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队长和工程项目经理,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技安部门;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公司经理和技安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书报,呈报公司.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 扩大
2、,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4、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重伤、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8、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9、事故调查组
3、(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1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1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以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1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