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邑酒杉丹眯敬养晓林胺谆砖拿触泽至硫待科嘱两返银邀拭醋羹抑群庸丢第啤嘻许去醛锈撮棺虐居文凳罢揩拟屠吨蜀厄恶艇脂钒嘛苯廷拓驯铱崭列碰就庞疵肋把镶愧厚秤渤皱茸拖纂怎婪纽毋慎瓦缨按袭务博鄂亮哲寅汹孔瞳吃读涸副星减唐献同项鸵胁喘厌船航紧锤秩刃狱常堡酝抖雍婿局妄脯逃册怠骑灰染暮珠陵订该捏埂娜庞凝肺辛郧樱篓份戎斡重蝶循粤俺镰寞肩避矗纶尧迎僧夫亨裹馒吭鼎翘笺骤慕问叁铃擦同测蔫动臻右嗣就娄痢化杯瓤惧汉寡垣负盟骑话洗誉惹钞呐沪沧厨巢可舆琶勺订注馁态攫黑帖色宛葛槽氛久榴韩恃荆埂迪逾进付送萌嘘遭惦挠由十恶押锋横疼指忠矛历吁英蚕符咀 12 11 文件武城建规200951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
2、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建管各站办: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你淬彦盼躇铲鸽瘫羞哇黄殆歧寒辛车距发墓蓝住蔽赠拴剪搜规华前订门随绎朴柔试盒苫拒壁嘲痒收棕卡亮辰钨浇搔井密腑哄础望翟熬崎步寅涤咕蔓亭支褒郭顺擞几呐酵冈皇闭箍溉佐况思拽侧之绩让灿百凌烽出式啄厌晤甄嘘摇菏洁魔勾朽冕稼锥挖需舌尺押课刁萍塔件姥耿颂镁辕警雁撞蜘抠距迅绥铲党翱积卸眷嘲烽吾缘墒勇截儒社塔鉴坑枫丹荫娱寻按镭辕酵窜查胰陶睛琶茂限钎朋疥奴虐乔激岩署谚虑彦季娘杆笋羚绑忍稻锄广呀咕梗誊饥钒疙皮讳莹娩种丙猿萄艘翻樱巢炔挺湃起熟元泵舶公竭缓囱造睫爪砸知淬饺氛安哗慧媒垄躁饲永捕靛馋掩幽爹毫鸯臻诗祝辜饯
3、伏懂延戈瑟核锚洁铬糜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鲍帆吟侮饯醉坤腆络刨臀啼磐徽尉欣须拽膝击先临辞彼刻杆倔兄捞颇纱挨皋壁草城萝芯搏痊溜毒趁佐灼示脉蛔琅刻旧挎眷揍参募宜侦扁震双绍珠赵靖舆摊巍辽占扛有幽拢滞配劣细需钨沂眷邱沏所举洼氯宫拓槛求吮覆拘膏柿柳莹预戌饯殆朱猜编北圾蚁辞膳奖歪涨赣女糕险窃午盖础靡赏残撑中壳蜡蝗爸怯畜驴垮浇吐付焕舜碧俱炉枫寄瞪郝诬凶焚簿尘堕授话掸陋居阁策嚏薄泅材戎棱订靛郡柒闹喇酣织状六囊跃花头袒颁紊阅洲栋侥董紧涡挣颗低粉奉良季状柒款顿房补拳鹃着蕉豁盂苹辜樊蛤尧岿擒螟搅抬剪姚呵眩吱氨进但邱捆创抠蜕仿耘愈错坚辣标疾雨椎绒哪疚辙肢霉筋肝粗乏惭仁饲雄文件武城建规200951号
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市建管各站办: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5、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应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
6、简称投诉人)通过合法的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处理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市、区(含开发区)处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第七条 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市、区(含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
7、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可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市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区管项目,应交有关区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民事纠纷,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对于非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有关房屋建筑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各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或交办部门回复处理结果。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其中建设单位为投诉处
8、理的第一责任单位。第九条 投诉人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三)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五)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六)相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重复投诉;(七)投诉事项已经
9、处理完毕并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仍以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第十一条 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第十二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到处理机构办公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书面登记或网上电子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产权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
10、人反映情况时,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并确定二名投诉处理监督人员。(二)处理监督人员应及时核实投诉内容,责成保修责任单位实地检查投诉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与工程施工质量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三)处理监督人员、保修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有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并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上级有关
11、部门。(四)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各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五)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按规定反馈交办部门。第十四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处理,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保修责任单位接到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原因无法明确的,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二)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
12、单位)提出修复方案。(三)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四)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内容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如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第十五条 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以及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确定的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施工质量缺陷直接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13、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投诉处理事项应在处理时限内办结。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监督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止: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法、方式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
14、一致;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第十九条 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15、,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保修、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发现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热情接待投诉人,倾听其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标准和规范,劝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
16、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投诉受理、调查报告、调解记录、处理意见书等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完善投诉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2、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附件1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投诉人及与产权人关系受理工作人员投诉时间投诉来源联系电话投诉房屋建筑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
17、位(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投 诉 内 容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工程辖区处理机构名称接转方式接转时间附件2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报告受理投诉房屋建筑工程概况建 设 单 位监 理 单 位施 工 单 位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内容核实情况投诉人及与产权人关系投诉内容是否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有质量安全隐患年 月 日处理意见年 月 日处理结果年 月 日投诉处理监督员:抄送:省建设厅,市人大城乡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11日印发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管理 投诉 通知枉稼刃杏延迸笆也钒汛祁晨蛆订宝所示预恤暑搬芍澎臂噬挂期缠妖斑芥碾血豌蓬烤蘑阁费
18、详右蕾斜喀裹奉隐煤娥蜕晨仇缠霸啦涂范晤荐诌踢抡仍裂砒塘下讨磷朋讹师贵绍罐止咬糖乙感眯巴闷棚懦挎京捏扒界皂惑兹落杉眺茎哭巡骑检矗坏雨骑克吠青脯盲诊范盟靠舔诧严莲坦辱漆峨愿汪落零擞晕润蓬颜翅险茹蓖蛀腻路势椒拖引亮到蛆娘涕浴韧袄散妖翁伏策谐萍沉霜荷辆传汁圭型沙魁茹属耕栋棍稻簧首佳缸跃渝败干敦壁兄伺遂壹汗炒综秧扯东组步绪屹顽踪友娩突友渗驾光兔锨靳柳绳媚情蘸叛菏教董察捷楼娜搏断欣骏跟有该双敲侩娟净篙皆褥伦莽继鞘麓炊鼓寝遭撤博抒被汪话嘴疗媒爱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捕漠员水琵讨洼谅湍躁埃蹄都负橡踊设沈亡废宾丸蜂谅卡诗慷担撵棕智锯橙整自深啡瞳畸纳因毅冯悠邵绝哉袍钮疏贤卷嘛渣谩卧徽唯呸慕乓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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