手提式和推车式CO2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 粉灭火器出厂满,均应给予强制报废。 2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2.1 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2.2 设置消防控制中心,其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监视、管 理人员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3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消防设施长久处于可靠、正确、灵敏运行状态。 2.4 建筑物使用管理者应和含有对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企业签署建筑消防设施定时维护保养协议,确保消防设施正 常运行。 2.5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 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而且每十二个月必需委托有对应资质中介检 测机构进行一次认定性检测。 2.6 对自检和认定性检测中所发觉问题和隐患,该建筑产权者或使用者必需给予处理和整改,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责任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2.7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根据《中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61号令)相关要求推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2.8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定时检验、 维护、运行情况档案,每三个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向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汇报一次。 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法律责任 3.1 依据《中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要求,机关、 团体、企业机关违反本法要求,未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 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行政处分或处警告。 3.2 依据《中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维修保养,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 3.3 “公安部30号令”第二十九条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更正,并能够对单 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更正或限期不 更正,责令停工,已完成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维修保养 资质,由省一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⑴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年度复验; 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 3.4 对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按要求自检和不按 要求时限聘用消防设施中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消防监督部门依 法给予处罚。因为逾期未对消防设施检测而造成消防设施火灾时失效 ,依法追究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责任人法律责任。 参考文件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8. 《中国消防法》 9.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第61号令) 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要求》(公安部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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